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
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工作,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和《关于对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团省委组织开展对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进行资助的经费。
第二章 资金使用与分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根据资助范围和受资助学生数量实际,合理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与“为民实事”年度实施方案工作无关的支出。
(三)公开透明原则。当年资助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注重实效原则。以有效缓解困难家庭子女高考入学学费和生活费负担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省政府每年度“为民实事”方案确定。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
1、会同团省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将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团省委职责:
1、在县(市、区)团委完成受资助学生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采用的因素主要是受资助学生人数、资助标准等;
2、团省委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3、协调教育、民政等部门统计确定符合条件的受资助学生;
4、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团省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出专项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核与发放
第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统计汇总入学新生数量及基本信息,审核无误后根据资助标准分类造册,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新生名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入学新生与享受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家庭子女,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家庭子女,“单人户”施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县(市、区)团委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比对结果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逐级上报团省委汇总后,确定资助学生名单。
第八条 团省委根据上报名单进行汇总,同时与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再次比对复审,最终确定资助学生。按照资助标准,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分类分批发放受资助学生银行账户。
第九条 团省委要严格落实“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要求,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受助学生名单确定后,要及时、准确、足额下达资金,确保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年度资助工作完成后,由团省委组织市、县两级团委对受资助学生按照总数30%的比例(其中,省级抽查10%,市县两级抽查20%)进行抽查回访,跟踪掌握专项资金到账情况。对未到账的,查明原因后及时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团省委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督查重点为:是否按规定公示受资助学生,是否严格审核受资助学生条件,是否建立完善的资助学生档案,是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组织各级教育部门对受资助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核实,录取后未入学的学生,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已发放的专项资金原渠道退还。
第十三条 团省委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切实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编制、运行监控、结果评价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资金绩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团省委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细化工作标准、工作程序、目标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拖延支付专项资金。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团省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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