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中法〔2021〕22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现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案件
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全市少年法庭工作向纵深方面发展,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我市少年法庭现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与省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办公室的关系,明确少年法庭的职责
根据省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办公室对各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要求,我市各少年法庭须严格按照省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办公室的要求,从制度创新、理论探讨等多个方面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全面报送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各种数据、资料、案例、宣传材料、经验做法。
二、落实少年法庭专门员额法官及辅助人员配备要求
我市各县区少年法庭均已挂牌成立,但到目前为止,仍有部分县区法院仅有牌子,没有配备少审法官及辅助人员,相关的工作没有开展,应当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需要,在机构数量限额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具备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合议庭或审判团队,明确专职法官审理涉少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协调处理好与挂靠法庭隶属关系。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措施保持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的稳定性。
三、正确界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范围
根据《意见》要求,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具体如下:
下列刑事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1)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2)强奸、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
(4)涉及未成年人,由少年法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刑事案件。
下列民事、行政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1)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2)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
(3)侵权人或被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4)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5)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
(6)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加强少年法庭审判管理
各县区法院少年法庭要按照省院要求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门专人统计,按时报送中院少审庭,建立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特点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掌握分析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律,及时总结宣传我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改革创新成果,培树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先进典型。
五、加强协作配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工作合力
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政法一条龙”工作机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健全完善“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未成年罪犯安置帮教、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措施有效落实。
六、归口管理
中院设立全市少年法庭指导办公室,对辖区内下级法院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实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上下统一归口管理。
各县区法院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迅速落实,人员配备到位,涉少案件由少年法庭统一审理,把人员配备及挂靠法庭情况、案件受理范围统一报中院少审庭,确保把全市少年法庭的工作落到实处。
附:菏泽市少年法庭指导办公室人员组成
组 长:张正智 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张邦亮 市法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孔令健 市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成 员:魏彩君 市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
杨永汉 市法院立案第一庭党支部书记
赵明军 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党支部书记
曾 强 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吴慧星 市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于 莉 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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