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卫生健康局等21部门关于印发
《遵义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遵市卫健函〔2023〕35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委编办,卫生健康局、发改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水务局、税务局、供电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全市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市卫生健康局等21家部门联合印发了《遵义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请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30日
遵义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全市托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规划及备案政策
(一)健全托育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结合托育服务设施数量、结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卫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与本地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并将所需用地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到2025年,全市以普惠为导向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育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县(区、市)在推进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中,统筹加强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结合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的条件下,在城市居住社区中建设一个托育机构。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9-12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相应规模的托育场所,0.5-1.2万人口应配置一个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标准验收,交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配套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
(三)强化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将托育服务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出让方式供地。允许闲置或资源富余的教育、医疗、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托育用地,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底价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结合基准地价、产业政策等综合确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若原机构退出,可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应优先考虑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
(四)支持存量资源建设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国有闲置房产,通过招商引资、减免租金、自主营运或者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运营等模式参与托育服务建设。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的闲置公有用房要优先用于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并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支持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住宅和仓储存量房屋等建设托育设施。允许非独立场所,在不调整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不需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
(五)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对于托育功能完备、服务优质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现有托育场所(非独立场所除外),短期内无法完善手续的商业、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闲置公有用房,允许临时改建为托育机构,无须办理用途变更手续。临时过渡期内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无需补缴土地价款。符合以上条件的托育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提供托育服务的,可向住建部门申办消防审验手续。过渡时间不高于五年。过渡期满后,按照程序进行土地和房屋性质变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局)
(六)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程序。优化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程序。鼓励发展一家优质示范性的托育机构带动多家嵌入式社区、企事业单位普惠托育服务点共同发展的“1+N”托育服务模式,开展辐射周边的普惠托育服务。试行“一照多址”改革,已完成登记和备案的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同一登记管辖机关管辖区域内建设运营“1+N”普惠托育服务点,可不需要注册分公司,经登记部门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后,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中申请新增备案。(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机制。建立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各县(区、市)卫健部门牵头,联合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通过共同会商、专家咨询、第三方认证等途径,定期集中处置存量用房和设施改造中规划、消防等手续办理、邻避民扰等问题,形成处置意见,指导具备条件的机构完成备案。(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型托育服务
(一)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府补贴措施,加强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社区牵头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鼓励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支持有富余资源的幼儿园,经改扩建后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在独立进行托育服务管理,不影响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的前提下,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开设托育服务,获准备案后向社会提供托育服务。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托育机构的相关标准联合加强备案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日常监管服务。符合条件开设托班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可同等享受幼儿园运营补助政策和托育服务相关补助政策,但原办学许可、章程和管理不因托育服务而变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编办、市教育体育局)
(三)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开办托管班,采取自主开办、合作开办或委托开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哺乳期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协助企业申报各类支持政策和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
(四)建设市、县两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到2025年,全市建成1家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建成1家公立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其中市级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要3000平方米以上。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县级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可依托医疗机构等大型公立托育机构设立,具备规范的业务指导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支持多元普惠发展托育服务。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诚实守信、运营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供配套支持资金。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改建、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无偿提供自有场地或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托育机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婴幼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疾病防控、保育照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促进医育融合发展。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型、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七)支持多种形式开展托育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支持规范化发展家庭托育服务点建设。(责任单位:市养老托育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大托育机构财税资金扶持力度
(一)建立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机制。各地要按照贵州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结合财力状况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机制,统筹资金对备案成功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托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推动普惠性托育机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二)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建设项目争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大力争取上级普惠性托育服务专项资金,及时分配、下达、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或社会福利场所及公益性福利机构收费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
(四)根据《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对托育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强化托育人才培养
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员工培训。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落实每年不少于一定课时的综合技能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教育需满足一定课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建立托育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保育师、育婴员等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社局)
五、强化日常综合监管服务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对普惠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落实好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六、强化宣传引导和示范引领作用
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做好托育服务和新时期人口政策的宣传倡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托育服务的良好氛围。市卫生健康局按照《遵义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标准(试行)》对已备案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挂牌认定。各县(市、区)参照市级评分标准开展县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认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养老托育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本政策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暂定施行五年。此后,按照市政府审定意见再进行调整或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