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东政发〔2021〕5号
备案号;
DEDR-2021-0010001
成文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3-06
有效期截止时间:
2026-04-06
DEDR-2021-0010001
东政发〔2021〕5号
东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阿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东阿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阿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东阿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明确工程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护措施,加大管护投入,逐步建立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经费来源有保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持久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水规字〔2019〕8号)、《山东省农村公共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聊城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聊政发〔2010〕17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在我县农村区域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供水、明确责任、分层管理”的原则实施和运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扶持作用,确保供水工程的长期良好运行,确保财政资金的最大社会效益。按照上级“统一规划,集中供水,水源安全”的要求,将原有镇(街道)的农村供水水厂以及单村供水村庄并网连接,结合以往农村供水水厂和单村供水村庄均未办理取水许可等因素,所以原有镇(街道)农村供水水厂以及单村供水水源全部停止使用,统一使用县级供水水源。
第五条 县政府授权东阿县水利工程总公司为县级农村供水管理公司,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攻坚项目建后的运行管理,主要负责东阿县张海水厂、大刘水厂及跨镇(街道)主管网的运行管理。其工作职责是:(1)拟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正意见。(2)拟定供水价格方案,经发改部门核定后执行。(3)管理维护两处水厂、各镇(街道)村头以上主管网、各种阀门、电磁流量计等附属设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农村群众用水需求。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攻坚项目连网覆盖村庄,对新建村庄村头总表进行新建安装,对原有供水村庄村头总水表进行更换安装。实施“新村新办法、老村老办法”,新建村庄入户安装预付费水表;原有供水村庄更换村头总水表,实行村头总表预付费。
第七条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实际情况,村内供水管网的管护共分两种情况:一是并网的老旧供水村庄,由县级供水公司管理到村头,其村内管网由各用水村庄负责管护;二是通过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攻坚项目新建村庄,村内管网由县级供水公司负责管护,同时如发生由于村内道路改造、开挖沟渠等原因造成村内管网损坏,由用水村庄(或用水户)负责维修。
第八条 所有入户供水设施(包含入户管网、水表、立杆、水嘴等供水设施)均由用水户自行管护负责。入户供水设施如发生老化、损坏或管护不到位(包含冬日由于保温措施不到位、私接拆除、刻意破坏等)造成的损坏,由用水户自行维修或自费委托专业人员维修。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供水管理单位享有经营管理使用权。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合理设置岗位,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检查、检修各类供水设施,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因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缩短停水时间。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户,应向运行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县级供水公司批准,并由县级供水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安装全县统一的水表计量设施,其费用由新增用水单位(用水户)自行承担。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用水单位应当征得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所需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严禁用水户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水户私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对供水设施或者他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程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立项审批及上报、投资计划审核下达、水价的核定,监督检查投资计划的执行;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破坏饮水水源、投放有害有毒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突发事件处理;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负责县级水质检测资金的落实,并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管理工作,以及负责规划、管理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应急事件处理的交通保障预案,配合做好沿公路敷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网的维护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工程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定期检测、抽检、巡检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水质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局东阿县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民政、供电、税务等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优惠政策的落实与保障;各镇(街)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负行政主体责任,组织协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村人饮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 水源地与输水管线保护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应当首先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满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需要兼顾其他用途的,必须依规定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监)测工作。当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县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保障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主动自觉的加入水源、水质保护行动;对辖区内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破坏、污染水源、水质的各类违法行为;对保护区内农药施用、化肥施用、禽畜放养、禽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危害水质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冶炼、化工等危害水质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或关停。
第二十条 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立警示标识,在输水管线沿线设立警示桩。
第二十一条 供水输水管线管理保护范围为输水管线两侧各2米。严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水管线保护范围内进行打井、挖砂、挖窑、取土、建房、堆放废弃物等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标识牌、警示桩等标识;严禁破坏饮水工程设备器材和附属设施。
第五章 水质检测与监测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规范和加强水质检验与管理工作。日供水规模千吨以上水厂要建立和完善水质化验室建设,并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日检频率,及时掌握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情况。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各水厂供水水质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水厂予以整改,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六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当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生活用水发生供水矛盾时,供水单位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定。经核定的供水价格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合理、高效使用,并接受上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用水村庄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如老旧用水村庄因拖欠水费导致停水的,由用水村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不得从事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7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