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交城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19-2022年)
1.1 规划背景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
2015年4月,国务院正式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要求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指出“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2016年,吕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吕政发[2016]11号),该工作方案立足于吕梁市实际,更为详细地对全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统一的安排和部署,要求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高农村水污染治理能力。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周边的村庄延伸;居住分散的村庄可采取小型湿地等适宜方式进行处理等。
为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措施,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2017年2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发布了《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2017]18号),提出了“到2020年将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累计达到全国建制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农村环保长效机制,引导、示范和带动全国更多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其中明确要求山西省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应达到3000个。
2017年,为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在此基础上,山西省省委省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相继出台了《山西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晋办发[2018]30号)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5号)。同时,为加快推进全省村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于2018年相继印发了《关于召开全省村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会的通知》(晋建村函[2018]125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村函[2018]1352号),文件指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在2个全国农村污水治理示范县、11个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县开展工作。优先选择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城郊村、重点镇镇区村、乡镇政府所在地、水源保护地周边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各市村镇污水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以县为单位开展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2019年2月22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20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求尽快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规划报批工作。
交城县为充分落实国家、省、市三级的农村生活污水防治工作要求,推动交城县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改善交城县农村人居环境宜居水平,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组织开展了《交城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19-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交城县人民政府、交城县水利局、交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诸多部门的大力支持。《规划》不仅提供了详实的基础资料,而且针对县域内农村生活污水现状等环境问题给予了解决方案,希望在下一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项配套资金及时落地,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紧项目的建设与实施。
1.2 规划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1.8修订);
1.2.2 政策依据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2)《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
(3)《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
(4)《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2017]18号);
(5)《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7);
(6)《山西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晋办发[2018]30号);
(7)《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5号);
(8)《关于召开全省村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会的通知》(晋建村函[2018]1252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村函[2018]1352号)。
(10)《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20号)
1.2.3 技术规范及其他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3)《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l5618-2018);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
(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11)《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3);
(12)《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14/T727-2013)。
1.2.4 地方其他资料
(1)《交城县城市总体规划》;
(2)《交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3)《山西交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4)《交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5)《交城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纲要(2014-2020年)》
(6)《交城县东坡底乡总体规划》(2010-2030年)
(7)《交城县洪相乡总体规划(2012-2030)》
(8)《交城县会立乡总体规划》
(9)《交城县岭底乡总体规划》
(10)《交城县庞泉沟镇总体规划》
(11)《交城县水峪贯镇总体规划》(2011-2030年)
(12)《交城县西社镇总体规划》(2011-2030年)
(13)《交城县西营镇总体规划》(2012-2030年)
(14)《交城县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15)《交城县2019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1.3 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1.3.1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紧紧围绕我省建设“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深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以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为导向,以乡村规划为龙头,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为载体,全面响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晋建村函[2018]1352号)、《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20号),《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吕环发[2019]162号)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着力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突出乡村特色风貌,加快建设具有晋风晋韵和现代气息的新农村,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1.3.2 规划原则
(1)科学设计,统筹安排。以交城县总体规划为先导,与各乡镇规划及其它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乡统筹发展布局、经济发展状况、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容量以及人口分布等因素,科学规划并统筹安排县域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防治工作。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县域及各村镇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等环境背景条件,充分考虑各村镇的环境容量和自净化能力,开创因地制宜、简单实用、管理方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多元化防治模式。
(3)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建设,近期、中期、远期相结合。先行实施污染负荷较大的村庄生活污水的治理,同时突出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村镇居民宜居环境。在规划对象的选择过程中,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优先考虑沿河村庄,结合水质要求,优先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村庄,并充分与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计划相衔接。
(4)优先集中,兼顾分散。根据技术经济的合理性评价,有条件的村庄优先纳管集中处理,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辐射效用,提高集中处理设施利用率。对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村庄,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技术措施,进行就地分散式处理。
(5)示范带动,逐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先环境敏感区后一般区的次序,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带动作用,积累经验,以点带面,梯度推进。
(6)政府推动,多元投入。加强政府调控和引导,抓好各项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优化资金配置,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