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政办发〔2023〕63号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浪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市属在古有关单位:
《古浪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古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古浪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强科技行动,构建布局合理、目标明确、定位清晰、运行高效的县级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发〔2022〕29号)、《古浪县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古办发〔2022〕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市强科技奖补资金、县级财政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局是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南发布、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武威古浪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县科技局推进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是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古浪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类别)
第六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一般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民生科技计划、科技人才计划和科学普及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计划等。同时,结合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动态增设若干专项以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一)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聚焦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战略任务、共性关键技术、重要民生改善、重点产品研发等方面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分工业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国际科技合作类等四个领域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50—100万元。
(二)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技术需求,重点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企业、科研单位开展新产品、新设备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集成创新,着力攻克一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重点研发计划分工业类、农业类、社会发展类、国际科技合作类等四个领域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三)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中试以及规模化生产,鼓励并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10—20万元。
(四)民生科技计划。以服务保障民生需求为根本宗旨,重点围绕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教育、生态环保、水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口健康、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开展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民生科技计划分社会发展专题、乡村振兴专题等两个领域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5—15万元。
(五)科技人才和科学普及计划。重点支持科技人才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科学普及等。科技人才和科学普及计划分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基金、软科学项目、高端专家引进计划、科技特派员专题、科学普及专题等六个类别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2—5万元。
(六)揭榜挂帅制项目计划。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设立专项计划,面向县内外实行科研项目“任务定榜、挂帅揭榜”“企业出榜、全国揭榜”的组织方式,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坚行动。单个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按照不超过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10%—2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依据县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依据县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体现政府目标导向,科技管理部门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对影响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紧急重大科技需求,可建立科技计划应急反应绿色通道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顶层设计,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是县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企业申报项目的,研发费用会计账目健全,并有配套相应自筹研发经费的能力;
(三)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四)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五)符合申报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超过2项,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2名)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5年内在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申报单位近一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合作研发或联合申报的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未做明确约定的。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十三条 按项目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申报、初审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工业园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由武威古浪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初审和推荐;县内其它企业申报的项目,农业类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初审和推荐、工业类项目由县工信局初审和推荐;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推荐;省市属在古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推荐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评审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县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现场考察、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应当公示的向社会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60日内,与项目推荐单位、县科技局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等,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实施起始时间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至2个自然年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结题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务书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县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项目推荐单位。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规定拨付科技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5.实施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工作。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2.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
3.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4.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按期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5.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6.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三)丙方的职责是:
1.协助县科技局组织开展本区域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推荐、审核管理本区域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的项目;
3.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科技报告、年度报告、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4.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终止建议,督导承担单位(负责人)执行、终止工作;
5.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3.及时向县科技局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终止、绩效评价等事项的执行;
4.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5.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由丙方审核后报甲方批准。任务书变更申请必须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项目任务书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乙方每年底将年度报告经丙方审核后向甲方提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乙方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按期结题验收的。
项目终止执行后,乙方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任务书终止的,取消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连续3年申报国家、省、市、县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任务书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乙方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后的3个月内,经丙方同意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后的6个月内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乙方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县科技局批准后延期。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提前完成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项目可提前验收(结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研发经费支出辅助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应以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乙方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丙方对乙方提交的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后,报甲方审核;
(三)甲方同意乙方提出并经丙方审核的结题验收申请后,组织结题验收;
(四)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甲方出具项目验收结论证明。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备、不真实的;
(三)乙方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项目组成员等相关内容的;
(四)乙方未按规定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的;
(五)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6个月以上,且事先未办理延期申请的;
(六)影响项目结题验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计入其科研诚信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省市县级项目、参与省市县级项目评审论证及结题验收等工作,属于专家库成员的移出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实施所产生的成果,按照相关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企业家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过程(项目评审论证、结题验收等环节)所需专家一般由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财政资金在1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有1名财会领域专家。实行咨询专家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和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评审论证和结题验收专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咨询专家在项目评审、论证和结题验收中的咨询情况进行纪录。咨询论证专家应遵守科技评审评价专家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制度。县科技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根据评估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省市县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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