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科技规〔2021〕1号
各相关单位:
新制定的《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经市南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2月1日
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区域创新驱动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的相关要求,结合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市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科技局立项,并由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政府重点工作,由区科技局组织在市南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 区科技局是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年度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申报指南;
(二)负责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论证、立项,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负责项目管理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核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等重大事项;
(三)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评估,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按照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及时公开相关工作信息,做好信用记录;
(五)协调解决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区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应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并接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
(二)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三)负责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支撑服务,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善科研管理和科研财务制度;
(四)负责项目实施,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件,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接受区科技局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或监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设置
第七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公共领域科技支撑项目四类构成。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
第八条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申报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推动所在行业创新,提升产业升级的平台;重点支持通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整合优势资源,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平台;重点支持有明确的服务方向,能提供开放共享资源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重点支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经济社会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申报主体为科技型企业。扶植科技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产品研究、开发、中试阶段进行资助,推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扶持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和后续创新潜力的科技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化项目进行资助,推进产业化发展。
第十一条 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申报主体为具有相关领域研究基础的企事业单位。支持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公共安全、城市管理、节能环保等公益类、惠民类的科技项目以及社会管理其他领域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支持方式、重点及额度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一)重点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项目;
(二)重点支持已取得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
(三)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互联网、现代金融、现代海洋等市南区重点培育壮大的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四)重点支持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五)重点支持公益类、民生类等科技惠民项目;
(六)重点支持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七)重点支持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额度按以下标准实施:
(一)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根据平台建设规模、建设完成情况和自有资金情况,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自有资金情况,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四)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在项目确定立项后,首次拨付立项资金一般不超过50%,待项目结束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采用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两种方式进行组织申报。通过全社会公开征集方式,全年常态化征集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增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市场化导向,区科技局将定期汇总指南建议,通过调研、论证等方式筛选,为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编制打好基础。
(一)社会申报项目。区科技局每年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市南辖区内的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行申报项目;
(二)专项组织项目。区科技局对关系全区(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共性技术课题或“卡脖子”技术等,加强政企联动、行业协同,探索以专项组织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南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且申报项目与主营业务相关;
(二)企业主要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开展研究、开发、利用的项目;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通过申报项目的实施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信用等级,且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以及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
(二)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有稳定的课题组进行项目研究或有稳定的项目合作单位支持项目研究;
(四)项目结题时成果显著,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获得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等,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2.主持制定与项目相关的行业标准;
3.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
4.完成项目承诺的相关平台和人才队伍的建设;
5.项目立项承诺需完成的其他指标。
第二十条 申报年度当年有区级在研项目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当年项目。
第二十一条 往年立项有2次验收未通过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3年内不再推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给予申报资格: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纳入“市南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
(七)其它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流程和所需材料按照区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采用实地审查与网上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实地审查、财务审查、行业评审等。有必要进行答辩的项目应进行答辩评审。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综合项目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扶持意见,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意见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后,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资金拨付流程完成首次拨款。
第七章 项目的中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期检查
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区科技局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中期检查内容与形式
对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报表及项目合同,主要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初步产出及效益情况等,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主要采用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对区科技局认为有必要答辩的项目组织集中答辩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中期检查在项目实施一年后进行,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
第八章 项目的变更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变更,是指科技计划项目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核准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项目承担人员及场地、考核指标、项目进度和完成期限等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不含项目终止)。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或情况,承担单位可以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一)项目完成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项目依托的保障条件无法落实,项目协作方无法按期履约,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
(二)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
(三)因知识产权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的;
(五)其它不可预见原因。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变更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变更理由以及支持项目变更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属于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应附上有关专家的书面认定意见);
(二)区科技局在收到变更后,经审核(区科技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变更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距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前提出变更申请。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项目延期变更,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九章 项目的终止
第三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终止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主动终止
(一)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和目标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6.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将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提交至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对终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执行单位下达项目主动终止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 被动终止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技局可执行被动项目终止。
1.需参加验收的项目,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的;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2.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3.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4.验收过程中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5.项目执行过程中擅自修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或项目计划规定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6.主动申请项目终止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的。
(二)执行被动终止的项目,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单位下达项目被动终止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 对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
第十章 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是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完成合同任务的认定。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总体目标、技术目标、经济目标、科技成果和经费使用及项目实施中组织管理情况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采用答辩验收、书面验收、实地检查验收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一般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进行,项目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验收资料;
(二)区科技局确定验收时间,并在验收工作开始前20日通知被验收单位;
(三)组织专家或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作出“通过验收”、“需要复查”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四十一条 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确定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十二条 基本达到预期目标,且专家或评审机构认为仍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确定为需要复查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有关材料进一步完善,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评审机构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不通过验收项目。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绩效评价较好的承担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今后年度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剩余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一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立项前,区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信用查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生成信用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等过程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提报材料时签署诚信承诺书。区科技局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及其他存在各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市南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四十八条 被动终止的项目,取消企业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资格,纳入“市南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四十九条 纳入“市南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再推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