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金昌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
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科技局,金昌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金昌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4月17日
金昌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更好地与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衔接,推动“强科技”行动任务落实,依据《甘肃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昌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聚焦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坚持“企业主体、聚焦产业、特色突出、方向明确”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及高校院所建设,由市科技局认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申请、建设、运行管理及规划发展,提供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并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第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由依托单位选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市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应是本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及管理能力。
第六条 申报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是企业的,注册地须在金昌,上一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企业信誉良好。鼓励企业与市内外、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链上企业联合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
(二)依托单位应建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场地,具有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组织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具有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
(三)依托单位能够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等支持;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不少6人;
(五)联合共建市技术创新中心须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牵头申报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到60%以上。
第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一)围绕我市产业链培育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重点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二)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
(三)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评审、认定:
(一)申报。市科技局根据平台布局建设计划,发布申报指南,具备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可通过“金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写申请书,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评审。在形式审查、现场考察、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三)认定。按有关程序通过评审的市技术创新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并依据建设方案签订任务书。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不搞量化建设指标,避免低水平交叉重复建设。对新认定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
第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评估。评估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原则上三年一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评估总数的25%。
第十一条 对评估优秀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配合评估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照标准和规范纳入金昌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安全规定,重视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学术道德和学风作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技术创新优势和特色,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金昌市XXX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3月30日印发的《金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金科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