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局),省计生协办公室,省中医药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9月26日
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建设指南(试行)
为加快建设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和管理省市县乡四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促进城乡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建设指南。
一、建设目标
持续推进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管理标准化建设,逐步提升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进一步充实省市县乡四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评估入网、质控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到2025年,构建覆盖城乡、公平可及的省市县乡四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有效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质量与效率,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原则。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布局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实施,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二)坚持基本急救原则。院前医疗急救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具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障人民群众对院前医疗急救的基本需求。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立足实际,补齐短板,持续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坚持日常院前医疗急救与紧急医学救援职能相结合,建立平战转换工作机制,建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四)坚持动态调整原则。严格入网评估、强化日常监管、定时周期复评、提升质量把控,建立评估入网、质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满意度。
三、建设内容
(一)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
1.省级为省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市级急救中心名称统一为“XX市(州)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县级急救中心名称统一为“XX县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各级急救中心和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实行日常医疗急救与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职能整合、并轨运行。
2.省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负责调度全省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协助省卫生健康委开展省内重特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研究起草全省紧急医学救援诊疗规范、
质量控制、培训演练等标准。组织开展全省紧急医学救援业务培训、实战演练。质控市、县级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日常工作。
3.市、县级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日常院前医疗急救的指挥调度。组织开展本区域紧急医学救援培训和演练。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等方式接受呼叫,收集、处理和储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逐步与居民就诊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对接共享。质控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行。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和考核认证等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职责。
(二)急救站(点)
1.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称统一为“××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急救站(点)”。急救站(点)的建设,按照省市县乡各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和医院等级进行科学布局、合理设置,符合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纳入“120”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进行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建设标准申报纳入属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
2.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设置一级急救点,二级医疗机构设置二级急救站,三级医疗机构设置三级急救站,实现省市县乡四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全覆盖。各级急救站(点)服从属地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统一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承担重大社会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和传染病防控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和院内救治信息共享衔接机制,强化信息沟通,预留急救床位,确保患者抵达后第一时间接受及时有效救治。接诊医疗机构应按照首诊负责制要求,立即接诊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和推诿,并对本急救站(点)开展的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负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职责。
(1)三级急救站(三级医疗机构)
管理主体:医疗机构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兼任站长,急诊科主任兼任副站长。
功能设置: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急救大厅宽敞,合理设置业务用房,站内各种指引牌鲜明准确,就诊路线清晰通畅,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便于救护车绿色通行。设有接诊服务台、急诊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观察室(病房)、外科清创室、化验室、影像科、药房等科室(有条件的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同时设有独立的(或设有专门急诊窗口的)挂号和收费室,24小时值班。急诊抢救室设抢救床,观察室(病房)设观察床(病床),重症监护室设监护病床,按无菌手术室要求设置急诊手术室,配备手术台。
设备配置:配备氧气瓶、心电图机、心脏起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呼吸机、洗胃机、移动式担架车、抢救车、抢救床、气管切开包、气管插管器械、简易呼吸器、脑保护降温设施、吸引器、胃肠减压器、缝合包、开胸包、胸穿包、腹穿包、腰穿包、导尿包、接生包、腰椎穿刺包、心肺复苏仪,有手术室的应配有氧气、负压吸引器、多功能手术床、麻醉机等,配备床边监护仪、床边B超、床边X线机、床边血滤机以及配有氧气、负压、电源插座的中央塔等。
车辆配备:至少有3辆值班救护车,其中2辆为监护型救护车,专科医院至少有2辆值班救护车,条件允许可配置婴幼儿监护设备及负压型救护车,随时在岗待命。
(2)二级急救站(二级医疗机构)
管理主体:医院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长兼任站长,急诊科主任兼任副站长。
功能设置: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急救大厅宽敞,合理设置业务用房,站内各种指引牌鲜明准确,就诊路线清晰通畅,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便于救护车绿色通行。设有接诊服务台、急诊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重症监护室、观察室(病房)、外科清创室、化验室、影像科、药房等科室(有条件的可设手术室),同时设有独立的(或设有专门急诊窗口的)挂号和收费室,24小时值班。抢救室设置抢救床,观察室(病房)设观察床(病床),重症监护室设监护
病床;清创室设清创手术台。
设备配置:应配备氧气瓶、心电图机、除颤监护仪、心电监护仪、呼吸机、洗胃机、移动式担架车、抢救车、抢救床、气管切开包、气管插管器械、简易呼吸器、脑保护降温设施、吸引器、胃肠减压器、缝合包、开胸包、胸穿包、腹穿包、腰穿包、导尿包、接生包、腰椎穿刺包、心肺复苏仪,有手术室的应配有氧气、负压吸引器、多功能手术床、麻醉机等,有条件的可配备床边B超、床边X线机、床边血滤机以及配有氧气、负压、电源插座的中央塔等。
车辆配备:至少有2辆值班救护车,其中1辆为监护型救护车,专科医院至少有1辆值班救护车,条件允许配置婴幼儿监护设备及负压型救护车,随时在岗待命。
(3)一级急救点(一级医疗机构)
管理主体: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责。
功能设置:应设置综合诊室等,在便于医务人员人力调配的区域,有救护车辆专用停车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便于救护车停靠及运送病人。
设备配置:应配备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洗胃机、抢救车、
简易呼吸器、吸引器、气管插管器械、氧气瓶、导尿包、缝合包、移动式担架车、各类型夹板。
车辆配备:至少有1辆值班救护车,并保证随时在岗待命。
(三)人员配置及人才队伍建设
1.各级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聘用医学相关专业的调度人员。调度人员须经市(州)级急救中心组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急救站(点)应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统筹人员的调配使用。急救站(点)按照每辆救护车3人的标准(医生、护士、驾驶员),为值班救护车配备随车人员,执行急救任务。从事院前急救的医生和护士应取得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应由本急救站(点)组织统一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驾驶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车型驾驶证和参加院前急救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四)车辆设备配置
救护车辆设备配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救护车标准》(WS/T 292-2008)标准,配备警灯、警报器、通信等传输设备,并按要求配置车载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统一全省“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的通知》要求,规范统一“120”救护车标识。
(五)通信系统配置
1.各级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须配备相关软硬件设备,与上级急救中心和本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
(点)互联互通。
(1)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并依据自身条件逐步建立无线对讲系统做通讯补偿。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确保不间断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重要部位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呼叫电话录音、派车记录等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年,院前医疗急救病历至少保存十五年。
(2)积极构建指挥通讯信息联动互通平台,逐步建立完善与“110”“119”“122”“12345”和民政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
2.急救站(点)须配备相关软硬件设备,与“120”急救中心联网。
(1)一级急救点至少配备1部固定电话或专用手机,1台办公电脑,配有音箱、打印机。有条件的可配置传真机、投影仪等其他办公设备。
(2)二、三级急救站至少配备2部固定电话,其中一部取消主叫功能,只能与“120”急救中心通话,另一部为外部直拨电话。网络专线接入卫生专网,安装调度信息系统终端(含电子病历)和手持对讲机,并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3.各级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应当做好系统维护与设备更新升级,有条件可配备专业的维护工程师;不具备条件的急救中心,须有专人负责监测系统运行,可以委托相应公司负责紧急维修和定期检测维护。有条件的可配置院前院内急救信息传输终端,电子门禁系统等;建设院前院内协同平台,支持高危患者一键预警与院内绿色通道开辟,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五大中心”的信息实时对接。
四、评估程序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建设和运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经评估入网的急救站(点)名单要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自主申报。院前急救是保障民生的公益性事业,各级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立足自身条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其中符合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均应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并加强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达到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能力评估标准后,自愿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加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二)评估入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委托本级急救中心组织现场评估工作,急救中心将评估结果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入网。市(州)急救中心实行“120”呼救电话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的,可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入网。
(三)运行管理。经评估入网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与属地急救中心签订《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协议》,进行统一联网调度。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完善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争取院前急救专项经费,有效稳定院前急救人才队伍,逐步提升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参与院前急救工作的意愿,统筹协调推进院前医疗急救各项工作。各级急救中心要认真做好入网评估和联网调度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和台账管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全力做好院前急救医疗救治工作。
(二)强化工作纪律。各级急救中心要严守工作纪律,落实基本急救原则,做到及时派诊,强化沟通协调。各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要做到及时出诊、规范救治、合理收费,开通急诊绿色生命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病人,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接诊或出诊时,须取得站长同意,同时向属地急救中心报备同意。
(三)强化督查通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负责监督管理属地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运行,委托本级急救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质控管理,并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整改。不合格的急救站(点)整改期间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院前急救人员、车辆在该急救站(点)值班值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强化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在医疗急救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或不具备继续开展医疗急救条件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贵州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级急救中心、急救站(点)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1.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评估实施方案
2.贵州省市(州)、县级急救中心质控管理评分表
3.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质控管理评分表
附件1
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
评估实施方案
为促进城乡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一体化发展,规范建设和管理省市县乡四级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估实施方案。
一、评估范围
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评估方式
评估通过实地查阅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核验急救设施设备和考核实践技能等方式进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委托本级急救中心组织现场评估工作,急救中心将评估结果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入网。市(州)急救中心实行“120”呼救电话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的,可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入网。
三、评估程序
(一)申报材料
1.《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申报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医院救治能力与服务水平概要,主要包括急诊科综合救治能力、重点专科、医院接收病人能力情况。
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5.急诊科通讯录,含院前医疗急救全体人员、住院总值班、医院办公室、医务科、分管院长联系电话。
(二)工作流程
1.申请单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提交入网申报材料。
2.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意见,并明确入网评估时间(原则上自申请日起不超过6个月)。
3.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评估专家组根据《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入网现场评估表》《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入网评估(复评)表》开展现场评估完成后,由急救中心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
4.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书面反馈评审结果,并按照相关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结果运用
经评估合格并通过评审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与属地急救中心签订《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协议》,进行统一联网调度。评估为不合格的,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不合格或6个月内未再次提交申请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估。
(四)定期复评
对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每三年定期开展1次复评。复评采取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四、评估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建设和运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市(州)急救中心每年牵头组织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联网工作和质控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及时调整退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出现医德医风问题。
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3.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4.以经济利益为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黑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或参与非急救患者转运。
5.质控查出的同一问题,急救站(点)超过三次仍未改正。
6.定期复评不合格或连续出现三次质控管理不合格。
7.私设或与他人合作设置“120”以外的呼救信息平台、接受第三方指挥调度并私自出诊和对外转出急救信息。
8.虚假操作车载终端设备软件或谎报车辆损坏暂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全年累计满五次。
9.不服从急救中心(紧急医学救援调度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
附件:1-1.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申报表
1-2.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入网现场评估表
1-3.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入网评估(复评)表
1-4.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救护
车车载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配置表
1-5.贵州省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协议(模板)
1-6.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