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政办规〔2025〕3 号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莆田市荔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广湄洲岛旅游民宿管理经验做法的通知》(莆文旅〔2022〕82 号),规范旅游民宿管理,促进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将《莆田市荔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荔城区旅游民宿管理综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荔城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表
3.荔城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一次性告知单
4.荔城区旅游民宿办理流程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9 月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荔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民宿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推动乡村振兴和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在城镇、乡村、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业主或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文旅等服务的小型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旅游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合理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促进旅游的原则。旅游民宿管理应遵循政策鼓励、登记备案、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区、镇街、村居三级工作机制。区级建立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文旅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发改局、荔城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荔城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荔城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负责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统筹旅游民宿发展,强化产业布局和品质引领,对旅游民宿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全局性、政策性问题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各镇街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文旅局,负责旅游民宿发展规划的编制,划定旅游民宿开办区域,制定推动旅游民宿发展的管理办法,完善和细化各类鼓励政策,加大政策集成;建立旅游民宿联合审核监管机制,具体负责旅游民宿审批、执法和日常监管,常态化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问题,由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由检查单位报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建立旅游民宿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指导合法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组织旅游民宿经营者开展业务培训;做好旅游民宿政策引导、宣传推广等各项工作;审核旅游民宿客房及床位数量、设施设备配套是否符合旅游民宿营业条件;对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旅游民宿进行审批和监管。
区发改局:按照政府投资现行政策,支持旅游民宿发展重点地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荔城公安分局:负责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属地派出所开展备案、指导民宿业主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等工作,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加强旅游民宿日常治安管理和业务培训。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编制涉及旅游民宿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统筹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旅游民宿建筑安全可靠性鉴定及消防安全评估,指导镇街(村)抓好旅游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审核房屋是否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靠性鉴定(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省内市外鉴定机构已办理告知登记的鉴定机构名单汇总表》里的鉴定机构)、消防安全评估且鉴定(在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结论符合要求;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及镇街(村)做好美丽乡村建设与旅游民宿旅游特色村的基础设施配套衔接。
区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资源,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农宅发展旅游民宿。
区商务局:负责旅游民宿住宿服务业管理促进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旅游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荔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按照旅游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指导各镇做好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旅游民宿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立足市场监管职责开展旅游民宿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旅游民宿执行垃圾分类制度。
荔城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审核监管是否符合环保排污要求。
各镇(街)、村(居)委会:在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落实好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受理初审、日常服务、统计及属地监管责任。对旅游民宿改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两违”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建立旅游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旅游民宿公共品牌体系建设和宣传贯彻旅游民宿安全指导,参与旅游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三章 开办要求
第六条 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建的旅游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委托福建省内符合资质要求和管理规范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经营用房应提供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如经营者与旅游民宿房屋权属所有者不一致)。
第七条 旅游民宿的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 (或套) 、层数不超过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超出上述标准的应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审批、管理。地下室不得作为住宿经营使用 。
第八条 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旅游民宿消防安全标准,具体消防安全标准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 号)执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进行评估。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消防措施:1.三层以下的旅游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三层以上(含3 层)的旅游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2.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客房均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不得安装有碍逃生的上悬开窗、下悬开窗。3.应按每层不少于2 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 平方米的,应按每25 平方米1 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 公斤以上的MFC/ABC 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每间客房显眼位置应放置简明逃生说明手册,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配备有超小型灭火器、应急手电、求救哨、简易呼吸面具、阻燃毯等逃生用具。二层以上的旅游民宿(不含二层)应在二层以上客窗临窗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挂勾并加配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防滑手套、消防钩等用具。4.旅游民宿主体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可由自来水管直接引出的简易自动喷淋装置;如给水管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并确保给水管压力。5.设置有能覆盖所有楼梯间、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备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内均需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宜选用具有WIFI 功能的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6.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7.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旅游民宿住宿主体建筑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完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封堵严密。8.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平方米。9.三层以上(含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400 平方米及以上至800 平方米的建筑,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 个;三层以上(含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 个疏散楼梯,但需增设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包含逃生绳等逃生设施。若因消防安全需要,在旅游民宿主体建筑增设的室外疏散楼梯,不认定为违法建筑;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房间门应具备相应防火功能;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75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对已经营业的旅游民宿,原则上需按要求改造,确有难度的,可采取门上部包铁皮或涂刷防火涂料来替代防火门;客房不得设置封闭式房间。10.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识。11.旅游民宿业主及管理者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定期消防培训教育制度。12.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者是旅游民宿改造施工期间和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消防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和日常经营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应严格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四章与第五章的要求,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营管理期间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13.旅游民宿经营业主不得将家庭住宿设置在经营范围内,确有困难的必须采取防火墙分隔,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14.鼓励设置简易警铃报警装置。
第九条 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应符合环保排污要求。兼营餐饮的应当配套餐饮专用烟道,安装油烟净化器,设置隔油池并规范处置隔油池废弃物,污水经预处理并达到纳管标准后纳入污水管网。旅游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旅游民宿应该接入污水管网,不能接入管网的需配套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旅游民宿污水及处理后的尾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十条 旅游民宿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利用自有宅基地和农民房屋经营旅游民宿。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旅游民宿经营。旅游民宿经营者应讲好荔城故事,主动弘扬荔城特色文化风采。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开办旅游民宿经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告知承诺制等举措,采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方式,优化证照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三条 申请。经营旅游民宿业主须先向所在地镇(街)领取《荔城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表》(附件1)和《荔城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一次性告知单》(附件2),并对《荔城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表》相关内容进行如实填报,征求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镇(街)初审。
第十四条 初审。各镇(街)统一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旅游民宿登记备案业务。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申请民宿审批时,要携带《荔城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审核材料(一式三份)到窗口办理。所在镇(街)对旅游民宿经营用房的合法性(含是否“两违”)、房屋安全性(住房、消防)、布局合理性、改造设计方案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10 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并上报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审批。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推送至各成员单位,各单位按职责要求组织核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须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各单位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反馈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部审核通过的,提交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期研究、备案并发文公示。
第十六条 备案。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向荔城公安分局发函提供旅游民宿备案名单,荔城公安分局接到旅游民宿备案名单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未全部审核通过的,退回所在地镇(街)重审。
第五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负安全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和广告宣传,并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八条 旅游民宿业主或经营者不得提供回扣、拉客缠客,或强行向客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自觉接受所在镇(街)的旅游民宿服务监管和所在地旅游民宿行业协会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同时应当倡导杜绝餐食浪费。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宿接待住客住宿必须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查验住客身份证件并如实登记。
第二十二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展现传统文化魅力,显现文化风采,倡导个性化体验式创意经营,体现本地人民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素质。
第二十三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居民及住客的民俗和民族宗教信仰,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旅游民宿家庭主要成员或其他成员参与必要服务,倡导旅游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及生活方式分享服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民宿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并参加年度健康体检。
第二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及服务人员应参加公安、消防、文旅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旅游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 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应急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设置防汛、防台风安全联系人,当发生洪涝、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旅游民宿安全联系人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旅客的转移工作。
(三)旅游民宿经营者对旅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不安装使用旅游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备案资质并予以公示。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擅自从事旅游民宿经营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计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旅游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旅游民宿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将处罚结果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促进旅游民宿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统筹规划旅游民宿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
荔城区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志鸿(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 蔡朝清(区文旅局局长)
成 员: 许海明(区府办副主任)
林志雄(荔城公安分局副局长)
许 力(区发改局副局长)
朱国清(区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陈高榕(区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
陈耀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东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总监)
卢 柱(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陈凤举(区卫健局副局长、疾控局局长)
林长春(区商务局副局长)
祁清珊(区生态环境局三级主任科员)
李少华(区农业农村局三级主任科员)
彭静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
陈 敏(区文旅局副局长)
翁益平(西天尾镇宣传统战委员)
黄 伟(黄石镇区派服务队副队长)
翁青霞(新度镇宣传统战委员)
张霖霖(北高镇宣传统战委员)
林志献(镇海街道社区建设发展中心主任)
林冠华(拱辰街道党工委委员、宣传统战委员)区旅游民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文化体育 和旅游局办公室兼。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本单位自 动调整继任者继续履职。附件2
荔城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表
附件3
荔城区旅游民宿备案审核一次性告知单
一、初审需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建房审批材料 : 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正面照片,并承诺不因开办旅游民宿造成房屋产权纠纷。
6.房屋租赁合同: 如经营者与旅游民宿房屋权属所有者不一致,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7.房屋质量建筑安全鉴定: 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建筑可靠性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申请人需提供鉴定机构资质、委托鉴定合同及鉴定费用发票、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8.消防安全评估鉴定报告: 消防安全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且检测结论必须符合要求。申请人需提供检测机构资质、委托检测合同、检测费用发票及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9.设计改造方案: 旅游民宿装修改造前,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详细设计,并提供包括庭院、立面等外部环境和功能区、客房等内部环境,以及店招设计方案、效果图或照片。旅游民宿装修改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改造。
二、其他要求
1.旅游民宿规模: 旅游民宿的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 个标准间(或单间)、层数不超过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
2.“两违”审核: 由各镇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3.生态环保要求: 用于经营旅游民宿的建筑物应符合环保排污要求。兼营餐饮的应当配套餐饮专用烟道,安装油烟净化器,设置隔油池并规范处置隔油池废弃物,污水经预处理并达到纳管标准后纳入污水管网。
4.垃圾分类要求: ①每个房间及各功能区配备一组干、湿两色垃圾桶;②每个楼层配备一组干、湿、可回收三色垃圾桶;③大堂配备一组干、湿、可回收、有害四色垃圾桶。
5.名称使用要求: 旅游民宿的名称中不应使用“宾馆”“酒店”等易造成概念混淆的专有名词。
附件4
荔城区旅游民宿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