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黑龙江省区域卫生规划》、《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发〔2015〕14号)和《黑龙江省区域卫生规划(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佳木斯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
第一篇 规划背景
第一章社会经济状况
佳木斯市现辖4区、5县,其中2个县级市,62个乡(镇)。2015年末,全市总人口229.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18.9万人、乡村人口110.3万人,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48.1%;人口出生率5.34‰,死亡率7.59‰,自然增长率-2.25‰。
2015年全市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10.1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5,069元。全年实现财政总收入66.8亿元,同比增长下降6.5%,财政支出225.5亿元,同比增长13.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33元,同比增长7.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125元,同比增长6.5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7,331元,同比增长8.7%。
第二章卫生事业发展现状
一、居民健康状况
2015年,我市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5.69岁。全市孕产妇死亡率15.68/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3.87‰和5.66‰。
18岁以上慢性病患病(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和冠心病)累积患病率为33.28%;全市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186.18/10万,报告前几位的乙类传染病依次是肺结核、梅毒、乙型肝炎。
二、卫生资源状况
(一)卫生计生机构。截至2015年末,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711个,其中:医院79个(中医院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40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6个(其中运营32个)、乡卫生院83个、门诊部25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396个;专业公共卫生计生机构87个,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13个、妇幼保健院(所、站)12个、急救中心(站)3个、采供血机构1个、卫生监督所(中心)11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37个;其他卫生机构5个,其中:医学科研机构3个,其他机构2个。全市民营医疗卫生机构352个,其中:医院2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30个(社区1个、门诊部17个、诊所及卫生所312个)。
(二)卫生计生人员。截至2015年末,全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数14,897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5,150人、注册护士6,140人(医护比1∶1.19),药师(士)747人,技师(士)870人,全科医生39人。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6.50人。
(三)医院床位。截至2015年末,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数15,058张。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6.57张,每千农业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数1.47张。
(四)固定资产。截至2015年末,全市卫生计生行业固定资产总值为24.8亿元,房屋建筑总面积106.7万㎡。其中:医院固定资产总值19.6亿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总值1.8亿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固定资产总值3.4亿元。
三、卫生资源利用状况
2015年,全市门急诊570.1万人次,其中:城市医院249.5万人次,县级医院144.9万人次,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11.2万人次,县级社区服务中心(站)5.9万人次,乡镇卫生院51.7万人次,城市中医院26.8万人次,县级中医院27.1万人次。全市住院38.2万人次,其中:城市医院19.9万人次,县级医院9.4万人次,乡镇卫生院7.3万人次,城市中医院1.3万人次,县级中医院1.9万人次。全市民营医疗机构门急诊68.2万人次,入院1.9万人次,出院1.9万人次。
2015年病床使用率为83.15%,其中:城市综合医院95.96%,县级医院67.92%,乡镇卫生院73.13%。民营医院床位使用率53.22%。
四、卫生费用
2015年,全市卫生总费用45.2亿元,在卫生费用实际使用构成中,医疗机构所占比重达97.40%,其中:城市医院占60.78%,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卫生机构分别占9.80%、0.29%。
在公共卫生机构总费用中,疾病控制机构占1.38%,妇幼保健机构占4.1%。在公共卫生机构的总收入中,政府拨款所占比重为38.23%;在妇幼保健机构总收入中,政府拨款收入所占比重为29.37%。
2015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47.4亿元,其中:财政拨款8亿元,业务收入37.8亿元。
2015年,全市城市医院(包括城市中医院)总收入28.5亿元,其中:政府拨款1.9亿元;县医院(包括城县中医院)总收入10亿元,其中:政府拨款1.9亿元;社区卫生中心(站)收入0.8亿元,其中:政府拨款0.6亿元;乡镇卫生院总收入2.8亿元,其中:政府拨款1.7亿元。
第三章 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面临的主要形势和挑战
(一)社会发展要求。从市情实际看,我市经济发展的结构性、资源性、体制性矛盾仍比较突出,创新发展动力不足,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面临巨大挑战,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务尤为突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务,要在“病有所医”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卫生计生工作,对于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建设幸福佳木斯,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医疗服务需求变化。我市属高纬度地区,人们习惯高盐、高热量饮食,冬季户外活动少,与气候直接相关疾病患病率较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饮食结构、生活方式的改变,我市疾病谱发生明显变化,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病、心脏病、椎间盘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慢性病患病人数逐年增加。居民生活方式迅速变化,慢性病日趋成为主要疾病负担。同时,二孩政策的启动实施,妇产、儿童、生殖健康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医疗保障制度将逐步完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会进一步释放。
(三)城镇化和老龄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镇化率不断提高,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公共服务二元结构矛盾日益凸显。同时,随着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城市新区的建设,部分地区医疗卫生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给医疗卫生资源的布局和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我市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6.38万人,占全市人口11.56%,属于典型的老龄化人口结构类型。2015年,我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为5.34‰和-2.2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这种持续且极低的人口出生率进一步加速了我市的人口老龄化,推动老年人口所占比重的持续提高。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医疗服务需求将急剧增加,康复、老年护理等薄弱环节的问题将更为凸显。
(四)信息化发展。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化技术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这些都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我市卫生信息化工作起步较晚,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仍需进一步发展,同时还应健全行业规范,统一技术标准,为卫生服务的发展提供便利和支持,要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临床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和综合管理的科学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还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改监测、监督和绩效考核能力,建立信息化支撑的卫生服务驱动与约束机制,回归价值医学,提高卫生服务效率,保障服务安全和提升服务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卫生服务体系发展不完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卫生服务的需求更加多元化、层次化,然而现有卫生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当前面临的主要健康问题。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相对于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资源投入不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造成患者过多流向大型公立医院,增加了人们群众就医负担;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卫生资源过多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基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能力低下。
(二)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比例失衡,公立医院所占比例过大,社会办医不足。我市2015年千人口社会办医床位数为0.6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公立医院中,儿科、精神卫生、康复、老年护理等领域卫生资源较少,服务能力较为薄弱。由国有企业(森工、农垦等)、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其他公立医院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且具有一套独立的运行体系,改革难度较大。卫生资源机构有待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三)学科水平和人才队伍不能满足医疗需求。能在全国处于领先位置的临床科目仅有佳大三附院的小儿脑瘫康复治疗科,在全省处于前列的也少之又少,绝大多数临床诊疗科目都处于全省中游水平,区域医疗中心的辐射能力还不强。高层次医疗人才、学科带头人、名医名专家数量少;整体学历偏低,基层全科人才匮乏,公共卫生专业人员配比偏低。医护比、床护比失衡,护士资源严重不足。
第二篇 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
区域卫生规划是以政府为主导,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地理和生态环境、不同的医疗卫生需要(或需求)、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问题等因素,确定一定时期区域卫生发展方向、目标、模式、规模及相应政策保障措施的重要管理策略,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统筹规划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实施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干预和均衡发展战略,以改善和提高区域综合卫生服务能力,向全体居民提供公平、有效、经济的卫生服务,增进人群健康,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多层次需求相适应的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及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对区域内全部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强化政府在区域卫生规划中的责任,明确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
(二)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卫生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从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卫生发展。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四)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提倡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配套改革,逐步解决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矛盾。
(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含部队、武警等),不论其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全部纳入规划范围。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卫生资源配置,也必须服从规划的总体原则。
(六)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原则。要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新增的卫生资源重点投向基层和公共卫生等薄弱环节。
(七)坚持存量调整,增量适度的原则。在有效控制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对存量资源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重组,改变现有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局面,保持新增卫生资源的适度增长。
三、规划总体目标
以区域内人群的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问题为依据,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资源配置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使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主要资源配置指标
我市卫生资源总量较大,省属、市属医院以及其他公立医院(森工、农垦)数量多、规模大,县级和基层医疗机构数量规模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卫生资源结构不合理,部分医疗机构利用效率不高。针对这些特点,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缩短平均住院日,适度增加县办和基层医疗机构床位规模,控制省办和市办医院床位规模,重点压缩其他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增加社会办医院数量及规模。到2020年末,基本实现如下各项资源配置指标: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公立医院
根据《佳木斯市城市西区医疗机构发展规划(2014年)》和各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现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及人口发展情况,考虑我市政府西迁、大量居民住宅小区的涌现等多方面因素,全市公立医院原则上以迁建、翻建、合并等形式调整布局为主,迁建翻建选址应以城市西区或新区为主。严格控制市城区公立医院规模,县级公立医院可采用扩建方式补充床位数,除为调整布局、改善医疗环境所进行的迁建、翻建和新建短缺专科医院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立医院。
二、社会办医
在公立医院不再增加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鼓励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或专科医院,以及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特需医疗、医养结合等中间型医疗机构,以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我市自2014年实行新型社区改革,撤消街道办事处,改设74个新型社区,结合新型社区改革,按照每3-10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原则,重新规划设置3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市区24个,5个县(市)12个(富锦3个、同江2个,桦南4个,桦川2个、汤原1个),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规划到2020年底在城区增设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市共达到39个,覆盖城市新建区域或城乡结合部空白点。
(二)乡镇卫生院。我市有62个乡镇,909个行政村,83个乡镇卫生院(其中含19个中心乡镇卫生院),达标乡镇卫生院67个(分布不均未达到每个乡镇至少1个标准化卫生院)。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至少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还应建5个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同时,要再将10个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心乡镇卫生院,使中心乡镇卫生院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1/3。一体化村卫生室1021个,达标村卫生室364个。
第二节 床位配置
佳木斯市有5县(市)、4区,人口、经济、卫生等方面状况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我市现有卫生资源和经济、社会、人口等方面的实际状况,将全市9个县(市)区分为三类,其中向阳、前进、东风、郊区为一类;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为二类;富锦市、同江市为三类。
一类市内医疗服务辐射作用较强,区域内患者不用外转,适当控制规模;二类由于离市内较近,潜在医疗需求较低,基本维持现状或适度预留一定空间;三类地区地广人稀,床位配置标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卫生人力资源也相对不足,床护比低,调整床位规模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
佳木斯市各县(市)区2020年每千常驻人口床位配置标准
| 项 目 | 2015年现状 | 2020年目标 |
|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 | 6.57 | 6.10 |
| 医院(含9家妇幼保健院及专科防治院) | 5.86 | 5.15 |
| 公立医院(张) | 5.26 | 3.65 |
| 其中:省办医院 | 0.94 | 0.70 |
| 市办医院 | 1.85 | 1.20 |
| 县办医院 | 1.17 | 1.30 |
| 城区 | 0.31 | 0.31 |
| 富锦 | 1.76 | 1.98 |
| 同江 | 1.81 | 2.09 |
| 桦川 | 2.10 | 2.35 |
| 桦南 | 1.16 | 1.30 |
| 汤原 | 1.54 | 1.71 |
| 其他公立医院(张) | 1.30 | 0.45 |
| 城区 | 1.79 | 0.76 |
| 富锦 | 1.84 | 0.45 |
| 同江 | 1.35 | 0.38 |
| 桦川 | 0.29 | 0.08 |
| 桦南 | 0.52 | 0.16 |
| 汤原 | 0.97 | 0.32 |
| 社会办医院(张) | 0.60 | 1.50 |
| 城区 | 1.75 | 2.90 |
| 富锦 | 0.04 | 1.43 |
| 同江 | 0.00 | 0.97 |
| 桦川 | 0.00 | 0.22 |
| 桦南 | 0.00 | 0.35 |
| 汤原 | 0.00 | 0.64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张) | 0.71 | 0.95 |
| 床护比 | 1:0.41 | 1:0.51 |
| 医护比 | 1:1.19 | 1:1.26 |
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我市乡镇卫生院现有床位数1617张,社区未设置住院床位,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为0.71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0.95张标准计算,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应达到2176张,需增加床位559张,其中社区应不少于190张(每个社区至少设置5个观察床,共38个社区),乡镇卫生院需增加床位369张。
第三节 人员配置
根据各市经济、社会、人口、患者就医流向、卫生服务需求、现有人力资源及2020年床位资源配置标准等方面的情况,依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有关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数量指标,区别制定出各市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配置标准。2020年千人口注册护士达到3.14人,医护比达到1:1.26,三级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二级医院不低于1:0.5。
佳木斯市各县(市)区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
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标准
| 分 类 | 城 市 | 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 千人口注册护士 | ||
| 2015年现状 | 2020目标 | 2015年现状 | 2020目标 | ||
| 全市 |
| 2.12 | 2.50 | 2.68 | 3.14 |
| 市区 |
| 3.73 | 4.21 | 5.33 | 5.79 |
| 县级市 |
| - | - | - | - |
|
| 富锦市 | 1.64 | 1.86 | 1.62 | 2.33 |
|
| 同江市 | 1.83 | 2.00 | 1.66 | 2.17 |
| 县级 |
| - | - | - | - |
|
| 桦南县 | 1.25 | 1.30 | 0.96 | 1.15 |
|
| 桦川县 | 1.42 | 1.56 | 1.13 | 1.66 |
|
| 汤原县 | 1.41 | 1.53 | 1.30 | 1.66 |
第四节 大型设备配置
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坚持资源共享和阶梯配置,引导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逐步提高国产医用设备配置水平,降低医疗成本。加强大型医用设备规划和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办法》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条件适度放宽,预留一定配置额度予以支持。严控公立医院超常规和举债装备。为控制大型医用设备所致的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保证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安全,对未经准入、无配置许可证的大型医用设备不予医保报销支持和物价收费许可支持。支持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逐步建立大型医用设备共用、共享、共管机制。建立区域医学影像中心,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医院诊断”的服务模式,提高基层医学影像和检查检验服务能力。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检查检验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五节 技术配置
以发展优质医疗资源为目标,加强对临床专科建设发展的规划引导和支持,提高全市医疗技术水平,逐步缓解地域、城乡、学科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对省级三级甲等医院依托临床医学中心和重点专科建设,建设国内领先、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临床中心和特色学科,并以此为基础建设现代化研究型医院;对市级三甲医院依托临床重点建设专科项目,建设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临床重点专科,实现专科能力均衡布局和协调发展,减少市域患者外转率;对县级医院依托省县共建县医院临床重点专科,提高县医院专科疾病诊治水平,减少县域患者外转率。到2020年,形成以省级重点专科为龙头,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为主体,省县共建县医院临床重点专科为基础的全省临床专科体系。
第六节 信息化资源配置
根据我省下发的《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健康”行动计划》,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4631-2规划统一部署,全面构建我市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新模式。立足我市实际,在充分摸底调研基础上,制定了《佳木斯市卫生计生委“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从2016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分三阶段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建立覆盖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佳木斯市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化平台,以平台为依托,建立全市统一医疗卫生计生信息化系统,实现居民健康“一卡通”,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区域检验机构和影像机构共用、共享、共管的目标,提升区域内整体卫生服务水平与管理水平,创新居民健康服务应用,实现智慧便民。
第三篇 卫生资源配置规划
第一章 公共卫生资源配置
第一节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资源配置
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枢纽,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干,以村卫生所为网底的四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主要由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院中的预防保健、传染病诊治等相关科室组成。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设置原则。专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按照行政区划,原则上市、县(区)级每一个行政区划内各设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1个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个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个市辖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置预防保健科;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都要有专职预防保健医生。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都要设置预防保健科及传染病科。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具体职责和主要任务,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的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市、县两级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组织实施为主。对于仍开展医疗服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进度,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力资源配置
按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根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任务、服务半径和人口,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分级核定、统筹使用的办法进行配备,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1.75人/万人口核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任务重,流动人口多的地区可相应增加编制。建立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进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低于70%。要逐步调整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学历和专业结构。市级本科以上人员占65%以上,区级占50%以上。市级、区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防病专业人员占70%~80%,检验人员占15%~25%,其他相关专业人员10%~15%。
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市级30%~40%、区级40%~50%。
第二节 妇幼健康服务体系资源配置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提供包括产科服务在内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构建以佳木斯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妇幼保健院)为核心、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为技术补充,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枢纽,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基层网底的符合实际、功能完善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一、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置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市、县、乡三级设置,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设置1个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4个区级妇幼保健站,5个县(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65个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市级在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妇幼保健院)设产前筛查技术管理中心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每个县(市)建立一个孕产妇急救中心和新生儿急救中心,建立市级孕产妇、新生儿急救中心。建立区域孕产妇急救和新生儿急救转诊绿色通道,形成遍布全市、区域转诊、方便及时的孕产妇、新生儿急救网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妇幼保健科,村卫生所配备妇幼保健员。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
(一)市、县(市、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充实加强保健力量,强化社会职能,健全工作制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辖区妇幼健康工作规划,全面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信息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基层督导、人才培训及对基层的业务技术指导等任务;要坚持例会制度,强化社会职能,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各社区、乡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动态,定期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规范基层服务行为,抓好抓实辖区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工作。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全县孕产妇急救中心要承担当地高危孕产妇和危重患儿的接诊与抢救工作。
(二)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孕产妇及儿童的保健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填报,健康教育,协助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对村级妇幼保健员进行妇幼保健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其对高危孕产妇和儿童重症疾病的识别能力,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和体弱儿管理规定,做好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和转诊。
(三)村级保健员在乡镇妇幼保健人员指导下,做好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对本行政村的孕产妇和儿童建立档案资料,定期体检、访视;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评分,帮助孕妇和重症患儿到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动员高危孕产妇直接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协助抓好传染病防治和控制、疫情上报和处理,儿童建卡、建证等工作。
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力资源配置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人员配备要求: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80%。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配齐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人员,按照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保健与临床人员比例。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配备应按照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配备人员。
第三节 健康教育体系资源配置
健康教育体系的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树立全民自我保健意识和提高健康水平的有效保障,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健康教育机构的设置
实施全民健康战略,创造新型国家财富,打造健康佳木斯。积极推进健康龙江行动,协调全市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各卫生计生部门积极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健康教育资源,加强基层健康教育机构的能力建设,市、县(市、区)成立工作相对独立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
二、健康教育机构的职能
建立以市、县疾控中心为龙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体,覆盖全市居民的健康教育体系。确保全市居民能够方便、快捷的获取健康信息。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健康教育的工作人员经费全额拨付。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投资参与健康教育工作。
三、健康教育基地人力资源配置
加大健康教育专业人员配置,优化人员结构,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队伍。加强对各类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机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加强基层卫生计生机构、医院、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能力培养,定期开展健康教育专业培训。
第四节卫生监督体系资源配置
卫生执法监督是国家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基本职能,肩负着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职责,加强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十分必要。
一、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设置
市、县(市、区)政府设置独立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我市共计10个专业卫生监督机构(见表1)。其中市级卫生监督所1个,县(市)级卫生监督所5个,市辖区卫生监督所4个。
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原则上按照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在乡镇设立卫生执法监督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每2-3个乡镇(街道)或6-12万人口设置1个县级卫生监督所派出机构;到2020年,在乡镇设立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聘任卫生监督员,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承担的卫生监督职责,设置综合管理、卫生许可受理、各类监督检查、队伍管理与卫生执法稽查等科室。
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职能
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围绕社会高度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计生突出问题,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机制,强化监督执法能力保障,充实配备监督执法人员。
三、卫生执法监督人力资源配置
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履行卫生执法监督职责的客观需要,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合理确定编制。
目前,我市有卫生执法监督员数为213人,按照1.2人/万人口的比例配置监督员,地域辽阔、人口较少的县可以适当提高配置标准,达到1.5人/万人口。到2020年,全市卫生执法监督员总数应增加到285人(以229万人口做基数计算)。在现有人才结构的基础上,适度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统计信息和高层管理等急需紧缺人才的比例。逐步充实临床医学、法学等专业人员,以适应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职能调整的实际需求。
目前,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本科学历达到了70%,2020年,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均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达到75%以上;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均应达到中专以上学历,其中,大专学历达到85%以上。
新招录的卫生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卫生监督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充实基层卫生监督人员,保证每个派出机构中具有执法权限的卫生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四、执法监督设备配置
执法装备包括车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取证工具、办公设备,信息化应用及网络设备。
车辆的装备。主要包括执法监督车、现场快速检测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车。车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社会经济条件配置,市级原则按监督执法人员每5-7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应配置现场快速检测车1-2辆,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县级原则按监督执法人员每6-8人配备1辆的标准进行配置。主要用于日常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违法案件查办、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节 食品安全监测体系资源配置
一、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体系机构设置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布局,完善市、县(区)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到2020年末,实现以佳木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区域龙头和技术指导、鉴定中心,部分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基础的佳木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并逐步将体系终端延伸到农村地区。
二、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体系机构职能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各级疾控机构实验室检验能力建设。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到国家要求的食品安全监测项目和所需必要检测设备配备。逐步构建食品污染与健康监测“大网络”,提升监测技术机构的监测能力和水平,开展食品染污物和有害因素监测、食品放射性监测,开展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六节 精神卫生防治体系资源配置
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以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病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精神卫生防治机构设置
市级设置1个精神疾病防治院,各县(市)综合医院设置精神科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专职人员负责精神卫生工作。利用市精神疾病防治院专家资源,与各县(市)及综合医疗机构建立“点对点技术支持”,加强县(市)级精神疾病患者诊治能力。到2020年,在全市形成县级以上精神疾病防治体系,实现所有县(市)级综合医院可以诊治精神疾病,全面建立以社区、乡镇卫生院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控网络。
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职能
市精神疾病防治办公室:协助市卫生计生委规划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支持;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市精神疾病防治院:承担市精防办工作,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治疗及治疗方法技术的推广和培训,承担全市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康复指导及人员培训、督导等工作。承担公众心理健康预防与健康教育,负责本级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相关信息收集与分析任务。承担急性治疗、科研等功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居家康复指导、居民心理健康指导、健康教育等任务。
三、精神卫生人力资源配置
按照《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要求,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2.8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第七节 职业病防治体系资源配置
职业病防治体系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病防治工作就是针对这些从事有害健康的职业工作者给予预防和救治,这是政府的基本责任。
一、机构布局
市级设置独立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县级设立职业病防治所,可挂靠在县人民医院。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建设职业病防治网络。人口少的在疾病控制中心内设立职业病防治所,属于独立的医疗机构,同疾病控制中心一个法人、两个机构。县级职业病防治所,依托县医院内设职业病防治科,对外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人员固定,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托市疾病控制中心,设立市职业病防治院,属于独立的医疗机构,同疾病控制中心一个法人,两个机构。
二、机构职能
承担辖区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开展各类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和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在岗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职业病诊断和报告,参加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对职业中毒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技术鉴定;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性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与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指导基层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方面的健康教育;收集、整理、分析、储存辖区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治疗和预防控制等信息。
三、人力资源配置
(一)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具有与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病防治院应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5人以上,职业病防治所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职业病诊疗能力。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
医疗资源配置是从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出发,为了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对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需求,来合理规划机构设置,建设专业人才队伍,装备符合功能的医疗设备以及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以城市三级医院为主干、以县医院为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支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一节 农村医疗资源配置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工作思路,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主线,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乡村卫生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展人员培训,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一、农村医疗机构设置
乡镇卫生院按照乡镇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2015年实现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到2020年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建设的乡镇卫生院。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选择三分之一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成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提高乡镇卫生院的设备装备水平,每个一般乡镇卫生院应拥有功能完好的彩色超声仪、生化分析仪、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X光机和心电图机等必备设备。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的配置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由市场进行调节。
二、农村医疗机构职能
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除具备一般乡镇卫生院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等,着重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
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三、农村医疗机构建设规模
随着农村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按照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黑龙江省村卫生所建设指导标准》等要求,加强乡村卫生机构建设。将中心乡镇卫生院向二级医院的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建设方向发展、行政村卫生室向一般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建设方向发展。根据农村群众需求,乡镇卫生院要重点加强中医科等科室建设。积极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到2020年乡村卫生机构全部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农村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置
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含流动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要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村配置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可配置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可配置3名以上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方,应配置女性和中医人员,并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配备妇幼保健人员。适当提高护理人员比例。
第二节 城市医疗资源配置
依照全省总体设置规划布局,结合全市各县(市)区设置规划、经济社会及人口发展情况,依据辖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等情况,分类确定医疗机构的数量。适应我市城市西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优先发展城市西区医疗机构,采取积极引进、优化整合、提档升级等方式,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西区流动,加速提升西区医疗卫生保障能力。
一、基本要求
(一)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公立医院。
(二)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传统中医医疗、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风湿骨关节病等具有北方特色的医疗机构和高端精准医疗、儿科、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医院等薄弱领域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及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参与部分富余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可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
(三)加强监管,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根据执业规模、执业类别、区域规划设置等条件,选取技术力量强、基础设施好、患者口碑佳的医疗机构作为行业类别样板,树立典型,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在社会办医的设置审批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将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条件的样板诊所升级为门诊,门诊升级为专科医院,逐级递增,通过样板作用,淘汰劣差的小、弱、差诊所,增加市民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信任度和满意度。同时县区级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本单位负责监管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市级行政部门每年将依法对设立审批、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两次以上的不定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范围不低于相关医疗机构总数的20%。
(四)通过严格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医师定期考核、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方式,优化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布局,对因房舍原因需要变更地点的医疗机构,鼓励向城郊区或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城区进行搬迁,并为之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五)在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为非公立医院预留出足够发展空间,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有规模的综合性医院(200张床位以上)和特色专科医院(100张床位以上),尤其是为非营利性的康复、护理、老年病、精神病、医养结合等专科医疗机构提供绿色通道,并与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中医药服务体系相衔接。
(六)坚持医疗服务体系“15分钟就医圈”原则,确保城市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以到达一处医疗点,接受及时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七)个体诊所的设置,原则上西医类诊所不再设置如内科、口腔科、妇产科等,鼓励名、老中医开设中医类诊所。
二、机构规划
(一)综合医院。公立综合医院原则上以迁建、翻建、合并等形式调整布局为主,全市辖区范围内,除为调整布局、改善医疗环境所进行的迁建、翻建项目外,原则上政府不再新建综合医院。全市规划期综合医院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65张(目前为5.26张)。
1.三级医院:规划期内全市共设置三级综合医院3个,除现有的2个公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外,预留1个民营综合医院。佳木斯市城市框架向西拓展,可根据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新建、改扩建、迁建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市西区举办1个三级综合性医院,也可以通过三级医院组建医疗集团形式,扩大服务半径。
2.二级医院:规划期内全市共设置11个二级综合医院,在现有6个二级综合医院(5所公立、1所民营)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在城区或外县(市)区举办非营利性二级综合医院,对服务人口较多,医疗服务功能比较齐全的区级医院、民营医院,经评审可升级为二级医院。对现有二级医院可采取医疗联合办院、托管的形式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合作,提升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3.一级医院:严格控制一级公立医院数量,市区内保持现有一级公立医院数量不变,不再新增一级公立医院。
(二)中医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共设置公立三级中医医院1个。
2.二级医院:五个外县各设置1个,鼓励民营资本举办二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3.一级医院:一级中医医院,向社会资本放开。
(三)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原则上每个县区设置1个妇幼保健机构。市级设置1个三级妇幼保健院。
(四)专科医院。规划期内重点鼓励、支持设立儿童专科、妇产专科、心血管专科、眼科、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专科医院。拟利用现有综合医院相关优质专科资源,重新整合组建辖区内空白的特色专科医院,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专科医院服务体系。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共同举办各类专科医院。专科医院包括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所列各类别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床位0.90张。
1.精神病医院:市内共设置二所精神病专科防治院,规划期内,拟改扩建1个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加,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规划期内鼓励社会资本举办1~2所具有一定规模的精神心理医院;
2.传染病医院:规划期内设置独立的三级或二级传染病医院1个,增加政府财政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做到配置健全,功能完善,具备收治各种传染病的能力;
3.肿瘤医院:市级设置三级肿瘤医院1个。规划期内鼓励由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肿瘤医院1所,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置肿瘤科;
4.妇幼保健院:规划期内,市级设置三级妇幼保健院1个;
5.产科医院:规划期内,市级预留产科医院1个,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的产科医院;
6.儿童医院:市内设置公立儿童医院1个,经评审可升级三级儿童医院1个。儿童医院拟规划编制床位200张,细化亚专科设置,实施精细化分科治疗;
7.眼科医院:规划期内,市级设置专业眼科医院1个,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眼科医院;
8.口腔医院:市级设置三级口腔医院1个,规划期内预留1所社会办口腔医院;
9.皮肤病医院:市内可设置1个一级皮肤病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置皮肤科;
10.美容医院:可根据社会的需求市级设置1个民营美容医院;
11.骨科医院:市内设置1个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骨科医院;
12.肛肠医院:市内设置1个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肛肠医院;
13.康复医院:市内预留康复医院1个,鼓励社会资本兴办老年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
14.老年病医院:规划期内,市级增设1个老年病专科医院;
15.护理院:规划期内,市内预留护理院1个;
16.临终关怀医院:规划期内,预留1个临终关怀医院;
17.中西医结合医院:规划期内,鼓励民营资本新建1个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者采取扩建、转型、联合办院等形式,在现有公立医院基础上,增设中西医结合医院1个;
18.医养结合疗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设置1个疗养院;
19.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市级设置4所政府举办的专科疾病(口腔、结核、皮肤、职业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保持现有数量,原则上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五)急救中心(站)。市区内独立设置1个医疗急救中心,设5-6个急救分站。将佳西120急救分站由口腔医院西迁到郊区医院,向西延伸急诊急救服务半径。待时机成熟,可在西区市妇产医院再增设一处120急救分站。
(六)中心血站(库)。全市设有1个中心血站,3个中心血库,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市中心血站建设2-4个献血屋,依托县人民医院建设3个中心血库。
(七)临床检验中心。市级设置临床检验中心1个。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截止2015年末,全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6个。根据目前城市西区发展现状,截止2020年末拟增设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市区拟在万达广场西侧和江南雅居附近各增设1个,拟在四合村附近预留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九)医务室、卫生室。厂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
(十)门诊部、诊所。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
开放。
(十一)其他诊疗机构。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
三、城市医疗机构职能
(一)区域医疗中心。市级医疗中心主要向地市所辖多个县(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市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
(二)康复医疗网络。依托“市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一体的二级康复医疗网络,开展康复医疗服务。
1.服务功能障碍人群。消除和减轻病人功能障碍,弥补和重建患者功能缺失,设法改善和提高患者各方面功能,包括功能障碍的预防、诊断、评估、治疗、训练和处理等医疗服务。
2.服务老龄化人群。开展老年病防治、老年保健、老年康复和老年爱心护理。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开展老年病防治和保健、爱心护理,家庭出诊、家庭护理、日间观察和临终关怀等
四、城市医疗机构建设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的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医疗中心、新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以及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综合医院每床占用面积:100—300张床的,80m2/床;400—500张床的,83m2/床;600—700张床的,86m2/床;800—900张床的,88m2/床;1000张以上的,90m2/床。大型医用设备用房、制剂室和科研、教学、公共卫生用房等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设。
五、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推行“双向转诊制度”,确保城市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以到达一处医疗点,接受及时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以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构成城市医疗的“二级网络”,作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
推进城市医疗资源的整合。鼓励医疗集团的发展,推动大医院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将一些城市二级医院建设成特色专科、社区卫生服务等医疗机构,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利用率。
坚持政府主导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同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医疗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格局。
坚持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打破条块分割、系统和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同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坚持分级分工以适应不同层次需求。以需求为导向,充分考虑医学模式转变、疾病谱变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带来的新挑战,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兼顾特需医疗服务需求。
以建立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中心”等为载体,促进学科梯队的集聚和发展。建立各类医学人才的培养和准入制度,初步建立专科医师培养制度。开展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体水平。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与交流。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护理发展纲要,实施以培养为主和适度引进为辅的护理人才开发策略;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求,调整护理教育规模,加快实施成人学历教育;积极探索临床专科护士和社区护士制度,研究制定护理岗位管理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按照治疗、护理、康复床位分类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配置护理人才资源。
第三节 社区卫生资源配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城市两级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在社区卫生资源配置上的问题还很突出,机构数量不够与利用不足并存,技术力量薄弱和基本设备缺乏同在,广大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信任度还不高,社区卫生的资源配置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政府举办。原则上按照2-6个新型社区或3万-10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确因交通、行政管辖等原因,可酌情在新开发的新型社区(规划人口不少于3万人)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政府驻地和农垦、森工系统居民集聚地按照3万-10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内步行15分钟以内不能达到该中心的居民小区,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该居民小区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人事、业务、财务、房屋设置、常规医疗器械设备等实行单独管理。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可根据需要设置50张以内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需求为导向,以居民为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患者、重性精神病患者、贫困居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等人群为重点,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签约服务等形式,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中医药服务等技术,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公共卫生计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将应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全部移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至2020年,全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9个,现已建成开展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2个。不设置护理康复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建筑面积可按人口规模分为3个档次,具体为1400m2/3万-5万人,1700m2/5万-7万人,2000m2/7万-10万人。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每床不超过25m2增加建筑面积。配置X线机的,按每台不超过60m2增加建筑面积。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四、社区卫生服务人力资源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和任务,现阶段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原则上按每万名居民配备医师8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公共卫生医师不少于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少于1人)。护士按全科医师1∶1的比例标准配备。
每个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X线、B超、心电图)和财务人员各1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医师、护士、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编制的95%,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应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三章 新农合资源配置与利用
第一节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提高筹资水平及报销比例。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对参合居民的补助标准,开展“分级缴费、分级报销”,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开展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等门诊补偿,缩小政策补偿比和实际补偿比之间的差距。
二、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以单病种付费为主,开展总额付费,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控制医疗卫生机构不合理费用的增长。
三、稳步实施分级诊疗工作。结合《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四、做好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继续开展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工作,进一步做好儿童先心病的免费治疗;对国家规定重特大疾病中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等一些门诊治疗不需住院的疾病,制定门诊购药方案,解决群众合理需求,节省医疗费用。
五、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工作。在县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基础上,简化即时结报网上录入、网上审核的程序。建设网络查询系统,医疗机构上传患者就医登记信息、费用使用信息。管理机构随时进行核查,实现市内联网单位信息共享。
第二节 逐步整合医疗保障资源
持续推进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鼓励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筑牢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安全网。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药品安全监管资源配置
第一节 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巩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宣传贯彻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促进临床首选并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
贯彻落实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依托我市药品集中配送优势,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质量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探索基本药物货款支付专户模式,提高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效率。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建立覆盖城乡、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群众满意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三、配合相关部门提高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比例
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金支撑能力强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再提高10%。
四、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通过政府投入、医保基金、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相关经费进行综合补偿。改革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方式,探索实施按人头收费、按病种收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确保医疗机构获得合理补偿。
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按照省对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的要求,通过省综合评价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汇总和整理分析,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
第二节 加强非基本药物管理
一、全面实行网上招标采购
按照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二、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
三、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的监督评价。强化宣传引导,让群众掌握科学用药知识。
四、加强综合监督管理
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采购;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完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药品采购、质量、使用等监督管理制度及药品采购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章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卫生行业实际,切实抓住人才选拔、人才培养和人才使用三个环节,选树名医,建设名院,努力提高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打造省东部地区高端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聚集和培养临床领军人才,打造知名专科品牌,培养创新型专业人才,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学科专业对口、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雄厚的高端学科人才队伍。2020年医生、护士学历达到省里的要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结构合理,人才竞争力显著增强,人才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结构和分布更加合理,基本建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竞争力和学术力的卫生人才队伍。
三、工作任务
加快建设一支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实施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一)加快建设高端卫生人才队伍。
1.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发展政策,选聘10名医学领军人物,采取有效激励机制,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力争使学科达到全省或全国领先水平;选拔15名市级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和30名第三梯队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激励培养对象为实现培养目标刻苦钻研、勤奋工作,成为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医学技术专家或学科带头人。
2.主要措施:一是创新人才引进模式。通过与有关医疗单位、医学专家签订合作合同,邀请专家定期来我市指导、示教、讲学或帮助开展学科建设、疑难病例会诊、医疗科研活动等,借外力培养现有人才;二是改善工作环境。在硬件上优化整合各医院同类科室有效资源,建设科研、实践基地,成为医学科研共享平台。在软件上为技术创新、医学基础研究、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课题申报提供更多支持,在各个学科中形成高端人才领衔把关、高职称高学历人才协助配合、应用型人才具体操作模式;三是改善生活环境。对领军拔尖医学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以形成分配激励机制。出台特殊政策并给予资金保障,大幅度提高其待遇;四是改善人际环境。关心人才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挥引进人才对本地人才带动作用,让同层次人员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享受基本一致待遇,以创造和谐互助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人才整体效应。
(二)加快建设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1.发展目标:根据农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合理配备县、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形成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相对稳定、水平适宜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2.主要措施:一是完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继续推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二是落实省政府为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计划,连续三年为我市的乡镇卫生院招聘省内外医学院校统招本、专科毕业生,2014年招聘70名,为乡镇卫生院充实卫生人才。三是落实乡镇卫生院订单定向医生培养计划,实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划,对乡镇卫生院现有的临床执业医师或临床助理执业医师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进行全科医师注册,实现每个乡镇都有全科医生。四是在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适当鼓励和政策倾斜,落实国家对长期在乡以下基层地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待遇倾斜政策。
(三)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1.发展目标: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和岗位设置方案配齐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形成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2.主要措施:一是实施转岗一批、招聘一批、引进一批、接收一批的“四个一批”办法解决人才需求问题。二是吸引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定级,薪级工资高定1—2级。三是建立健全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不少于3个月。四是鼓励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医生经过全科医师培训转为社区全科医师。五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四)加快建设公共卫生人才队伍。
1.发展目标:按照辖区人口数、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配备,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和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到2020年,市、区级疾控机构人员以本科为主,所占比例分别达到65%和50%以上,市疾控中心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学历不低于25%,基本消除无学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防病业务人员占70-80%、检验人员占15-25%;基层妇幼保健专业人才队伍达到500名;卫生监督员总数增加到320人,达到1.2名卫生监督员/万人口,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达到85%以上;所有乡镇设立卫生监督派驻机构达95%以上,每个派出机构具有执法权限卫生监督人员不少于2人。
(五)加快建设中医药人才队伍。
1.发展目标:打造一支层次结构合理、专业涵盖全面、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特色专科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队伍。到2020年,培养在省内有影响的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学术带头人10人,市级中医专业技术领军人才30人,各级中医医疗机构重点专科、特色专科(专病)技术骨干70人,基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熟练掌握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人员300人。
2.主要措施:一是实施“科教兴医”和“人才兴院”战略,实施“三名三进”工程,推行“人才+项目运行”模式,依托国家设在我市重点中医科研项目,充分发挥国家项目投入和财政支持效应,在实践中集聚和培养中医药高层次领军人才队伍;二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训,建立稳定的中医药人才培训机制,支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和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三是统筹加强农村、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开展县乡村中医药技术骨干培训,实施中医类全科医师岗位和规范化培训。
(六)加快建设护理人才队伍。
1.发展目标:着眼促进护理事业与社会经济和医学技术的协调发展,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形成热爱本职、刻苦钻研、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优秀护理队伍。到2020年,护理人才总量从现在的4,344人增加到6,000人。
2.主要措施:一是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健全护士准入制度,加强护士继续教育,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二是优化护理人才培养模式,确定重点临床专科护理岗位,逐步建立临床专业护士培养制度,形成符合护理专业特点、适应护理工作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七)加快建设住院医师人才队伍。
1.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期间,重点为县级医院培养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师。到2020年,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800名。
2.主要措施:一是逐步探索建立符合医学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市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把住院医师培训作为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培养的必经环节。二是通过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模式、规范标准、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编制管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工资保障等人事保障机制和其他相关政策。
(八)加快建设全科医师人才队伍。
1.发展目标:兼顾当前与长远发展,加快建立全科医生的培养制度,逐步形成一支数量适宜、质量较高、结构合理、适应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需要的基层全科医师队伍。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2.主要措施:一是明确全科医生的培养途径和模式,通过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和在职继续教育等途径,加快建立全科医生的培养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全科医学职称系列和评定办法,根据基层实际,晋升标准向接诊量、群众满意度等因素倾斜,解决全科医生职业发展问题。三是组建全科医师团队,充分发挥全科医生在基层的骨干作用。四是积极推进基层首诊等配套改革,突出全科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五是打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的地域限制,试行全科医生县乡联动。六是鼓励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设置全科医学科,拓宽全科医生职业前景。
(九)加快建设药学人才队伍。
1.发展目标:着眼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药学名师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和汇聚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实力、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药学专业人才队伍。到2020年,培养造就省级药学名师3人、省级新世纪优秀人才2人,建设1个省级药学教学团队。注重应用型药学人才培养,县级以上重点学科临床药师配备率100%;临床执业药师达标率达到80%。
2.主要措施:一是实施领军人物培养项目,落实“龙江学者计划”,推出“药学名师发展计划”,引进和培养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优秀中青年药学学科带头人。二是实施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推出“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提升全市药学队伍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三是实施青年学术骨干队伍建设项目,重点实施“学术带头人支持计划”、“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和使用机制。
1.完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
(1)严格卫生行业技术人员的准入,建立以工作业绩为核心,以品德、知识、能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卫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
(2)完善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评制度,强化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践能力的考核,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3)探索和改进卫生人才评价方法,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4)研究建立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评价制度,培育、发展和规范卫生人才评价中介组织。
2.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1)转换用人机制,健全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卫生人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建立人才公平竞争和绩效评价机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3)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如无相应等级的空缺岗位,可以在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3.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1)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以综合绩效考核为依据,突出服务质量、数量,注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2)对从事医学基础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积极探索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形式。
(3)落实优秀人才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工资倾斜政策。
(4)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二)建立和完善卫生人才市场体系。
1.加强卫生人才市场建设。
(1)加强卫生行业人才中介机构和信息化网络建设,探索建立卫生行业人才社会化服务标准,规范卫生人才中介机构工作。
(2)规范卫生行业人才市场管理,组建卫生人才资源网络,加快卫生人才市场服务体系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2.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
(1)加强卫生人才库建设和用人信息网络建设,为个人择业和单位用人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促进卫生人才的合理流动与配置,引导各类优秀卫生人才向城乡基层和艰苦地区流动。
(2)建立不同地区、不同机构间的人才流动渠道,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等方式实现规范有序流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大力实施人才强卫战略,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充分认识卫生人才对于事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把卫生人才建设作为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人才促改革,以人才促发展。
2、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保证人才建设投入,建立卫生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制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卫生人才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整合资源,落实措施,坚持不懈地抓出成效。
第六章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市级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
第二节加快卫生立法,依法实施规划
要抓紧制定区域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各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从“办卫生”转变为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手段“管卫生”。加强卫生执法和卫生监督,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法规,认真把好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技术的准入关,对其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
第三节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规划的执行力
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加强配合,搞好协作。发展改革部门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突出区域卫生协调发展的原则,新增资金的投入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财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经费的预算管理,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政府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规范资金供应范围,不断探索资金的科学分配体系;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佳木斯市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及资源配置参考标准,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卫生资源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成本效果、成本效益分析,使区域卫生发展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第四节 实行全行业管理,为规划实施创造条件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区域内的全部卫生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监督、统一管理,从全行业的角度,解决好卫生部门内部的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卫生观,一切从有利于区域内社会发展及人群健康水平提高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
第五节 增加卫生投入,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为顺利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提供经济保障。要按照中央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医改方案要求,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各级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
第六节 开展规划的监督和评价,使其保持科学性和可行性
区域卫生规划的监督和评价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适宜的监督和评价将有助于规划的实施。对区域卫生规划的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对区域卫生规划本身实施的监督和评价,即评价是否按区域卫生规划执行;二是对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后产生效果的监督和评价,如对公平性和效率的影响、对居民健康状况的影响等,以确保区域卫生规划始终保持科学性和可行性。
市卫生区域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的专家评估组要制定规划实施评估方案,包括确定评价方法,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收集信息数据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分析结论,撰写评价报告。评价的侧重点在于规划的目标是否符合社会和人群的需要;规划实施的走向是否符合预定要求和进度;规划实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规划对于卫生事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力。要充分利用每次评价结果所提供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以利于政府了解规划的执行情况。通过对规划方案、政策设计、实施手段和实施结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使区域卫生规划更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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