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荔政规〔2025〕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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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政规〔2025〕2 号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

荔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5 年9 月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拓宽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补偿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 号)、莆田市住建局等3 部门《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莆建房〔2025〕12 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一)本细则实施之日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在辖区范围内实施房票补偿的片区改造、片区更新等项目以及交通、水利、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二)本细则实施之日前,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若安置房尚未动工建设或安置房建设面积不足以安置的,或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未补偿到位的,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在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为房票安置。

二、房票使用范围

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在政府筹集的“房源超市”内购买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店面、商业办公、车位)、安商房或其他安置房房源以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三、房票票面价值

(一)本细则实施之日前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需要申请房票时,根据已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未安置面积,与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基础上,补充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原房屋征收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起,不再按照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本细则实施后的征收项目,可采取房票安置的方式,被征收人在申请房票时将所折算的合法面积进行一次性申请房票,并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但征收项目实施方案另有规定执行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房票安置协议》中的房票票面价值为被征收房屋选择房票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搬迁奖励、提前签约奖励等各项补偿补助奖励应当计入房票面值金额,具体计算标准和限额应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政策制定明确细则,并向被征收人公示,防止争议。

四、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由荔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设计制定,带有唯一识别编码,应载明征收项目名称、《房票安置协议》编号、持有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票面面值、有效期等信息。房票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核发,并加盖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印章后生效。票面金额不计息,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融资、违规套现。

(二)初始房票。房票实行实名制登记,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依据签订的《房票安置协议》,向被征收人出具初始房票。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在共有各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可根据各户所占房票金额的情况,分别开具房票。除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处分情形下,房票允许拆分,被拆分后的房票持有人只限于被征收人(含产权共有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且拆分须经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确保拆分合法合规。

(三)房票转让。初始房票持有人可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转让。转让双方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转让后房票使用及管理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加强登记和监管,防止房票多次转让及权属纠纷。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经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登记确认后开具转让房票。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转让申请。房票转让后有效期仍从初始房票出票之日起计算。转让房票应在初始房票的剩余有效期内使用,可以分别独立使用、结算。

(四)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合法的继承房票持有人。

(五)房票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毁。

(六)使用期限。初始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为24 个月。房票持有人不得在房票有效期满前申请兑付现金。房票使用人及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司法文书后,可申请提前兑付,但不享受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七)期满处置。对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或使用房票金额购房后的剩余部分,在房票到期后,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兑付货币, 兑付货币部分不得享受房票安置购房奖励。

五、房票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及转让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源超市内符合条件的房屋,给予差异化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自房票出票之日起12 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5%的购房奖励;

2.自房票出票之日起第13 个月至24 个月内使用房票购房的,可按该时段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2%的购房奖励。

3.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及转让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源超市内现房的,根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征迁项目标准一次性奖励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购买现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计算公式: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征迁项目初始房票出票之日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6 个月

(2)被征收人及转让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源超市内期房的,根据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征迁项目标准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至所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交付之日后6个月。

购买期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计算公式:

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征迁项目初始房票出票之日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所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交付月份-签订购房合同月份+1 个月)+6 个月]

4.购房奖励及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并纳入各项目征迁成本。房票面值低于购房款的情况下,购房奖励可一并用于支付购房款。房票面值高于购房款时,在房票使用期到期后,购房奖励与未使用的房票余额进行统一兑付结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待房票使用期届满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进行统一兑付结算。

六、房票使用流程

(一)初始房票申领、核发。 被征收人与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且交房、搬迁腾空后,可向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2.已签订的《房票安置协议》原件;

3.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相应情况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委

托书、公证书等其他文书材料。

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将信息录入房票系统,被征收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通过审核的,系统自动生成加盖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印章的初始电子房票。被征收人可通过房票服务平台直接查看,也可向项目征迁实施单位申领纸质房票。

(二)房票转让

初始房票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房票进行转让,初始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受让人共同前往征迁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转让或分割,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已签订的《房票安置协议》原件;

2.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原件;

3.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4.房票转让申请表(附件6);

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收件后录入系统,初始房票持有人及房票受让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通过审核的,系统自动生成加盖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印章的转让电子房票。房票受让人可通过房票服务平台直接查看,也可向项目征迁实施单位申领纸质转让房票。

(三)房票结余兑付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到期后,可向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结算房票面值中未使用的房票余额、使用房票购房可享受未使用的购房奖励金额、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提供以下材料:

1.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原件;

2.持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

3.房票余额结算申请表(附件7);

4.银行卡号;

5.购房备案表(或者购房协议);

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房票购房结果和房票剩余金额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申请审核通过之日起30 日内兑付金额。

七、房源超市

房源库中的房源(仅限荔城辖区内)可以包含有合法产权、可销售的住宅套房、商业店面、商办和车位等,应包含房源楼盘、楼栋号、楼层、套型、面积、价格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更新。涉及抵押、查封、封存等司法限制行为和债务纠纷的商品房不得列为房源超市房源。房源及价格实行动态调整。

(一)商品房房源

荔城区域内响应房票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向区住建局申报参与房票工作,申报时需明确可用房票购置的房源,并提供一房一价等房源相关信息,销售单价不得高于备案价。已准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的房源必须是批准预售或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鼓励房企对房票使用人设定特定优惠幅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政策需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违规拒收房票或恶意抬价的,取消房源准入资格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二)安商房或其他安置房房源

由各镇街、园区向区财政局报送可用房票购置的房源,区财政局汇总后向区住建局提供,房源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使用房票购房流程

(一)持票购房。 持票人在可使用房票购置的房源库中查询、购置意向房源。涉及商品房的,持票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洽谈购房事宜,房屋买卖双方以房票作为购房资金依据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涉及安商房或其他安置房房源的,持票人与房源所属的产权单位洽谈购房事宜,凭房票与房源所属的产权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使用房票购房时,房票金额可一次性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可结合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进行差额支付。

(二)补足房款。 持票人房票兑付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持票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约定条款自行及时补足。未按约定补足房款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与征收实施单位无关。

(三)房票购房资金兑付结算

1.持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安置(商)房源的产权单位确认购房后,开发企业或安置(商)房源的产权单位可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3 或附件4)、《房票购房汇总结算表》(附件5)、《竣工验收备案表》、《首次登记证明》等相关申请资料,申请结算购房金额。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完成初审。

2.征收实施单位经核对信息后,应在15 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以下支付节点及支付比例予以兑付结算资金:

(1)持票人购买商品房为期房的,房票购房资金结算按照分四个节点进行申请兑付。房票结算资金须按照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执行,直接汇入所购房源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具体如下:①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30 日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20%。②商品房主体封顶后30日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30%。③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30 日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30%。④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及开具购房完税发票后30 日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20%。

(2)持票人购买商品房为现房的,资金结算分三期进行支付,购买商品房为现房的,购房资金在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审核通过后汇入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企业账户。具体如下:①首期结算资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30日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30%;②第二期于网签备案后第6 个月内且开发企业配合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30%;③第三期于网签备案后第12 个月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40%。

5.购买安置(商)房的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的付款时点,按比例分期兑付资金。

九、资金管理

房票使用兑付、结算兑付的资金,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专户统一管理,确保房票使用兑付、结算兑付的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防止资金挪用或滞留。

十、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确保房票结算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房源所属的产权单位提供的剩余安商房(或安置房)价值统一委托评估并进行价格确认,纳入房票房源库。

区住建局负责开发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筹集可使用房票购置的房源,建立房源库,组织发布纳入房票房源库的商品房及存量安商房、其他安置房等房源信息,并向被征收人公示;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相关征收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项目征收指挥部)负责房票补偿的出具、授权、拆分、转让、兑付、结算等具体工作,对房票的生成和使用进行全流程管理。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票遗失或损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及登报作废声明向征收实施单位补办,并在票面注明“补办”字样,补办的房票使用期限与原房票一致,房票补办内容以征收档案为准。

(二)使用房票所购买的房产,应缴纳的契税以税务局审核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房票工作,已报名准入楼盘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拒售房屋或恶意抬价,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帮助被征收人进行套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房票的各项规定,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尽力为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优质商品房和优质服务以及优惠价格,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造成房票持有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要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书面同意后,且退房申请应于房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方可办理退房手续。房票持有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退回已兑付房票金额及已领取的购房奖励金后,商品房网签系统方可受理合同注销申请。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本细则有效期满后,已实施房票安置的项目,被征迁人或者房票持有人已申领房票仍在有效期内的,房票可继续使用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六)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七)本实施细则由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房票样式;

2.参与房票购房活动房企报名表;

3.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商品房表样);

4.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安置(商)房表样);

5.房票购房汇总结算表(表样);

6.房票转让申请表(表样);

7.房票余额结算申请表(表样);附件1

附件2

参与房票购房活动房企报名表

附件3

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商品房表样)附件4 房票购房款资金拨付申请表(安置(商)房表样)附件5

房票购房汇总结算表附件6

房票转让申请表(表样)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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