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CR-2021-0050002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科字〔2021〕19号
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4日
滨州市渤海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助推“双型”城市和“富强滨州”建设,根据《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滨发〔2019〕6号)、《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发〔2019〕9号)、《中共滨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滨改办发〔2021〕3号)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20〕7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渤海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鼓励创新、运作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渤海科技创新券分为科创券和渤海券两类,资金来源为“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领导小组定原则,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及解读、使用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核、兑付。
第五条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单位)渤海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宣传、材料受理及初审、使用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和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科创券支持对象、范围与补贴标准
第七条 科创券支持对象为滨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市属及驻滨高校院所、入驻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供给单位等。
第八条 支持对象使用在滨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设备共享中心)注册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支持对象年度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供给单位按照《滨州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滨科字〔2018〕119号)规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服务的,按照实际发生服务额的10%给予补贴,同一支持对象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在我市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和引进的服务机构(单位),按照每通过认定或引进一家给予5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 在滨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向入驻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的企业、机构(单位)购买自研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的,可按照合同(协议)金额的20%给予补贴。
第四章 渤海券支持对象、范围与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渤海券支持对象为入驻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八大中心”的企业、机构(单位)及在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等。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活动是指培训、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对接会、推介会、各类赛事和成果展示等。按照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不包括纪念品、礼品费用)的30%对主办或承办机构(单位)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以提升“八大中心”共享服务功能为目的,使用非财政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专用软件、技术服务等,按照购买费用的20%给予补贴。
第五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五条 渤海科技创新券采取后补助形式兑付。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事后提供相关支撑材料,通过审核后按程序予以兑付。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分批次组织渤海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渤海券兑付工作由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审核汇总,原则上每2个月向市科技局报送1次兑付申请;科创券兑付工作由支持对象所在县(市、区)和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原则上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送1次兑付申请。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孵化载体统一申请。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渤海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补贴:
1.企业、机构(单位)未在滨州市注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申请对象与合作方之间存在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关联关系的;
3.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活动)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在渤海科技创新券申请使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兑付,追回已兑付资金,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补贴按照本办法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