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油气勘探开发服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步伐,规范和促进油气勘探开发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群众利益不受损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石油开发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油气勘探开发协调管理的主管单位是县石油开发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石油办),配合协管单位是县委政法委、公安局、市生态环境镇原分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应急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水保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
第三条 按照“一站受理、独立职能、快捷服务”的工作方式,对涉及油田开发建设的各项事宜,由县石油办统一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集中限时办理。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四条 凡是在镇原县境内从事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申报审批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每年年初向县石油办、市生态环境镇原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报送年度产能建设计划、用地计划、用水计划。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报送的产能建设、用地计划,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县水务局根据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报送的用水计划,下达用水指标,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县政府根据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报送的产能建设项目按季度审批。
(二)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向县石油办提出产能建设书面报告,经县石油办预审后,组织市生态环境镇原分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水保局7个职能部门现场踏勘,各部门在踏勘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该建设项目不位于各级各类保护区证明函报县石油办;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县石油办应告知油田建设单位,油田建设单位与市生态环境镇原分局衔接办理环评手续,自然资源局按照审批权限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县石油办汇总各部门的意见后,提交县石油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批,下发项目批文。
(四)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按规定交纳各项税费,取得临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后,县石油办向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核发《建设项目开工通知单》,乡镇凭《建设项目开工通知单》安排协调平整场地,对于建设项目审批6个月内未实施的项目,视为申报单位自动放弃,项目批文、用地批复和《建设项目开工通知单》同时自行废止。
(五)场地平整后,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向县石油办提交进场申请,提供施工队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等相关资料,并在当地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人社局备案后,县石油办审核汇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放《进场通知单》,乡镇凭《进场通知单》并函告应急管理局备案,安排村组协调油气施工企业进场作业。
(六)作业结束后,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向县石油办及乡镇提交验收申请,县石油办联合乡镇、村组从相关补偿是否兑付、矛盾纠纷是否化解、安全环保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组织验收,符合离场要求的,由乡镇出具“无遗留问题证明”,县石油办方可办理《离场通知单》,乡镇凭《离场通知单》安排协调油气勘探开发施工单位离场。
第五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开展物探作业必须先经庆阳市能源局审批,取得开工许可后与县石油办衔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石油办组织相关部门到施工规划的现场踏勘,汇总各部门的意见,提交县石油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下发批文;
(二)县石油开发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制定物探作业施工与补偿方案,与物探作业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乡镇成立物探作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落实本乡镇的施工与补偿方案,与物探作业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四)以行政村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宣布方案,宣传政策,成立物探作业协调补偿工作小组,对物探作业施工涉及到的农户居住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登记(拍照),依据县住建局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农房安全震动测试报告》,签定施工协议,开展物探作业;
(五)行政村境内物探施工结束后,物探施工单位处理好当地群众受损的地面附着物及其他财产的补偿事宜,凭行政村开具的《无遗留问题证明》,经乡镇政府协调转至下一个行政村开展作业。乡镇境内物探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乡镇开具的《无遗留问题证明》与石油办衔接,办理离场相关手续。
第三章 税费征缴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和征收标准,给油田建设单位出具缴款书,由建设单位到县税务局缴纳。
第七条 在征借地协议签订及补偿款到县财政局账户后,由自然村制定分配方案并造领款花名表,乡村审核无误后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报送县财政局,通过“阳光惠农系统”及“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6个月内要兑付借地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一年内兑付征地款。
第八条 在物探施工中,确因油气物探作业对群众的房屋和地面附着物造成损害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补偿资金缴入乡镇农财中心,由乡镇农财中心依照花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折通”兑付给农户或拨付有关单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占用。
第九条 税费项目和征缴标准要严格依据国家、省制定的政策文件执行,乡镇、村组和部门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违规向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收费。
第四章 治安联防
第十条 建立健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督促开展打击涉油违法犯罪活动,化解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协调地方与油田关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油田生产建设。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一)县石油办督促有关乡镇开展涉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和油田单位调处重大涉油矛盾纠纷。
(二)各乡镇是涉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主体,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涉油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油气勘探开发服务管理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三)县委政法委、石油办、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镇原分局、水务局、林草局、应急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水保局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作用,积极调处与本部门工作职责相关的涉油矛盾纠纷。
第十二条 工作流程
(一)按照矛盾纠纷“属地管理”原则,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各类涉油矛盾纠纷。乡镇确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县石油办,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乡镇处理不了、又不及时上报,导致油气生产蒙受较大损失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从严问责。
(二)对于较难解决的矛盾纠纷,县石油办接到报告后,及时下派工作组在乡村参与下现场调处,重大涉油矛盾纠纷及影响油区治安稳定的案件,汇报县委政法委成立联合工作组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乡镇、县直部门调解处理的涉油矛盾纠纷必须有书面协议或文字性记载,当事人以及参与调处的人员签字署名,做到有据可查。坚决禁止油气勘探开发单位私下与群众签订赔偿协议,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探爆破、大型车辆震压,群众庄基损毁等其他地面附属物造成损失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乡(镇)村组干部、村民监督委员会、群众代表、农户及油田单位施工负责人现场进行协调处理,调处不成功存在异议的,由农户聘请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期间不得干扰或阻挠油田正常生产,依据鉴定结果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赔偿,鉴定过程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委政法委、公安局、市生态环境镇原分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林草局、应急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石油办、农业农村局、水保局等职能部门和各涉油乡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油区水、土地、植被等资源环境的保护措施,维护油区社会治安稳定,督促油气勘探开发单位严格按照环评要求组织生产。对于监管不到位而发生问题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解决油田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拟定全县统一的油气开发征借地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做好油气征借地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的征缴和兑付,监督乡镇和村组合理分配土地补偿款,在协议签订的6个月内兑付借地和地面附属物补偿款,一年内兑付征地补偿款。严控占用耕地、尽量少占或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严禁用地单位私自与乡村基层组织协商用地事宜,私立用地协议;禁止以租代征行为,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及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油田开发建设;对需要复垦的井场按照用地单位申请,组织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乡村组、农户共同验收。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镇原分局应加强油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油气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钻井泥浆不落地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依法治理,加强油区勘探开发队伍管理,实行勘探开发队伍进场备案制度,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林草局应加强油区及周边林地、林木的管护及森林防火的监管工作,防止因油气开发造成林地流失、林木损坏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十九条 应急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对进入县内的油气勘探开发单位进行备案登记,监督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在开发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划定危险区、标明危险物,规范作业、安全生产,在保证自身安全同时,确保作业范围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跟踪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并参与油气勘探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将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公安局要全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加大对油区社会治安的管理力度,建立处置油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对偷盗原油物资、破坏油田设施及阻碍油田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油区治安环境,维护油田正常生产。
第二十一条 文旅局及相关乡镇政府应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禁止油气勘探开发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在油气勘探开发建设施工中若发现地下埋藏文物,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好文物现场,严禁哄抢和毁坏,并立即报告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以内赶赴现场,勘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油田单位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及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油田单位所使用的压力表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定期要求报检,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水务局负责做好石油生产单位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油区取水口整治及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水保局要做好油区水土流失防治监管工作,避免因油田开发而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五条 县石油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驻县油气勘探开发单位的衔接,加大对油田生产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按照规定认真核发《建设项目开工通知单》、《进场通知单》和《离场通知单》,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组成联合工作组经常性深入油区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及时整改。问题较严重的,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勒令其停工整顿,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关职能部门勒令其停工立即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措施,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私自与村组或个人达成土地借用协定的;实际与审批位置发生位移的;未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非必要占用耕地的;
(三)违反原油运输出境登记协定,故意拖欠或偷逃税款和规费的;
(四)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跨省施工的企业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
(五)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破坏林木的;
(六)违反《水保法》规定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八)未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口报备登记的。
第二十七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批文进行施工,严禁出现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私自与基层组织或群众达成协议进场施工等行为,相关部门和乡镇要严格监管,一旦出现上述问题,不仅要对相关油气勘探开发单位进行处罚,而且要严格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在开发过程中,要认真配合当地公安机关、防疫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和落实各项防疫措施,保障油气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油区城乡公共设施,油田大型运输车辆对乡村公路和桥梁造成损坏的,依据权限,油气勘探开发单位要限期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对于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等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石油开发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油气开发工作,对各部门和乡镇的油气开发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县石油开发协调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油气开发工作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原县石油开发协调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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