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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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

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方府办函〔2023〕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方经济开发区、油杉河风景区管委会、慕俄格古城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方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大方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坚决守住乡村就业困难人员收入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通过市场渠道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用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

第三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坚持优先理念,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提高就业稳定性;要坚持量质并重,在进行困难帮扶的基础上,提高就业帮扶水平,提升就业质量;要坚持良性循环,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撑。

第二章  岗位设置类别

第四条 根据岗位开发设置主体,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如下:

(一)人社部门的乡村就业服务员(负责政策宣传、岗位推荐、信息采集等工作)等岗位;

(二)农业农村部门的保洁员(含通组路、连户路保洁)、乡风文明倡导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三)乡村振兴部门的村寨卫生保洁员、光伏扶贫项目等岗位;

(四)林业部门的生态护林员等岗位;

(五)政法、信访系统的基层社会治理人员等岗位;

(六)水务部门的巡(护)河员和管水员等岗位;

(七)交通部门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养护员和保洁员等岗位;

(八)卫健部门的防疫消杀员、卫生健康宣传员、乡村卫生院保洁、保安、护工等岗位;

(九)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巡察员等岗位;

(十)民政部门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救助保障等岗位;

(十一)统计部门的辅助调查员等岗位;

(十二)生态移民部门的易地搬迁安置区的楼栋管理员、保洁员、水电绿化管理员等岗位;

(十三)教育部门的乡村学校保安、保洁、食堂工人、宿舍管理员等岗位;

(十四)组织部门的乡村治理督导员等岗位;

(十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岗位。

第三章  岗位安置对象

第五条 岗位安置对象为乡村(含易地搬迁安置区)常住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二)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三)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劳动力;

(四)因照顾老人、小孩、病人等无法外出务工的劳动力;

(五)小学文化及以下且无职业技能的劳动力;

(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原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章  岗位招募和管理

第六条 县直各主管部门将开发岗位数量发至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根据岗位开发数,结合各村(社区)现有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数量、家庭收入、转移其他渠道就业等情况,认真分析研判,以村(社区)人口数、村民小组数、区域面积数等数据为参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将岗位开发数分配到各村(社区)。

第七条 按照县直各主管部门要求,各乡(镇、街道)指导各村(社区),通过张贴公示等多渠道发布招募公告,发布公告需注明招募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劳动时长(形式)、补贴标准、招募办法、管理办法等信息。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村(社区)组织开展招募工作可采取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招募。由乡(镇、街道)对招募人员的身份进行数据比对、考察审核,确保安置对象属于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户、易地扶贫搬迁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拟招募人员须以村(社区)为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县直各主管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办理聘用手续。招募到全日制岗位的人员,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招募到非全日制岗位的人员,签订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劳务承包协议或用工协议,并报县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用工合同备案。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由各部门统筹资金解决。

第十条 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要注明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福利待遇等内容,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用工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由县直各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实际工作需要、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续签。续签情况由县直各主管部门审定汇总后,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由用人单位或县直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后上岗。需持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确定工作量、工作标准等,确保薪岗相适。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非全日制用工岗位,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每半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县直各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具体档案资料包括:报名表、招募人员相关资料(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及身份类别证明)、用工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

第十四条 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公示专栏,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专栏内容包含: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招募条件、在岗人员照片、姓名、年龄、就业困难类型、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补贴标准等信息,同时公布县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和县直对应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五章  岗位补贴发放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汇总各村(社区)上月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公示材料、补贴发放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每月5日前反馈至对应县直主管部门。县直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和人员数量,与实名制系统进行比对准确无误后,按照补贴标准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县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录入指标给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由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支付给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严禁使用现金发放),确保每月15日前将上月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县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调度本系统开发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情况,发现拖欠问题时要立即提醒、督导整改,确保岗位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影响安置对象家庭的务工收入。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人员解聘时应综合研判家庭就业和收入情况,各村(社区)将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减少表报乡(镇、街道)汇总初审,报主管部门复审同意后予以解聘。县直各主管部门在岗人员总数一次性减少50人以上时,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防止因就业不稳定发生规模性返贫。

第十八条 招募在岗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停发补贴,终止用工协议或劳务承包协议。

(一)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三)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四)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六)跨县(自治县、市、区)务工的;

(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八)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九)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人多岗(一人领多个岗位补贴)或者一岗多人(多人领一个岗位补贴)的;

(十一)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十二)按规定享受政策期满需退出的;

(十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对目前招募在岗的“十大员”进行清理排查,符合安置条件的按规定继续招募,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按程序有序退出。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要综合研判拟退出人员的家庭收入及劳动力情况,严格审核把关拟退出人员名单,确保退出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后家庭收入达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标准线以上,避免发生失业返贫或失业致贫现象。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要在同意退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退出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名单报县级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县人社部门统筹安排、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退出劳动力,按照一人一策的标准制定就业帮扶计划,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离岗后有培训就业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劳动力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对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范围的退出人员,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兜底保障。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直各主管部门职责:

(一)做好岗位开发,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资金,加强与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沟通,落实好补贴资金;

(二)指导乡(镇、街道)制定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落实招募、管理、考核、退出等工作;

(三)负责落实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四)统筹做好报表统计、实名制系统录入、相关表册报送等工作;

(五)通过实名制系统监测乡(镇、街道)补贴发放情况;

(六)每季度对开发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展1次监督检查,杜绝顶岗、吃空饷、优亲厚友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职责:

(一)按开发岗位类别明确各站(所、中心)、村(社区)职责,分岗位类别制定考核考评细则;

(二)指导监督村(社区)开展招募、人员增减、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做好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报表统计、实名制系统录入、相关表册报送等工作;

(四)负责补贴审核、申领、发放等工作,按月收集汇总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向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确保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补贴发放至个人;

(五)对各村(社区)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募流程是否规范、安置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岗位履职是否到位等内容;

(六)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

(七)乡(镇、街道)要综合研判拟退出人员的家庭收入及劳动力情况,严格审核把关拟退出人员名单,确保退出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后家庭收入达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标准线以上,避免发生失业返贫或失业致贫现象。做好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能力提升转岗就业服务及稳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职责:

(一)严格按照招募流程,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招募工作;

(二)建立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村(社区)留存一份,报乡(镇、街道)存一份;

(三)每月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杜绝招募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吃空饷、优亲厚友、变相发钱、顶岗替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现象;

(四)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进行公开,对每月补贴发放花名册进行公示;

(五)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大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方县就业脱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方府发〔2018〕10号)、2021年及以前印发的有关“十大员”管理办法及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毕节市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毕府办发〔2022〕2号)要求执行。其他部门原有政策规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国家或省级对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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