SL 298-2004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水资源论证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3-08-31 18: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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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SL 298-2004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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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

1总则
1.0.1 为了保障抗洪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规范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科学制定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编制。受洪水威胁的企事业单位的自保工程,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可参照本标准编制。
1.0.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部门是本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的主管部门。
1.0.4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编制本着“分级负责,满足急需”的原则。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防洪工程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防洪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编制出能够满足本地区抗洪抢险应急需要的储备定额。
1.0.5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办事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备方式,使防汛物资储备总量达到定额要求。
1.0.6需要编制储备定额的基本物资种类包括: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小型抢险机具等。本标准只对常用物资品种进行规定,未规定的物资品种以及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发展需要增加的物资品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储备。
1.0.7各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应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部门组织所辖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汇总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1.0.8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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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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