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
[水资源论证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10-24 11: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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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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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原国家冶金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7—2001,自2001 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1.0.4、3.2.7、5.1.2、5.2.4、5.3.7、5.4.2、9.1.1、9.1.3、9.2.1、9.4.1、10.0.1、10.0.2、10.0.5、11.0.2、11.0.3、11.0.4、11.0.5、11.0.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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