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政办规〔2025〕5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诏安县旅游民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旅游民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9 月2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旅游民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进我县旅游民宿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提升旅游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与范围
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建筑不超过4 层,客房不超过14 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 2 ,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管理机制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旅游民宿所在地乡镇履行辖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行业监管职责。
成立诏安县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我县旅游民宿产业健康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文旅局,以下简称县旅游民宿办),对全县旅游民宿备案情况、规范经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等不定期开展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各部门、属地乡镇应依法加强旅游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对旅游民宿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旅游民宿设施,县文旅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辖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旅游民宿的开办指导、核验初审、数据统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旅游民宿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日常巡查监管,防止违法建筑用于经营旅游民宿及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邻里纠纷等方面管理措施。
(二)县公安局
负责统筹全县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系统公安端的接入,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公安局派出所负责指导辖区内旅游民宿经营者履行治安、防盗等日常工作。
(三)县文旅局
负责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品牌培育和宣传推广;指导旅游民宿产业发展、服务规范及人员技能培训;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民宿信息库;指导优化旅游民宿特色旅游产品,开发与旅游民宿相结合的精品旅游路线。
(四)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旅游民宿登记办理营业执照,规范和监督旅游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规范经营者市场经营行为;对有开展食品经营的,指导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旅游民宿涉及价格欺诈、食品安全等投诉问题处理。
负责监管旅游民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负责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指导属地乡镇政府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做好旅游民宿与旅游特色村(社区)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衔接;指导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历史建筑、历史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旅游民宿保护工作;指导旅游民宿业主根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做好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六)县卫健局
负责对旅游民宿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批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卫生监督等工作,督促旅游民宿经营者落实各项卫生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旅游民宿涉及住宿卫生问题投诉的处理。
(七)县农业农村局
统筹整合农业资源,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旅游民宿聚落渠道销售,推动旅游民宿行业与农业融合发展。
(八)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做好旅游民宿房屋土地权属合法性确认,指导属地乡镇政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指导旅游民宿聚落属地乡镇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九)县财政局
负责旅游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筹措与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十)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区域内旅游民宿违章搭盖的执法监管。
(十一)县税务局
负责办理旅游民宿行业相关纳税业务,指导旅游民宿行业规范使用发票,引导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法诚信纳税。
(十二)县统计局
负责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做好旅游民宿达规纳统工作。
(十三)县应急局
负责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十四)诏安生态环境局
负责加强旅游民宿环境保护的监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十五)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指导属地乡镇政府、公安局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申报经营旅游民宿。
(二)规模范围: 旅游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执行。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三)其他要求: 旅游民宿应符合《诏安县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详见附件3)。
五、申办流程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到属地乡镇党群服务中心填写《诏安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4)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属地乡镇政府先对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对材料完整的提交县旅游民宿办。
(三)县旅游民宿办牵头组织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属地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县旅游民宿办根据检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予以备案。
(四)旅游民宿经营者取得各相关部门盖章完整的备案登记表后10 个工作日内,与所在辖区公安局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前往所在辖区公安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申请办理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层报市公安局委派技术员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接入公安端并取得系统登录账号后方可经营。
六、经营责任
旅游民宿经营者作为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必须做到:
(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并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财产险、旅客意外险等保险。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
(四)主动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配合上报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对于各相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
(五)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参加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举办的辅导培训。
(六)旅游民宿发生相关变更,如房屋改造装修、经营权变更、产权变更等,应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属地乡镇政府申请核验,并提交县旅游民宿办备案。决定终止营业的,应提前向属地乡镇政府、县旅游民宿办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恢复原貌的恢复原貌,配套的临时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
(七)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 月15 日前,主动向属地乡镇政府报送上一年度年审备案表(详见附件5),并由属地乡镇政府汇总已通过年审的旅游民宿报县旅游民宿办备案,直至旅游民宿终止营业。县旅游民宿办每年将牵头相关部门对当年需进行年审的旅游民宿抽查总数的20%进行现场年审核验。当年通过现场核验的旅游民宿,自下一年度起报送。连续2 年未年检的,由县旅游民宿办取消相关旅游民宿的备案资格,并通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拆除其福建省旅馆业(民宿)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文件由县文旅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二)本文件出台前,已按《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民宿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诏政办规〔2022〕17 号)规定纳入各乡镇备案管理又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原则上按本文件要求进行整改;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经营主体,由属地乡镇政府督促经营主体办理主体名称变更,并将名单报送至县旅游民宿办,县旅游民宿办转报给县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
(三)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相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附件:1.诏安县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申办旅游民宿所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3.诏安县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
4.诏安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
5.诏安县旅游民宿年审备案表
6.诏安县旅游民宿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1
诏安县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蔡燕海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沈秀茂 县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
黄绿兰 县文旅局局长
黄爱聪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黄惠斌 县市场监管局三级主任科员
吴 浩 县住建局四级主任科员
张远天 县卫健局党组成员
卢永春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沈照春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吴志明 县财政局四级主任科员
沈勇标 县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陈丽君 县统计局副局长
李志旭 县应急局副局长
沈家阳 县税务局副局长
沈松生 诏安生态环境局监测站站长
陈伟来 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员蔡培根 梅洲乡党委宣传委员
胡钦水 四都镇党委宣传委员
林 璐 金星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黄小捷 梅岭镇党委委员
沈惠权 桥东镇党委宣传委员
沈丽珠 南诏镇党委宣传委员沈雪玲 深桥镇党委宣传委员
沈吉昌 西潭镇党委宣传委员
吴振陵 白洋乡党委宣传委员
林 楠 建设乡副乡长
黄标贤 红星乡副乡长
林少玲 太平镇党委宣传委员
黄永记 霞葛镇三级主任科员
张逸祺 官陂镇党委宣传委员
王永锋 秀篆镇党委宣传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文旅局,县旅游服务中心主任许洪钦任主任,成员由县公安局、住建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及消防救援大队各派一名业务人员担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成员的,由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并履行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申办旅游民宿所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1.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有开展食品经营的经营者还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查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意见书(查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原则上为旅游民宿经营者,经营者和民宿业主不属于同一人时,经营者需得到业主授权方能办理)。附件3
诏安县旅游民宿经营基本要求
为引导我县旅游民宿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推进标准化建设,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和《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051—2016),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要求。
一、经营场地
1.经营用房四周保持整洁干净,周边生态环境好。
2.接待区域根据经营需要,进行必要的绿化、硬化、美化处理;附近无污染源。
3.有供住宿客人洗漱的设施。
4.若使用集中式空调,其卫生标准必须符合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二、客房设施
1.双人房每间面积不低于8 平方米,客房布局合理,门锁为暗锁,有防盗装置,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须知和公用电话,有防蚊蝇、蟑螂等设施。
2.配备桌椅、床头柜、衣架、空调、电视机等基本接待设施和拖鞋、烟灰缸、茶水等生活用品,家居用品使用性能较好。
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公司;设有专用布草间(储藏间);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整洁,做到一客一换,及时清洗消毒。被褥、枕芯等床上用品保持整洁干燥,无异味,定期消毒。
4.客房每日至少打扫一次,整洁卫生,提供早叫服务。
5.单家旅游民宿经营规模:客房不超过14 间,不超过4 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不超过800 平方米。
三、卫浴
1.每个楼层至少有一间供住宿客人洗漱、沐浴、如厕的盥洗室,通风、照明条件完善,冲洗设备完好,卫生清洁,干湿分离,不具备干湿分离条件的须有防滑标志,配备梳妆镜。24 小时供应冷热水。
2.必须统一使用电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和使用符合通风、散热等消防安全条件。
四、厨房及餐厅
1.厨房最小面积不小于8 平方米。厨房布局、作业流程合理,通风良好,紧邻餐厅。食品和非食品存放场所应分区、生熟食品分案加工且分器分区存放。
2.厨房整洁卫生,有防蚊蝇、蟑螂、老鼠等设施;地面经硬化防滑处理,墙面瓷砖墙裙1.5 米以上。
3.至少设置3 个清洗水池,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有冷藏、冷冻、消毒设施;厨房油烟废气排放合理规范。
4.食品来源和食品加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台账记录,食品来源可以追溯,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齐全有效,饮用水达到安全标准。
5.餐厅布局合理,采光通风好,整洁卫生;餐厅、酒具等各种器具配套应密闭存放、无破损,有消毒设施且定期消毒。
五、消防等安全管理
1.经营用房无危房,无乱搭乱建设施;门窗及锁具、桌椅、床等家具安全可靠。
2.过道、安全出口、楼梯配备应急照明灯,每层设置不少于1 个4 公斤的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200 平方米室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卷盘布置应保证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一点,卷盘可与生活用水系统连接。
3.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客房内宜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4.厨房的燃料应设置在符合标准的构筑物内,并应设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厨房与其它部位应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5.旅游民宿建筑及相关设施还应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制订的相关技术标准。
6.有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制度、安全巡视制度、入住登记制度、食品卫生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并上墙。
7.室内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电气线路、设备不应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必须铺设、安装在可燃物上时,应采取套阻燃管等防护措施。
8.旅游民宿应在每个房间和室内走道等公共部位设置独立式烟感报警器;建筑超过三层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旅游民宿,住宿房间内每个床位应设配置一具自救呼吸器。
9.应保持走道、楼梯、窗户、安全出口畅通,不能设置影响逃生的金属栅栏或放置其他遮挡物。
10.不存在“三合一”现象。
11.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卫生健康证且着装整洁。
2.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基本知识,文明有礼,服务热情,能用普通话进行接待服务。
3.主要从业人员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电话报警基本知识。
七、住宿管理
1.备有游客常用、应急的非处方药品。
2.经营场地有专人打扫,基本无污水污物,无乱扔乱放。
3.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有条件的纳入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经处理后废水有合理排放去向。
4.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礼貌待客。设有旅游服务质量意见本,能按游客意见改进服务。
八、旅游民宿管理
1.旅游民宿经营者应于每年1 月及7 月底前,将前半年每月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资料,依式呈报有关部门。
2.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参加相关部门举办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团体举办的辅导培训。
3.旅游民宿经营者对于相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
附件4
诏安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
诏安县旅游民宿年审备案表
附件6
诏安县旅游民宿变更申请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