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酒泉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门房及围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酒自然资源函发〔2020〕73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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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酒泉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门房及围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酒自然资源函发〔2020〕734号)

 

肃州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酒泉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门房及围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酒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酒泉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5日 

 

 

 

酒泉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门房及围墙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酒泉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和环境,规范我市建设项目门房及围墙工程的规划管理,小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指《酒泉市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酒泉中心城区内大门、围墙等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

 

二、门房及围墙的设置

第三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商业设施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建设封闭围墙。

第四条  建设项目门房应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线进行退让。

第五条  建设项目围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用地贴邻城市道路红线的,围墙建设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因城市规划需要进一步退让的,应按自然资源部门要求退让;

(二)建设项目用地贴邻其他单位用地的,围墙建设不得妨碍相邻关系合法权益,鼓励贴邻用地共建、共用围墙;

(三)住宅建设项目用地贴邻城市公共绿地界线的,围墙位置可在用地界线设置,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空间。

 

三、永久围墙

第六条  永久围墙建设应当体现通透、美观的原则,以通透形式为主,围墙主体高度不得小于1.8米,围墙底部连续实体高度应当小于0.9米,通透率一般不小于50%。

第七条  不得依托永久围墙设置广告、防护网、广告栏(牌)或悬挂布幔、横幅,墙角不得堆放有碍市容市貌的物品,不得破墙开店。

第八条  围墙立面的设计应考虑城市景观要求、主体建筑物使用功能、造型等因素,注意相互协调。

第九条  同一地块的围墙高度须一致,形式要相对统一,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  已经修建的永久实体围墙应改造成透景透绿墙,并协调布置垂直绿化和平面绿化。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改造的实体围墙,要作垂直绿化处理。

 

四、临时围墙

第十一条  待建用地或因施工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围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墙一律采用实体围墙,城区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墙面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实施美化亮化。

(二)临时围墙应进行粉刷,色彩适宜,形式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围墙外宜种植临时绿化或绿篱;

(三)地块使用者应保持临时围墙及地块内的整洁;

(四)临时围墙应在主体建设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

 

五、门房和围墙报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包含门房及围墙设计,总平面图中应明确建设位置。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对围墙设计进行审查核定。

第十三条  门房及永久围墙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进行验收。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核实门卫房、围墙的建筑面积、位置、高度、建筑形式及色彩等,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再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六、附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前已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的建设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实际建设情况依法依规设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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