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莆林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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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林规〔2025〕1 号

莆田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护林员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局各有关部门、各省属国有林场: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森林资源“全链条”监管工作要求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22〕7 号),我局研究制定了《莆田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林业局2025 年8 月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要求,夯实建设生态文明的林业基层基础,根据《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莆田市护林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保障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护林员源头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的作用,实现森林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本细则所称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聘用的,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三条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护林员巡护、考核、检查、培训、档案等管理制度;国有林场、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街道)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林业站)、其他单独聘用护林员的单位,负责护林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巡护森林资源,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责任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及时发现、记录、劝阻、上报管护责任区域内的侵占破坏林地、盗砍滥伐林木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案件;

(四)在森林火灾预防中,履行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火情早期处理等职责,巡查、制止、上报管护责任区域内的各类野外违章用火,发现、上报森林火灾,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和侦破查处火灾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后处置有关工作;

(五)及时发现并上报管护责任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危害情况;

(六)及时发现、上报管护责任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原生地)被破坏情况、有关违法案件线索和野生动物活动异常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和违规放生动物活动进行劝阻,协助清缴、拆除非法猎捕工具;

(七)劝阻并报告破坏管护责任区域内的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对以上需要报告的事项,护林员应及时向属地的国有林场、林业站及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通过智能巡护APP 平台上传位置定位和图片信息。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国有林场、林业站可通过无人机巡查或者派技术人员等开展补充调查确认。

第五条 林地面积6 千亩及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护林员;林地面积不足6 千亩的,应根据当地林地分布情况、管护难易程度等合理配备护林员。

科学合理划定护林员林地管护网格,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管护网格;除了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地外,单个网格林地管护面积不可超过2 万亩,由专业化公司负责管护的单个网格林地面积不可超过3 万亩,各单位每位护林员的管护林地总面积不可超过2 万亩。

各地应依托“全市一张图”平台,把本辖区林地管护网格化单元信息共享到各村,明确各管护单元的护林员、村级林长、乡镇(街道)包片领导干部等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地护林员选聘应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聘用单位要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协议应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聘用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标准等内容),并由林业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护林员选聘条件: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及以上,责任心强,秉公办事,无违纪违法行为;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身体健康,吃苦耐劳,男性年龄18-60 周岁,女性年龄18-50 周岁,身体条件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熟练使用智能手机开展巡护;在职村主干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七条 各地要深化开展护林员管护机制改革,优化护林员队伍结构,提高护林员工作待遇,可采取“乡聘、站管、村监督”和劳务派遣、购买服务等管护模式。

护林员劳务报酬,可以从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资金中按规定开支;若有不足,由属地县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保障,做到森林资源管护全覆盖。

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护林员聘用单位应当为护林员全员购(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巡山护林基本保障,可视情况配备通讯设备、巡护设备、野外工作服装、鞋帽、宣传喊话器、火情处置装备和其他巡护标识设备等。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林业站要组织开展护林员培训,提高护林员业务水平和能力,确保每人每年培训不少于2 次。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林业站要合理设置护林员巡护任务(如范围、路线、频次、必到点等),并视情况动态进行优化与调整;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等日常审批事项开展批后监管工作,在办结后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审批信息、位置范围通过微信、奥维地图APP 等方式分解推送至各责任护林员,护林员要每半个月现场巡护不少于1 次,防止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采伐林木。

第十一条 护林员应当均衡合理安排时间开展巡护工作,做到责任区域内巡护无死角,确保每月100%完成巡护任务。凡在管护责任区域内发生的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护林员要第一时间在智能巡护APP 平台上报,确保巡护信息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巡护过程中发现疑似火情或者接到责任区域内火情通知时,应立即前往现场确认;确认火情后,应采取适当处置措施,及时向属地的国有林场、林业站报告,并将结果上传智能巡护APP 平台。

在节假日、重要时段、祭扫高峰期、高森林火险期(火险等级3 级及以上)等防火重要节点,除了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外,护林员要增加对林场、景区、墓区、生产生活和农事活动密集区、重要交通关(卡)口等防火重点区域的巡护频次和时长,每天的巡护次数不少于3 次、巡护时间不少于6 小时。

第十三条 护林员要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自然保护地、鸟类迁徙通道等关键区域的巡护,在陆生野生动物繁殖期、迁徙季等重点时段要加密巡护频次。护林员在巡护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林业执法等部门报告,协助处置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采挖野生保护植物等案件。护林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提高当地群众和游客的保护意识,减少人为活动对野生动植物的干扰。

第十四条 护林员要重点巡查松林分布区,每3 个月至少巡查一遍。对松林采伐山场,自然保护地,通信电网沿线和基站,公路、铁路、水电、风电等工程施工区域,城区周边人为活动密集区域,木材集散地周边,以及疫区毗邻地区等高风险的松林分布区,应加大巡查频次;对原始林区、无人区、易伤人野生动物频繁出没区等低风险的松林分布区,可降低巡查频次。护林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松树异常情况,要观察记录异常松树位置、分布面积和数量等信息,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十五条 积极推广无人机开展巡山护林工作,鼓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林业站推广无人机在护林员巡护的场景应用,护林员参加无人机技术培训相关费用应纳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推动实现巡山护林领域“人防+技防”深度融合。对国有林场、乡镇(街道)聘用护林员数量3 人及以上的,要保障能熟练操作使用无人机的护林员不少于1 名。

第十六条 加强护林员监督和考核,对连续2 个月未在智能巡护APP 平台上报事项或者上报事项偏少的护林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林业站要检查核实情况,核实结果要列入考核应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护林员巡护工作的动态抽查、检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站每月随机连线抽查1 次,市林业局每2 个月随机连线抽查1 次;在节假日、重要时段、祭扫高峰期、高森林火险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高抽查、检查频次。各级随机连线抽查结果要列入考核应用。

护林员巡护工作被各级抽查、检查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按规定扣减工资。护林员当年度被抽查、检查不合格累计3 次及以上的,或者连续2 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或者管护责任区域内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未及时报告的,聘用单位除了按规定扣减工资外,应考虑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护林员巡护不到位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案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负面舆情的,要从严追究护林员的管护责任;护林员故意隐瞒包庇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从中违法牟取利益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护林员管理、监督、考核,由莆田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25 年9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2 年。

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应当制定和完善护林员管理、监督、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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