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教育科技创新经费的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教育科研创新项目实施,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和科研素养,为全省科技创新培养人才、提供智力支撑,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1〕55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明确目标,准确定位。教育科技创新经费的设立,主要目的是通过开展教育科研创新活动,提升教师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学生学习和科创兴趣。
第二条 厘清职责,提高效益。教育科技创新经费既是教育经费,又是科研经费,具有科研和教育的二重性。项目侧重培养老师和学生的科研能力,开展科研训练,是对国家和省级科研经费的有效补充。经费管理注重体现教育科研的特点,在体现专项科研经费的同时,也要体现教育科研的特殊性质。
第三条 科学分类,精准管理。教育科研面向全省教育的各个学段,教师和研究生,依据各学段和群体的不同需求,教育科研资金按照项目属性、资金额度、科研目标和任务,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范围为:省属高校(含中央部属院校)、省属职业院校及教育科研单位。
第二章 项目的分类
第五条 根据教育学段和用途,教育科研经费分为以下七类:科研重点项目、青年博士支持项目、高校教师创新基金项目、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和教学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等。
(一)科研重点项目,包括“双一流”科研重点项目和产业支撑计划项目。“双一流”科研重点项目,支持省属高校“双一流”突破学科和我省优势学科科研项目,通过项目支持,提升专业层次,提高学科在全国的竞争能力。项目周期不超过三年。产业支撑计划项目,主要以服务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支持高校与骨干企业、科研院所产学研用结合协同创新、联合攻关,积极培育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项目周期不超过三年。
(二)青年博士支持项目、高校教师创新基金项目,主要支持省属高校和高职院校青年博士、优秀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提升教师素质,锻炼科研能力。项目周期不超过两年。
(三)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主要用于省属高校教学质量评估检测、专业课程教材建设与评估、优秀教学团队教师与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示范项目建设、教学成果奖培育支持、优质教学资源研发共享、以及基于提升教学质量的教学竞赛和基于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的学科专业竞赛等。项目周期原则上一年。
(四)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主要用于对全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课题项目的支持。项目周期不超过两年。
(五)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主要支持全省高校优秀博士、硕士科研创新活动,开展科学调研,提升研究生科研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项目周期原则上一年。
(六)教学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重点科研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教学科研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三章 资金标准与使用
第六条 各类项目的资金额度,由省教育厅根据项目任务,在规定标准内安排。
(一)重点科研项目,项目总资金原则上控制在100万元以内,社科类项目标准按不高于自然科学项目标准的70%安排。青年博士支持项目每个项目8万元,社科类项目6万元。
以上两个项目的资金使用,参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科〔2022〕4号)执行。
(二)教师创新基金项目每个项目5万元,社科类项目4万元,资金包干使用,实行负责人承诺制,由项目负责人承诺按规定在包干额度内自主决定经费使用,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问卷调研费、差旅费、研讨会、劳务费、咨询费、专家评估费和设备、资料购置费等与项目开展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任何与项目无关支出。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提供资金使用明细报表,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与课题报告一并提交验收。项目完成后包干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项目,优先考虑原项目人员科研需求。
(三)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按不高于1万元安排。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每个按0.5万元到1万元安排。资金由学校根据项目进度和需要,分次或一次发放给项目承担人,由项目承担人安排用于项目开展所需支出,不再凭票报销。项目到期不能结题的,由学校收回资金,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四)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教学资源示范项目等基地平台类项目不高于50万元,教师团队等人才培养类项目不高于8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教学质量提高、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等省级评选项目的建设支持费用支出,与具体项目有关的教研用品购置、专家评审费、咨询费、资料费、差旅费、问卷调研费、教学视频录制、一流课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证书奖牌费、外出学习交流、学科专业竞赛、教学交流会议组织等相关支出。
(五)教学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平台、实验室实验设备运行维护、材料购置、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等。根据教学与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任务,采取单独申请、定额补助的形式安排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省教育厅相关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为各类不同项目制定科学申报程序,严格审核环节,把好项目申报的入口关。
第八条 省教育厅相关处(单位)根据当年科研经费总量和项目周期,合理确定当年各类项目个数,并根据各学校的教学科研能力、教师队伍现状、科研管理水平,综合测评后向学校分配项目计划。
第九条 学校接到计划后,内部组织申报评选,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后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未经评审指定项目。
第十条 高校教师创新基金项目、研究生“创新之星”项目,由省教育厅确定下达项目计划,学校组织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后,向省教育厅报备,经省教育厅同意后,由学校安排实施,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不得同时申报其他项目。在前一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承担人。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对重点科研项目进行全流程监控,对其他项目把好出口关。
(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第三方力量,对重点科研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对不符预期、脱离目标,管理有漏洞的,及时停止或纠正,监督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二)省教育厅应加强项目结题管理,组织专家通过盲审、现场评审的方式对项目评审。项目评审要确定一定比例的不合格率,对没有完成既定任务的项目不予结题,以促进项目质量。在评估结题时,将经费使用情况赋予一定分值,做为评审内容。
(三)项目评审完成后,省教育厅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省财政厅,并通报学校,学校作为依据收回未结题和未完成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年度经费时,将扣回资金作为来源统筹考虑。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快资金进度,保证教育科研项目资金需要的及时性,教育科研经费采取年初预拨(除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外)、年内调整的拨付方式。
(一)每年年初,各学校(单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科研支出预计计划,计划包括:上年度项目资金累计结余、以前年度项目当年应支部分、新增项目当年预计支出部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学校(单位)计划,在省级预算确定后预拨当年教育科研经费。
(二)省教育厅确定当年科研项目后,向省财政厅提交当年项目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根据实际计划,测算当年支出,与省教育厅一同调整各学校(单位)当年资金支出预算指标。
(三)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项目,由省教育厅在5月15日前,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下拨申请,一次下达。
第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应加强教育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确保资金优先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开展。在项目结题前,参照《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的项目,不得提前提取间接费用用于发放绩效工资。项目结题后,如有结余,可按规定从结余资金中提取部分用于绩效奖励,单个项目的提取比例不得超出《甘肃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题的项目,已经发生且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由学校(单位)扣回。尚未发生的支出,不再支付,由学校(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项目支出。不得从未完成项目的未支出资金中提取绩效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单位)统筹管理教育科研经费,根据项目当年实际支出,在项目额度内审核拨付,不得按项目固化资金。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由学校(单位)安排用于其他教育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教育科技创新项目的省级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适当安排项目评审费用,用于支付专家费用。评审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评审费用在安排教育科技创新专项时单列,支出单独管理。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项目经费中提取或转嫁费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开展教育科研资金绩效评价。
(一)重点科研项目,在项目申报时应同时提交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不明确,或目标与专项经费设置目标不一致的,不予立项。项目结题前,由学校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评估报告与结题报告同时提交评审部门。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
(二)其他项目,每年项目结束期,由学校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在申报下年度项目和经费时提交自评报告,省教育厅根据学校自评报告,组织力量分学校、分科研类别开展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科研项目类别间的资金结构。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后的学校,将压减资金额度。重点科研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将限制课题组人员以后年度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应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教育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财政、教育部门、相关学校和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和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学校(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教育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教〔2021〕15号)同时废止。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 4月 2日印发 |
共印3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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