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文件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泉洛资规〔2025〕1 号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 农村和水务局关于印发《洛江区农村宅
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洛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 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5 年9 月22 日
洛江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
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我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解决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63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洛江区范围内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确权登记。
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土地具备登记条件但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先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待房屋具备登记条件后,再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申请确权登记的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二、确权登记发证的原则
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身份合法、依法自愿;一户一宅、房地一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原则。
三、宅基地申请登记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一)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已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的;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 年1 月1 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四)1999 年5 月6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 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
(五)农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确权登记。
四、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一)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处理办法
对于2021 年2 月4 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 号)印发前,房屋已建成但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 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整合到《洛江区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审核表》)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2 年2 月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 年2 月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含当日)至2021 年2 月4 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 号)印发前期间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报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 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查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办〔2024〕29 号)等审核批准;若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出法定面积限额的比例超过3%,无权属来源材料或权属来源材料不完整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处理后再予以审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按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2020 年7 月3 日(含当日)至2021 年2 月4 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 号)印发前期间未经批准建房占用耕地的,不予审核批准及确权登记。
2021 年2 月4 日(含当日)后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 号)要求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登记。
(二)宅基地超面积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超面积的,区分历史阶段依法处理:
1.1982 年2 月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 年2 月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应明晰合法权属与超过部分的用地界线,超过的面积不予确权登记仅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含当日)至2021 年2 月4 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符合规划,超占面积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可按批准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未经审核批准的,只登记原批准部分,并明晰合法权属与超占部分的用地界线,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2021 年2 月4 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号)印发前已经批准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因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实际使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参考《福建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7 年版),超出部分占批准面积的比例在3%以内的,由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5.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
6.历史上已颁发土地证,原登记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原登记面积但未超原批准面积的,由所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7.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三)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1.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占地未超宅基地使用权范围,有建设审批手续的部分,按批准的层数及建筑面积登记;现状层数及建筑面积少于批准的,按现状层数及建筑面积登记。
2.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占地未超宅基地使用权范围,没有建设审批手续的,区分建设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2005 年9 月26 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05〕121 号)前已建成的房屋,可按实际建筑面积、层数确权登记。
(2)2005 年9 月26 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05〕121 号)(含当日)至2021 年2月4 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 号)印发前期间已建成的房屋,按不超过三层的范围予以确权登记;超过三层的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房产分户图上以阴影标示,超出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房屋占地超过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房产分户图上以阴影标示,超出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部分按上述第1、2 点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4.房屋在2018 年2 月1 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施行后建成的,占地超过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且面积超宅基地法定面积限额的比例超过3%的,房屋超出部分应依法依规处理后,再按上述第1、2、3 点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土地已经依法依规处理过的,房屋不再重复处理。
(四)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问题
1.2021 年2 月4 日前,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且土地仍属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2.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2008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2008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含当日)至2021 年2 月4日前期间建成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公告15 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3.2021 年2 月4 日后(含当日)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应按《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 号)要求,提供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可按本方案规定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本方案规定按实际使用面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五、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由申请人向宅基地和房屋所在的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认定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以村(社区)为单位按批次报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申请。由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申请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洛江区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审核表》(附件4)等相关材料,核实原件并收集权属来源材料、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权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
2.确认。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四至情况、“一户一宅”、地上房屋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纠纷等进行核实(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申请人户籍地址应与宅基地坐落一致)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程序进行公告(宅基地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需公告30 天;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无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于2008 年1 月1 日后建设的,需公告15 天;土地、房屋情况均需公告的,可一并公告,公告期为30 天),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洛江区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审核表》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认定。
3.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现场踏勘,对拟申请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权属来源、宗地界址范围、房屋建成时间、符合规划情况等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涉及土地无权属来源材料或权属来源材料不完整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需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在《洛江区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审核表》的《用地审批房屋规划审核意见单》签署意见。
4.登记。认定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村(社区)为单位按批次报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一)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含当日),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30 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中心市区一体化开发建设资源规划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泉政办〔2022〕42 号)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若存有基建手续不完整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待今后明确相应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后,按规定办理。
七、不予(或暂缓)登记的情形
宅基地和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暂缓)登记: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四)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小产权房;
(五)农房调查成果确认为宅基地,房屋主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及宅基地的街道办事处)确认实际已改变住宅性质,作为生产或经营场所的;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申请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六)房屋灭失的,以及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八、伪造相关材料等采用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处理办法
对伪造相关材料等采用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方案由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泉州市洛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自2025 年9 月2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 月31 日止,期间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
2.公告(宅基地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公告(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无符合规划或建设
相关材料)
4.洛江区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审核表
5.洛江区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审核表附件1
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兹有坐落于 镇(乡、街道) 村(社区)小组 号的不动产,原权利人 (身份证号: ),现登记申请人 (身份证号: ),权属来源材料: ,使用土地面积: ,房屋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 。
在施工过程中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现房屋工程已竣工。根据工程质量责任制原则,如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情况,本人负责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绝不隐瞒。本人愿意承担因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具结人:
年 月 日附件2
公 告
经核实,以下宅基地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四至清楚、无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按照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现就以下申请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30 天)。公告期间如对以下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现状及历史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告之日起30 日内向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及同意申请人的确权登记申请。
年 月 日附件3
公 告
经核实,以下宅基地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无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于2008 年1 月1 日后建设,四至清楚、无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按照我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现就以下申请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15 天)。公告期间如对以下土地和房屋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告之日起15 日内向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
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及同意申请人的确权登记申请。
年 月 日附件4
洛江区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审核表
二O 二 年 月 日附件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