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401/ XXXXX—2021 合肥市行业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
1、编制过程简介
2020年9月,合肥市地方标准《合肥市用水定额》编制任务下达后,为保证该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负责起草单位首先在广泛收集整理与本项 目有关的国内标准信息和文献的基础上,立即组织展开具体工作。
(1)标准起草小组组建
2020年10月,安徽省合肥水文水资源局邀请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安徽维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特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安徽省巢湖管理局湖泊生态环境研究院,组织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召开了首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会上介绍了任务来源,并讨论了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标准框架,布置了制定标准用水统计和调查、编写分工等工作安排,确保在技能、知识、质量保证、沟通等方面全力满足工作的各项需求。
(2)资料收集
标准起草小组广泛收集国内相关标准,目前国内相关标准情况如下:
《水利部关于印发宾馆等三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284 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 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麦等十项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9 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稻等七项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14 号);
《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 679─2019);
全国其它省、直辖市现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3)调研阶段
为了真实、详尽的了解现阶段我市重点行业用水情况,2020年10月—2021年3月,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水务局的协调下,起草小组组建调研小组前往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及各县(市)等地开展实地用水调研,收集我市现有重点行业用水情况,并收集2018-2020年合肥市企业水平衡测试成果,力求调研样本具有公平性和代表性。
(4)意见收集
安徽省合肥水文水资源局于2021年5月召开座谈会,邀请了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水文局、安徽省水利协会的有关专家,就《合肥市行业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用水定额值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会后,根据讨论的结果起草了标准草稿第一稿。
(5)地标初稿修订
2021年6月,标准起草小组多次组织各参与起草单位等单位的专家、专业人员召开标准研讨会,2021年6月22日,在安徽维诚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召开合肥市地方标准专家研讨会,邀请相关专家共同研讨并修改标准内容,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
2、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用水定额管理是衡量用户用水水平、挖掘节水潜力、考核节水成效的科学依据,是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合理开发的重要手段,同时对建立节水型社会,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改商价〔2020〕183号),“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目前,合肥市定额管理主要采用《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 679—2019)标准。由于合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提高、生产工艺的革新,《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 679—2019)覆盖面难以满足实施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需要,对于部分没有管理定额的产品,目前主要采用核定用水量的办法过渡管理。科学制定用水总量控制与效率控制相衔接的合肥市行业用水定额十分必要。
(二)意义
制定科学、合理、准确的用水定额,对合肥市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合肥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3、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一)标准编制原则
制定标准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各项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2、科学性原则。用水定额的修编要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程序,提出的成果符合实际。制定定额的方法、研究技术路线要科学、严谨,采用的数据要完善、系统、可靠。制定出的产品用水定额是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和采用节水新技术、节水新工艺等手段能够实现的。
3、规范性原则。用水定额所涉及的行业分类及名称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所规定的行业划分标准;编制方法应符合《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 32716-2016)的要求。
4、完整性原则。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的行业划分为依据,基本涵盖合肥市现有主要用水行业且同时满足水资源管理工作需求,主要用水行业应涵盖农业、工业、城镇生活和服务业等。
5、节约用水原则。符合节约用水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用水水平应不低于现行的国家、安徽省和行业相关定额标准。
6、可操作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水资源特点,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要基本符合我省各行业的用水水平,同时体现节水型社会要求。编制的用水定额要服务于水资源管理,能够真正作为水资源管理的依据,促进水资源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1、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2、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3、标准编制和用水定额编制的技术导则;
4、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国标和行标;
5、邻省用水定额现行标准。
(三)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关系
本定额符合我国、安徽省现有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政策文件的要求。
4、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详细说明)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肥市农林牧渔业、工业、生活、生态用水中主要行业的用水定额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合肥市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取(用)水计划下达、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收取、节水型载体创建以及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使用,其他与用水定额管理有关的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有关条款的说明
1.主要条款
本标准的章节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组成。其中“主要行业用水定额”是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2.主要修编方法
依据《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GB/T 32716-2016)、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 679—2019)和《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 号)中已有的产品定额复核后直接引用;新增产品用水定额通过调查和水平衡测试数据,采用综合分析方法确定定额值。
(1)农、林、牧、渔业用水定额
以《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 679—2019)中江淮丘陵区定额值为基础,通过调查4家种植户2种方式浇灌用水量,参照《浙江省取(用)水定额》(2019年),新增草莓种植(常规灌溉、节水灌溉)3个水文年型6个用水定额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