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
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我省统筹安排用于补助革命老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避免资金重复安排。
第四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文体事业、养老服务、残疾人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置设备项目。
(二)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置设备项目。
(三)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置设备项目。
第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其他支出;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六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项目库建设完善,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库建设完善。
第七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按照以下程序审核执行:
(一)县(市、区)财政部门从本地区建立的项目库中筛选申报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备案。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
(二)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申请理由、项目建设任务、项目投资概(预)算、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安排计划、项目申请补助资金需求、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监管措施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
5.申报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概(预)算等材料。
(三)申请使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内控制度,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和档案资料管理,对资金使用及其结果负全责。
第八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对擅自变更的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调整或取消。对于连续两年未形成支出的结转资金,按照财政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九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或操作规程;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按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重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将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按期向财政部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及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使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资助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监督和管理,推动项目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分配、管理、使用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个人,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的《甘肃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2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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