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播州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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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播州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播府办函〔2023〕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播州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播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播州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规范野外用火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意见》《贵州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一切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称野外用火,指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野炊、吸烟、明火取暖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等其他用火及抢修设备、加工生产等特殊用火;不包括居民区及室内生活用火。

第二章  野外用火管理

第四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野外防火工作纳入森林防火年度目标考核。

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等27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单位职责履行野外火源管理的行业监管责任,各镇(乡、街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以及我区群众用火传统及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禁火期,2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区高火险期,其余时段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全区森林防火期或高火险期。

区人民政府在高火险天气,适时发布野外用火危险通告,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预警级别。

第六条 野外用火实行分区域、分类别、分时段差异化管理,采取重点时段全面禁火和非重点时段防火区域内报备审批用火制度。

第七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为区级防火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各镇(乡、街道)应根据区级防火区域,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地形地貌,按照“村(居)落实、镇审定备案、区上图管理”的方式确定本级防火区域。

镇(乡)防火区域与区级防火区域有差异的需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镇(乡、街道)划定防火区域应遵循以下原则: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周边保持有效的安全防火距离;历史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易燃易爆站(库)、高速公路两侧等地段边缘100米内的安全距离;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镇(乡、街道)划定防火区域确定的程序: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拟定防火区域范围图(草案),征询村(居)民代表意见,修订后送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联合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确认;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林业局上图建档管理。

 第九条 森林防火区和重点火险区(林区)实行无差异化上图管理,对森林防火区进行插牌定界,并公示示意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全区建立四级预警行动响应机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发布。

(一)四级(蓝色)预警状态:护林员、安全网格员分片负责,对野外用火进行巡查,防火区域外符合条件可以进行报备用火。

(二)三级(黄色)预警状态: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网格化管理,对野外用火进行检查,防火区域外符合条件的审慎开展报备用火,并采取防范措施、落实人员现场监督。

(三)二级(橙色)预警状态(连续五天以上高火险天气):区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发布野外用火禁火令,全面禁止野外用火。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镇村干部分片包保,对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督查,重点部位实行严防死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人员到危险部位进行督查。

(四)一级(红色)预警状态(连续十天以上高火险天气,高火险天气时段中的元旦节、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冬至以及重大活动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用火。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划定重点防范区,安排专人值守并视情况加强值守力量,必要时实行封山管理。

第十一条 在高火险期间(禁火期),防火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具体包括: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烧荒炼山、烧火土灰、烧秸秆、烧田埂土坎等生产性用火;

(三)严禁林区内吸烟、玩火、烧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野炊、明火取暖照明、烧蜂窝、烧火狩猎、实弹演习、爆破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三级及以下火险期,野外农事用火和祭祀用火分类实行报备或审批制度:

(一)在防火区域外开展烧田埂、烧灰积肥、烧荒及葬坟、扫墓、祭祀等野外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须提前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确需在防火区域内开展生产性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须向用火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会书写的可由工作人员代为书写),由镇(乡、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用火。同时按规定报区农业农村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三)确需在禁火区域内开展林事生产性用火、祭祀用火的,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须向用火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镇(乡、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向区林业局报备。

(四)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在7日内作出同意用火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报当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对不具备用火条件的,作出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报备或批准的野外用火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村规民约,接受护林员、安全网格员、村组干部等工作人员的规范性用火指导;

(二)应选择在没有三级以上大风的天气进行;

(三)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并预备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

(四)用火前必须清除干净用火区域与林地接壤地段的杂草、灌木等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做好阻断火势蔓延的防护措施,防止用火后火势蔓延至林区;

(五)点火时应从防火隔离带内侧向农事用火区域方向点火,不要在用火区中心位置或者下坡处点火;

(六)点火后,用火责任人要监管用火现场,手持扑火工具守护,用火结束后要及时将火源完全扑灭,直至无烟、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清明、春节祭祀用火期间,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林业局、重点防火单位以及林场应做好以下防护工作:

(一)在防火区域入路口前选择安全地段,设立烟花爆竹、香蜡纸烛统一燃放点;

(二)组织人员在防火区域入路口值守,做好检查和宣传劝导工作,同时做好失火扑救准备。

第十五条 在防火期间,防火区域内的墓地野外用火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倡以供品、鲜花上坟;

(二)刮风和晴朗天气谨慎用火;

(三)烟花爆竹、香蜡纸烛等明火祭祀用品,在指定燃放点燃放;

(四)用火前必须清除坟墓周边杂草,手持扑火工具守护,并服从现场指导;

(五)用火后,用火人必须在燃烧物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第十六条 凡是三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一律禁止野外用火。镇(乡、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林区、农林交错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野外火源巡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对焚烧秸秆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十八条 全面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一)区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各镇(乡、街道)和相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二)区林业局:以镇(乡)防火区为准,负责森林防火区和重点火险区(林区)野外用火行业监管责任,对监管区域实行挂图监管。履行森林火灾预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落实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提请以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并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以镇(乡)防火区为准,负责森林防火区外野外用火行业监管责任。做好农事用火宣传工作,指导各镇(乡、街道)规范农事生产用火的管理,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四)区工业经济局:负责森林防火区和重点火险区(林区)内能源企业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整治监管责任,应对监管区域实行挂图监管。

(五)区商务局:负责森林防火区和重点火险区(林区)内油库、加油(气)站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应对监管区域实行挂图监管。

(六)区文旅局:负责森林防火区和重点火险区(林区)内各级A级旅游景区火源管理和巡查守护;督促设置、完善森林防灭火设施,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指导旅行社、导游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和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应对监管区域实行挂图监管。

(七)区民政局:负责森林防火区和重点火险区(林区)内墓地等野外用火监管工作,做好文明祭祀宣传教育,应对监管区域实行挂图监管。

(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露天焚烧秸杆的执法监管与指导,负责对违反野外用火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九)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十)区气象局: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十一)区教体局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因学生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做好引导。

(十二)区融媒体中心在四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冬至,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等重要时段,应免费播放有关野外用火管理内容的社会公益广告。

(十三)各镇(乡、街道):负责辖区内野外用火宣传、巡查,划定防火区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履行野外用火监督管理职责。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依据行业职责认真开展好行业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结果报责令整改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因野外用火管控工作不力,火情造成森林损失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年度森林防火考核工作中,对各镇(乡、街道)镇(乡)长、办事处主任、分管林业负责人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处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卫星遥感发现的热点或火警报警后,及时通知经纬度所在的单位认真组织核查。各镇(乡、街道)应当在1小时以内初报情况,2小时以内将核报情况反馈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

第二十二条 违规野外用火涉及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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