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
沈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
1、水土保持工作流程
方案编制,审批,缴费,监测,验收,核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
3、生产建设项目是指
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开挖、回填、取弃土等)、损毁和影响地貌植被的项目。
4、水土保持工作遵循原则
一、方案编制
1、编报形式
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以上,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 万立方米以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在 0.5—5 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千立方米—5 万立方米,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千立方米以下,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不需办理审批。
已实施开发区内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简表
2、编制方法
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案内容及格式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及相关规定要求。
3、报送时间及地点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
二、审批流程
1、审批权限
省级水行政部门审批
1.除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省(区、市)项目和中央立项的水利项目外,其它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 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且征占地面积 10 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 跨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且征占地面积 10 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跨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市级水行政部门审批
1.省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征占地面积 10 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 万立方米以下的非跨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市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3.跨县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县级水行政部门审批
1.县级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县级区划范围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
3.区域评估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简表。
2、审批流程
(1)提交材料
报告书项目(沈阳政务服务网下载):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1 份)
3.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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