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潍坊市寒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寒政发〔20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寒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寒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对拟开发项目的性质、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绿色建筑与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建设条件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职能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并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宗地(项目)概况:包括宗地(项目)位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以及开发期限等要求;
(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包括供水、排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绿化、环卫、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建设期限、建设时序、有关管线布置等要求;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务服务、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等要求;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土地取得方式、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等要求;
(五)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战时用途、平时用途及抗力等级等要求;
(六)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太阳能一体化及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的道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当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其他建设条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具。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出让文件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征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条件意见,并提供该宗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坐落、用途、面积及规划条件等。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书面征求建设条件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能,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协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不一致的问题。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效期为1年。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延期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未提出延期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未同意延期或者延期后在有效期内仍未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失效。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日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并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应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体育、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图审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对施工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查。未按照要求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对施工过程中不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对不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1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2月28日。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
附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 号宗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
第二条 宗地(项目)概况:
(一)项目位置: ;
(二)用地规模: ;
(三)用地性质: ;
(四)其 他: 。
第三条 参加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或者协议出让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知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对开发经营本项目的房地产资质等级要求。
本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 个月,以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至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计算。
第四条 本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规范、工程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确保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
第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供气、供热、道路、路灯、绿化和环卫、停车位等设施)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和同时交付使用,具体完成时限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中约定:
(一)本宗地供水设施现状:_________,该项目的供水设施计划从_________接入,见附件《供水管位现状图》;排水设施现状:_________,该项目的排水设施计划从_________接入,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 % 以上,见附件《排水管位现状图》;燃气设施现状:_______,该项目的燃气设施计划从_________接入,见附件《燃气管位现状图》;供热设施现状:_________,该项目的供热设施计划从_________接入,见附件《供热管位现状图》。
(二)规划红线内的绿化、路灯、环卫、健身场地、海绵城市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
(三)多层住宅每 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高层住宅适当增加。商业用地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米,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当按照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收集频率计算,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
(四)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的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包括地下室(地下车位)、光纤到户设施建设、新建小区内部宽带网络综合布线、电梯等小区全部部位。
(五)规划红线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车位。
(六)规划红线内的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其他要求: 。
第六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包括配建党建、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等要求)应当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和同时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分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具体完成时限,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中约定:
(一)物业服务用房
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间,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简单装修等正常使用功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第一期项目交付15日前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
(二)社区工作服务用房
按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或以应建平方数相等资金形式,由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文件要求整合社区辖区内社区服务用房面积统一规划新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标准为城市社区不低于800平方米、农村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向所在街道交付使用。
(三)配套建设幼儿园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并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项目建设满足《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8〕4号)标准要求,工程建设及费用由土地竞得人承担,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民政部门使用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大中型城市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至10万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150平方米,建成后无偿移交卫生健康部门使用管理。
(六)其它应配套的公共建筑: 。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保障性住房土地取得方式、配建比例、配建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住宅应当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性能等级认定,住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的要求。
第九条 工程建设质量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质量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鼓励企业积极创建“泰山杯”、“广厦奖”、“鲁班奖”等质量创优奖项。
本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工程质量 标准,并经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本项目〔申报〕〔不申报〕〔广厦奖〕〔广厦奖候选项目〕。
(二)本项目〔申报〕〔不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三)本项目〔申报〕〔不申报〕智慧建筑。
(四)本项目〔申报〕〔不申报〕〔A〕〔AA〕〔AAA〕级住宅性能认定。
申报广厦奖或广厦奖候选项目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或住宅性能认定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完成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或住宅性能认定评审。
第十条 本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建筑节能要求:
(一)本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标准号)。
(二)本项目应当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标准号),达到 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三)本项目〔申报〕〔不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标识类型〔设计标识〕〔运行标识〕。
(四)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当采用要求(太阳能光热、浅层地热、太阳能光伏、风能等): 。
(五)其他要求: 。
第十一条 住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要求,积极推广应当采用成套技术,依据《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按照山东省有关建筑(住宅)产业现代化推广应当采用技术公告,选择适合的住宅建筑与结构技术、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住宅厨卫成套技术、住宅管线成套技术、住宅智能化技术、居住区环境及其保障技术和住宅施工建造成套技术,并参照国家、省编制的住宅部品与产品选用指南,选定资源节约型的优质材料和部品。
(一)本项目应当采用下列产业化技术、部品: 。
(二)本项目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或钢结构体系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
第十二条 本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人防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效时限:
(一)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效期1年。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延期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未提出延期要求或者延期后在有效期间仍未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废。
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或出让须知中,本宗土地一旦成交,宗地竞得人必须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全部建设条件,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经批准后作为建设工程开发经营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以及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方面的依据。对不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责令整改,限期达到建设标准。
(三)对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作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依据。
第十七条 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式 份,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 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