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日
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行为,促进第三方评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甘肃省高质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并通过登记机关年审、备案等必要程序,受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能够开展支撑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咨询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是指第三方评估机构以《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对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成效,进行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评估,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条 在省内从事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咨询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咨询专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公开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六条 参加绿色矿山建设评估咨询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拥有相应资格资质或具备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技术能力和水平,业务范围应当与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及矿山安全等专业相关。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技术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少于50%。
(三)参与第三方评估的咨询专家应当具有与评估事项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具备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行业准则;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科学地提出评估咨询意见,在以往的评估咨询活动中无违反行业规范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等行为。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第三方评估机构遴选的组织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跨市矿山的第三方评估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指定有关市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制定评估方案,并在合同要求时限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专家论证等方式方法,全面收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按照以下程序,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
(一)组建评估组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择优选取专家,成立评估组,专家应不少于5人,由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矿山安全等专业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组长应由本单位专职人员担任。
(二)初审
评估组应首先对被评估矿山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先决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后续评估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向委托方提交证据并说明情况后,终止委托合同,停止后续评估工作,不收取评估费用。
(三)内业评估
评估组应严格审核矿山企业提交的自评估报告等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被评估矿山限期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矿山开展现场评估,评估组应综合考虑矿山类型、规模及开发利用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现场评估方案,明确评估路线和现场核查评估重点。
(四)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应覆盖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工业场地等主要场所,根据评价指标逐项查看现场工作情况、规范程度,查阅相关生产运营管理记录,对相关指标进行核实,对关键位置留存影像,多方面征求听取相关单位及矿山所在地群众意见,做好记录。
(五)报告编制
评估组应综合内业和现场评估情况,对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逐项打分,讨论确定评估结论,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综述和结论等,要详细叙述评估程序、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情况,对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或地方标准,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评估报告要明确矿山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依据,对引用的关键内容给出相关资料来源,做到证据信息可信、内容精要、结论明确。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健全完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评估报告及相应记录/材料(复印件),包括被评估矿山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评估过程中采集的数据资料、会议纪要、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影像资料等纸质和电子版材料,应在评估机构保存5年以上。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必须保持独立,不得与矿山企业建立关联关系,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开展前后1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
第十四条 评估组成员不得向被评估矿山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索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开展可能涉及利害关系的业务。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矿山企业隐私或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合理保存,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民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家在开展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者有关规定的,可以通过正规渠道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不定期组织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绩效评价,依法核实处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评估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黑名单”制度。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认定,列入“黑名单”,减扣或追回评估经费、中止评估咨询委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3年内不得从事甘肃省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评估咨询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评估咨询项目转让、外包;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泄露被评估矿山的相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四)擅自将被评估矿山的文件或资料提供给他人,或利用评估咨询活动得到的非公开文件、技术资料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因利益关系不能实事求是和客观反映被评估矿山的真实情况,或因评估技术要求把关不严,或因其它原因致使评估结论与真实情况严重不一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当年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的第三方评估报告,经审核有50%及以上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入库要求的;
(七)拒绝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