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方府通〔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方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大方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抓好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坚决落实“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要求,保障全县范围内居民安全住房需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全面深入开展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范自建房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
重点整治存在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大方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 军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石大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钱爱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杨 旭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沈 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龙兴建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周 云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朝义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胡荣华 县教育科技局局长
舒 亦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富美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朱 翔 县司法局局长
王若鹏 县民政局局长
蒙彦彬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 梦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王 涛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 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吕德红 县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张 云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开旭 县供电局总经理
杨孝炼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钱爱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孝炼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统筹、督促、调度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协助做好会议组织、文稿拟写、信息汇总报送、资料管理等工作,对各乡(镇、街道)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梳理汇总,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研究。
四、整治方式
(一)加强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乡(镇、街道)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及时落实整改责任,根据分类,制定整治措施进行整治。其中,对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立即整改;对未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加强检查和监测,发现裂缝或变形加剧等情况,立即撤离人员,及时组织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二)征收补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的自建房,符合下列情形且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纳入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有效推进安全隐患排除。
1.位于城镇规划区内,拆除重建影响规划实施的;
2.位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重大项目范围,近期将启动建设的;
3.位于重点开发建设区域内,近期将出让土地的;
4.其他符合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
(三)维修加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或经鉴定为C级的房屋,可以在原房屋进行维修加固,禁止加层、扩建、改变原有结构或使用功能(属原生态文明家园建设项目房屋如需加盖现浇板,现浇板高度不能高于屋檐高度)。
(四)拆除重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的自建房,房屋所有权人有重建能力的,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在依法依规、满足规划等要求前提下,及时办理建房手续。
1.县中心城区内:拆除重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原址、原功能、原面积的原则办理拆除重建审批手续。
国有土地:明确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不动产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集体土地:明确开发强度、土地权属,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中心城区外: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文件执行。
(五)妥善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鉴定为D级的自建房,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无重建能力,且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积极帮助解决居住群众的住房问题。同时,对其原有危房实行封存管理,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人,确保危房不进人。
1.城镇规划区内:通过申请住房保障、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进行安置。
2.城镇规划区外:通过申请危房改造、借住闲置公房、自行租住民房、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拆除重建审批流程
(一)城镇规划区内自建房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流程
1.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建房审批流程
(1)村(居)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民,向村(社区)提出原房拆除重建申请,村(社区)收到村(居)民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到村(社区)上报村(居)民原房拆除重建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审查。
(2)提供建筑设计方案。乡(镇、街道)实地核实审查通过后,村(居)民自行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形成符合城镇规划的建筑设计方案。
(3)申请资料:
①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②村(居)民《房屋拆除重建(规划建设)申请表》;
③原房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房屋产权证及宗地图(无相关证明文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出具书面意见)复印件;
④户口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⑤拟建房屋的建筑设计方案(具备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
⑥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互相关联的,需提交相邻权利人对建房无异议的书面材料;
⑦其他相关资料。
(4)资料上报及办理。村(居)民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村(社区)在《房屋拆除重建(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所有资料一并提交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上报县自然资源局政务审批窗口办理,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2.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房审批流程
(1)村(居)民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村(居)民,向村(社区)提出原房拆除重建申请,村(社区)收到村(居)民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乡(镇、街道)。
(2)现场核实。乡(镇、街道)收到村(社区)上报村(居)民原房拆除重建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现场核实审查。
(3)选定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乡(镇、街道)实地核实审查通过后,村(居)民可选用现行使用的《毕节市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房屋设计方案,形成符合城镇规划的建筑风格。
(4)申请资料:
①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②村(居)民《房屋拆除重建(规划建设)申请表》;
③原房屋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文件、房屋产权证及宗地图(无相关证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出具书面意见)复印件;
④户口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⑤拟建房屋的建筑设计图(具备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或住建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
⑥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互相关联的,需提交相邻权利人对建房无异议的书面材料;
⑦其他相关资料。
(5)资料上报及公示。村(居)民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村(社区)将有关申请资料在村务(社区)公开栏或方便村(居)民监督等位置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社区)在《房屋拆除重建(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所有资料一并报乡(镇、街道)。
(6)政府审批。乡(镇、街道)收到村(社区)上报的村(居)民原房拆除重建申请资料后,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召集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站、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等相关站、所、股、中心参加党政办公会研究,对议定符合拆除重建条件的,乡(镇、街道)在《房屋拆除重建(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乡(镇、街道)受自然资源局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完成后,由乡(镇、街道)根据审批内容对房屋拆除重建全过程挂牌管理。
(二)城镇规划区外自建房危房拆除重建审批流程
城镇规划区外原房拆除重建,严格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审批程序办理。
六、质量监管
(一)实行原房拆除重建全过程监管。自建房拆除重建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建房户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承担原房拆除重建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原房拆除重建项目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并持建筑工匠证或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对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原房拆除重建项目,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范围。对投资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原房拆除重建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质量安全监管。
(二)建立原房拆除重建项目建设公示制度。乡(镇、街道)要在原房拆除重建现场悬挂施工公示牌(或施工许可证)、公示审批文件、建房户姓名、用地面积和四至边界、建房层数、施工单位或个体建筑工匠、选用通用图集全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原房拆除重建项目管理及宣传培训力度。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基层干部对原房拆除重建项目管理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社区)的培训,加强原房拆除重建项目管理宣传力度,提高自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增加层高和建筑面积。
七、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承担统筹协调联动职责,指导房屋鉴定,办理施工许可。加强施工单位管理,对原房拆除重建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个体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设施工中的质量安全行为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原房拆除重建指导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原房拆除的规划手续办理和管控,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新建自建房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及面积标准等,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事项的指导,指导乡(镇、街道)对违反审批规定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查处,切实开展农村新建自建房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对农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进行排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四办一乡”)内拟拆除重建房屋合法性进行甄别;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拆除重建过程中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负责乡(镇、街道)原房拆除重建过程中执法监督等。
县直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中涉及本单位的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坚决落实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原房拆除重建中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原房拆除重建“五到场”(即核实审查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建立到场台账。日常巡查中要对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是否按选定的图集户型或设计图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用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要积极协调县职能部门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原房拆除重建项目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巡查、检查记录,与职能部门形成协调、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各涉及部门要高度重视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加快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危房不进人、人不进危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强化工作调度。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调度,建立问题隐患整治台账,采取每周“视频调度、实地抽查”方式,跟踪隐患整治情况,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不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房屋拆除重建(规划许可)申请表
2.房屋拆除重建(规划许可)审批表
3.房屋拆除重建(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房屋拆除重建(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
房屋拆除重建(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3
房屋拆除重建(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