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规〔 2025 〕 9 号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政府 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 年 8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文体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国企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进行调整和修改(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变更从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至工程竣工,施工总承包方式项目的变更从招标公示完成至竣工验收)。
第二章 变更原则
第五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工程变更后竣工决算价原则上不得突破工程项目概算,变更金额要符合招标采购相关规定。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加强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论证,坚持“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事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设计、施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变更;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档次、拖延工期、扩大规模、肢解工程、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范围及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
第七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预算为准。
(一)重大变更:工程单次变更引起投资增(减)额在 500万元(含)以上的,或工程变更导致小规模工程性质转变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二)较大变更:工程单次变更引起投资增(减)额在 100万元(含)— 500 万元。
(三)一般变更:工程单次变更引起投资增(减)额在 100万元以内的。
第三章 变更职责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查单位的职责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较大工程变更和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参会部门由牵头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确定,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对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重大变更可邀请专家一同会审)。
第九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县发改科技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费用监管和预算审核;
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重大、较大变更的审核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督促工程变更审查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资料整理和报批工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报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审查申请函。审查申请函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二)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变更申报。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预算书等。
(三)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分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四)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五)会议纪要及预算复核报告等。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形成会议纪要,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变更预算进行复核。
(六)责任追究意见。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须附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
(七)《浦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事项审批表》(见附件 1 )。
(八)《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踏勘表》(见附件2 )。
(九)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一条 审查及会审程序
(一)工程变更审查及会审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二)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变更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申报的变更造价只作为工程变更分类的依据,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最终以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应不超过申报数额。建安工程费中,各分项工程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对应的概算批复金额。
(三)会审牵头单位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会议。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反馈会审牵头单位。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通过。
(四)对于会审单位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完善,逾期未完善的视为会审不予通过。变更资料齐全后,会审牵头单位在 3 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纪要。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审批。
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并将审查结果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会审,会审结果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告,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变更而引起工程投资超过已批准概算,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组织内审,并将调整概算的申请报告和下列材料报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合法性、合规性审查通过后,一并报送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一)原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二)原设计单位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三)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专家论证意见。
若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与批复概算时期相比上涨或者下降达到规定幅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原批复概算材料单价,并对价差调整执行情况作出说明。
(四)超概算 10% 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变更,留存施工影像、图片等相应资料,并将相关情况整理归档,同步向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报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工程变更手续的, 不得实施,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评审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项目业主有权向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招标代理、预(结)算编制等工程服务机构工作违反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导致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延误、投资浪费等不良影响,除承担合同规定责任外,符合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一个月内原施工合同涉及的工程变更审批事项,参照原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浦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浦政办〔 2017 〕 170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审批表
2. 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踏勘表
附件1
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审批表
附件2
浦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踏勘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