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浪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古政办发〔2023〕6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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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强科技行动,构建布局合理、目标明确、 定位清晰、运行高效的县级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  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武威市市级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发〔2022〕29 号)、《  浪县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 年)》(古办发〔2022〕

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市强科技奖补资金、县级财政支持或 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组

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

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是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指

南发布、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武威古浪

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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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局推进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单位(依托单

位)是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古浪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

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类别)

 

 

第六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一般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 划、重点研发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民生科技计划、科 技人才计划和科学普及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计划等。同时,结 合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动态增设若干专项以服务我县经

济社会发展需求。

(一)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聚焦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 大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支持以企业为 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 项目,在重大战略任务、共性关键技术、重要民生改善、重点产 品研发等方面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分工业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国际科技合

作类等四个领域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50-100万元。

(二)重点研发计划。 聚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技术需 求,重点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企业、科研单位开展

新产品、新设备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集成创新,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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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克一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重点研发计划分工业 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国际科技合作类等四个领域进行组织。

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三)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 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 究开发、中试以及规模化生产,鼓励并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四)民生科技计划。 以服务保障民生需求为根本宗旨,重 点围绕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教育、生态环保、水资源高效利用、 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口健康、医药卫生等民生领 域开展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民生科技计划分社会发展专题、 乡村振兴专题等两个领域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5-15

万元。

(五)科技人才和科学普及计划。 重点支持科技人才培育、 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科学普及等。 科技人才和科学普及计划分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基金、软科 学项目、高端专家引进计划、科技特派员专题、科学普及专题等

六个类别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2-5万元。

(六)揭榜挂帅制项目计划。 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 技术,设立专项计划,面向县内外实行科研项目“任务定榜、

帅揭榜”“企业出榜、全国揭榜”的组织方式,开展核心关键技

术攻坚行动。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低于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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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按照不超过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10%—20%

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

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依据县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 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

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依据县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体现政府目 标导向,科技管理部门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出经济、

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对影响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紧急重大 科技需求,可建立科技计划应急反应绿色通道机制,组织协调有

关部门进行顶层设计,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 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

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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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县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 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 计核算制度;企业申报项目的,研发费用会计账目健全,并有配

套相应自筹研发经费的能力;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

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度;

(五)符合申报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县级科技计划

目申请: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超过2项,项目 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2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

超过3项的;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5年内在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申报单位近一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合作研发或联合申报的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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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明确约定的。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

件;

(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按项目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申报、 初审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初 审和推荐;工业园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由武威古浪工业集中区管 委会初审和推荐;县内其它企业申报的项目,农业类项目由县农 业农村局初审和推荐、工业类项目由县工信局初审和推荐;专业 合作社申报的项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推荐;省市属在古 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推荐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 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县 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应综合考虑负

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县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现场考察、 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确定拟立项项 目,应当公示的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

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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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60日内,与 项目推荐单位、县科技局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的主要 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

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项目实施期一

般为1至2个自然年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 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 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 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务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

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县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

位,丙方为项目推荐单位。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规定拨付科技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5.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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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职责是:

1.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

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2.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

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

3.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

任务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4.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按期配合

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

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6.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

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三)丙方的职责是:

1.协助县科技局组织开展本区域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

工作;

2.负责组织推荐、审核管理本区域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

的项目;

3.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 科技报告、年度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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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 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 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终止建议,督

导承担单位(负责人)执行、终止工作;

5.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做好

项目档案管理,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 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

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

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3.及时向县科技局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

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终止、绩效评价等事项的执行;

4.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

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5.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 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由丙方 审核后报甲方批准。任务书变更申请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 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项目任务书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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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乙方每年底将年度

报告经丙方审核后向甲方提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乙方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

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按期结题验收的。

项目终止执行后,乙方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 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因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任务书终止的,取消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连续3年申报国家、 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任务书终 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

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 实施期限期满后的3个月内,经丙方同意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

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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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 期限期满后的6个月内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 乙方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县科技局批准 后延期。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

年。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 万元以上

(含2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研发经费支出辅助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

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乙方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丙方对乙方提交的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甲方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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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同意乙方提出并经丙方审核的结题验收申请后,

组织结题验收;

(四)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甲方出具项目验收结论证明。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结题

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的;

(三)乙方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项目组成员等相

关内容的;

(四)乙方未按规定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6个月以上,且事先

未办理延期申请的;

(六)影响项目结题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 完善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因主观原因造成 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单

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计入其科研诚信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省市县级项目、参与省

市县级项目评审论证及结题验收等工作,属于专家库成员的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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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实施 所产生的成果,按照相关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法

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企业家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 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

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过程(项目评审论证、结题验收等环 节)所需专家一般由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财政资 金在1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有1名财会领域专家。实行咨询专家 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 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和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评审

论证和结题验收专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咨询专家在项 目评审、论证和结题验收中的咨询情况进行纪录。咨询论证专家

应遵守科技评审评价专家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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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进

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制度。县科技局会同各 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项目绩效评估评 价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根据评估评价结果优化项 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

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省市县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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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 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编号: GSFS-2023Z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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