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塑料回收利用项目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4 14: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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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概述了废旧塑料回收利用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技术规范、标准及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保项目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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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1 环境质量标准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标准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标准
1.2 污染物排放标准
- 废气:
- 施工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运营期:项目运营期不涉及废气
- 废水:
- 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管网;办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流入长岭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和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级标准
- 噪声:
- 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
- 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固体废物:
- 一般固体废物的收集、暂时贮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1.3 其他技术规范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 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5号)
- 《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
-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2.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 专项评价类别 | 设置原则 | 项目情况 | 是否设置 |
|---|---|---|---|
| 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试行)》 | 本项目不涉及废气 | 否 |
| 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试行)》 | 项目不涉及新增工业废水直排 | 否 |
| 环境风险有毒有害的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试行)》 | 项目有毒有害的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储存量未超过临界量 | 否 |
| 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试行)》 | 项目不涉及新增河道取水 | 否 |
| 海洋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建设项目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试行)》 | 项目位于内陆,不涉及海洋 | 否 |
2.2 与各类规划及政策符合性分析表
| 序号 | 内容 | 本项目相关内容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为废旧塑料加工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和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 | 符合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本项目为废旧塑料加工项目,不属于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符合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生产废水预处理后排入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岭污水处理厂;不涉及废气排放;无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不涉及“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 | 符合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为废旧塑料加工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符合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为废旧塑料加工项目,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水和电能,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