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涉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区政办发〔202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7: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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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涉粮资金专项管理办法

 

 

金川区涉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涉粮资金(以下简称涉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金川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粮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区级粮食安全方面的资金。包括年初项目预算资金、年中追加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涉粮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涉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作职责

 

   涉粮项目主管单位认真履行部门预算主体责任,负责编报年度涉粮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申请,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国有资产配置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确保涉粮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做好涉粮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涉粮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具体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涉粮项目主管单位编报的涉粮专项资金预算,根据人大批准后的预算下达部门预算指标,按照涉粮项目主管单位用款申请计划进行审核,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进度拨付资金,做好涉粮专项资金财政再评价工作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  涉粮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区财政局规定时间和程序编制报送。涉粮主管部门按照涉粮专项资金的控制数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包括具体项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分配办法),按程序报送财政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涉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区级预算经区人代会批准后,按照涉粮主管部门需求拨付下达,涉粮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做好项目资金执行的前期工作,根据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提高涉粮专项资金执行效率。涉粮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资产配置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区财政局必须严格审核各涉粮主管部门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 涉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部门日常公用支出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 涉粮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法定程序调整。

 

 信息公开

 

第十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涉粮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使用信息。

 

  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 区财政局应当会同涉粮主管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涉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在涉粮专项资金设立、预算编制环节,涉粮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涉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

(二)在涉粮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涉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于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当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

(三)涉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涉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涉粮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 财政审计涉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对涉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类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预算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一)区财政局涉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以及执行全过程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二)区审计局涉粮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资金效益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涉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对涉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支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支出合规、及时、安全。

第十 涉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涉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务会监督。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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