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规〔2025〕19 号
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建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单位:
《建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建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促进县人民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三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工作要求,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弘扬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县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推进建宁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建宁建设新篇章。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和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人员应不少于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 次,如有需要可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司法局、财政局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宏观政策调整优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议题,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也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公众代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政府办主任负责协调,政府办负责会议筹办组织、决定事项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研究部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重大事项。
2.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上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审议需提请县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3.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协商后提出的建议案。
4.决定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部署。
5.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县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及调整情况;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项目及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或调整。
6.事关全局以及关系民生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公共政策措施。
7.以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县政府名义,经严格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后的重要协议或合同。
8.事关社会安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疫情防控、防汛救灾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其他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9.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修编或者重大调整。
10.县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制定或修改重大规范性文件等其他重要事项。
11.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破产、重大资产调整、产权转让等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
12.政府系统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安排部署,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13.涉及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台港澳侨安全、网络安全等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
14.其他事关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工作,应提请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1.依照法律法规需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由县政府提名、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3.对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考核、表彰等奖惩事项和全县绩效考评事项。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5.以县政府名义表彰或奖励事项,申报推荐政府系统省级以上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事项。
6.其他需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对于使用县财政性资金投资、总投资额达1000 万元(含)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工程中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
2.重大社会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的基础设施、教育文化、文明卫生等方面项目。
3.重大资源和环境影响项目,包括需报省级以上审批的资源型开发项目。涉及用地面积较大的产业或社会事业项目,重大征迁项目。对生态环境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工业项目。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宣传等重大活动和节庆纪念活动。
5.其他应提交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和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2.县本级年度追加的单项支出1000 万元(含)以上的财政资金安排。
3.上级下达专项资金达400 万元(含)以上,需二次分配资金的事项。
4.其他应提交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上级专项资金有明确资金用途无需二次分配的,不再单独列入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中,若涉及的大额资金使用已包含在原集体决策方案内,则按既定方案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审议范围:
(一)会前未经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
(二)属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能解决或与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
(三)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四)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研究决定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和事项。
(五)未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并研究或虽经研究但没有明确意见的事项。
(六)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有较大分歧的问题和事项。
(七)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但会前未按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八)会前临时动议且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事项。
(九)未按要求通过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向各方征求意见等程序的。
(十)其他不符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
第九条 提交常务会议听取的议题,提请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报送,确保程序规范完备、汇报内容详实、材料严谨准确。
第十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成熟的意见建议或政策文件报县人民政府。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直机关有明确考核目标任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部署,需提交常务会议传达贯彻的重要精神、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提请部门必须及时研究提出传达学习、深入贯彻或推进落实的具体工作建议,不得随意拖延、不得瞒报漏报,确保应列尽列、全部纳入。
(二)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涉及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议题,应由提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按要求履行合法性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公平竞争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程序,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和综合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事项,提请部门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需征询县人大常委会、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上县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意见;需报请县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等审议的议题,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提前征求各方意见、报相关部门开展前置审核,防止程序后置问题发生。
(三)涉及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产业规划、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有效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法律顾问、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
(四)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关系市场主体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广大群众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生态环境等可能造成影响的,议题材料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说明。
(五)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议题,依法依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要规划和项目建设事项的,应征求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法院、公安局、民政和人社局、应急局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等,提请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七)制定财政、就业、价格、产业、投资、消费、外资、外贸、城乡、区域、科技、环保、土地等领域经济政策,以及法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领域非经济性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提请部门应当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八)制定各类文件提请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进行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九)涉及人员规模较多或经费投入较大的重大活动项目安排,提请部门应当提前完成安全风险评估手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特别是对涉及规划、项目、资金、土地等事宜,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汇报到位。
各议题在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前,应由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提请部门须事先根据议题内容及涉及范围,征求县政府班子成员、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主动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分管副县长研究。
涉及多位副县长的,由提请部门的分管副县长与其他副县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副县长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又确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报请县长审示。汇报材料要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议题报批
第十二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政府办会同提请部门严格审核议题内容和成熟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字关、格式关,严控议题列席单位范围,经政府办分口联络员初核,政府办分口副主任复核,政府办主任、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审定。报经县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请部门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完成报审程序、已经成熟的议题由政府办列会;上会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副县长,需提前向县长汇报说明,提高会议决策效率;未在会前3 个工作日报批的议题,原则上待列下次常务会议审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会前仓促报送或临时动议;议题要件不齐全、程序不完备的,退回提请部门完善后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政府办根据政府工作安排和议题轻重缓急程度,于会议3 个工作日前整理汇总列会议题,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建议方案,经政府办主任审核,呈县长审定,分管副县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则上不提交其分管领域议题上会,如遇上级有明确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议题,分管副县长提前向县长汇报说明,经县长同意后可安排上会。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特殊紧急工作,经县长同意后可随时安排上会。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议题审定后,由政府办起草常务会议通知,告知参会人员和列席单位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他事项等。
第十六条 提请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按照会议材料范式,加强审核把关,严控篇幅时长,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简的精简,认真做好准备。
(一)传达学习贯彻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传达的文件、指示批示或有关会议精神、我县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或我县初步贯彻落实意见、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000 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 分钟。
(二)经济运行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经济运行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主要汇报部门字数控制在1600 字左右(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8 分钟;其他汇报部门字数控制在1200 字左右(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6 分钟。
(三)专项工作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其他说明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200 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6 分钟。
(四)政策性文件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起草背景及过程(上位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主要内容(总体思路、整体框架、主要版块、重点工作等)、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政策性文件正文等内容,原则上起草说明字数控制在1000 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 分钟。
(五)具体事项类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其他说明事项、提请审议事项等内容,原则上字数控制在1000 字以内(附件附表除外),汇报时间不超过5 分钟。
(六)涉及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法律法规学习等议题时,应准备学习提纲,力求简明直观。
以上会议材料,可根据政府工作安排、议题实际情况和会议具体要求,对材料范式略作优化调整,对材料篇幅和汇报时间略作增减。
第十七条 提交常务会议听取、审议的议题,原则上应由提请县分管副县长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会前要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县情实情,做足充分准备,准确无误回答问题。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县长报告,同意后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汇报。
第十八条 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一般不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其他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二十条 要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议定涉及全县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等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
(一)拟由县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
(二)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调整意见、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
(三)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修编或重大调整。
(四)以县政府名义表彰或奖励事项,申报推荐政府系统省级以上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事项。
(五)涉及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每年年初确定的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包括其年度安排计划涉及重大调整的。
(六)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涉及重大征迁项目。
(七)县委常委会工作规则明确需提交审议的重大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方案。
(八)其他按规定需提交县委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以下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调整意见。
(二)财政预算草案、预算执行及调整情况。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生态环境、公共安全、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按规定需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有遗漏,需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暂缓决策进一步协商和协调,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政府办负责常务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按规定主动公开,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需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常务会议纪要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省市属机构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和议题外,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报道;常务会议新闻报道严格执行新闻报道工作有关规定,新闻稿一般须经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政府办主任审定,如涉及敏感事项,需呈报县长和相关副县长审定。
第八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副县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县政府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县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变更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为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省市属机构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议题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安排部署,亲自抓好贯彻落实,认真执行会议决定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班子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做好文件公开解读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故意拆分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规避集体决策的。
(三)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造成决策错误的。
(四)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六)在执行决策中出现人事、资金、项目等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报告或按决策程序研究的。
(七)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十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接到会议预通知或通知后,应事先安排好活动日程,保证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及时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请假。
列席单位、参会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请假,经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并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写明请假原因及委派参会人员),报政府办备案。已明确告知参会的列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
第三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带头改进会风文风,会议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或擅自离开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