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交规〔2025〕1 号
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
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管,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防范廉政风险,现将《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由我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2025 年8 月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5 年8 月25 日印发
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16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3 号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 号)、《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闽交〔2022〕12 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 号)、《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制定莆田市涵江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涵财〔2025〕12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 (即:招标限额标准以下 交通建设工程 ) 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 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除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其他工程类服务(如:工可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规划设计、测量测绘、洪水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检测、监测、鉴定、评估等第三方服务)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有计价规定(如计价定额、计价规范、计价办法、收费标准等)情况下,采购人在确定“合同估算价”时应根据计价规定估算项目合同金额,不应预先考虑下浮率;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含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且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水运工程,桥梁建设与维修工程,安保工程,养护工程,道安工程以及与公路、水运工程相关的附属设施工程。
第二章 项目决策审批
第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隶属(指导、监督)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对项目策划生成背景、实施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招标或采购方式、重大设计变更、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以提高集体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降低项目投资的盲目性和风险性。集体决策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载明参会人员意见、表决结果,参会人员需签字确认;对异议内容应单独记录并存档。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集体决策时实行“末位表态制”。项目上马前,不得以会前暗示授意,会上抢先定调表态,会外传阅、会签、碰头商议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第五条 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有办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手续的,发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没有办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手续的,集体决策的建设规模是控制项目建设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集体决策的建设规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或提高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有办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手续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没有办理投资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再次进行集体决策重新确定建设规模;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项目资金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按照《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涵政办〔2023〕10 号)执行。
第七条 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涉及项目立项的,项目立项前,相关决策程序按照《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办公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涵委办〔2025〕12 号)执行。
第八条 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顺利实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落实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规定、超出财政承受能力、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第三章 采购招标管理
第九条 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行财政系统分散采购管理。分散采购时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采购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第74 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等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并由财政部门监管。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未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 万元)的,可以实行分散采购管理,也可以 采用招标方式(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进行采购。 实行分散采购的,参照前款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2024〕第16 号令)等规定执行,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鼓励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信息。招标文件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或评标办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所有实行分散采购方式采购 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 ,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包括编制预算、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支持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等。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中单项合同估算价特别低、施工内容及工艺简单的零星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选择采用《政府采购非采购招标方式管理办法》中的询价采购方式或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单位共同编制的行业标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的直接采购方式采购。以上采购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的上级隶属(指导、监督)单位根据内控采购规程进行监管。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选择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采购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不影响建设单位后续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办理相关监督、审批等手续(如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试验检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交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按照单项合同估算价的限额区间,依法依规自主选择以下采购招标方式:
(一)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 万元的,建设单位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00 元的,在做好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也可沿用历史价格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二)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下的,建设单位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工程项目施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前,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科学合理控制限价,防止高估冒算,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有资格的造价师编制工程预算价,作为询价采购的最高限价使用,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师应当对工程预算价的准确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价编制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采用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四)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含)以上、400 万元以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十二条 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宜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采购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
4、需要向原成交(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采购招标的工程项目,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隶属(指导、监督)单位集体决策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按规定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还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灾毁修复重建小规模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16 号)的有关规定,简化相关前期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行业标准。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流程、适用情形、审批程序、评审方法应当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时应当对招标方式及邀请范围进行明确,以提高邀请招标的透明度,确保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邀请标过程的合规性、高效性。集体决策研究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招标,对采购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严禁建设单位采用“化整为零、拆分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分解工程项目,规避工程公开招标或分散采购;严禁建设单位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定后招”;严禁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 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采购或招标前预算价实行“编审分离、一编一审”制度。为提高预(结)算审核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建设单位选择造价咨询机构时,应当优先选择区财政局评审中心预选库中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实现“两审分离”。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项目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购人已依法设立;
(二)施工图已通过审查或施工图已满足施工需要;
(三)有关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临时用地已满足施工需要,不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若涉及新增用地,应完成土地农转用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应当审核的已审核,且工程预算价不超过概算价或集体决策的建设规模。
第十九条 采购(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范本进行编制,不得设置业绩要求等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采购(招标)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范本条款,若因项目情况特殊,采购(招标)文件送审稿与范本有不一致的实质性内容,有采购(招标)备案的工程项目,应经有关备案部门同意;无采购(招标)备案的工程项目,采购人(招标人)在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时,应主动申明相关事由情况。
采购(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
第二十条 采购(招标)人应当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为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合同生效后采购(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采购(招标)人应当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质保金的保证方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质保期到期后,经建设单位验收小组核实无异议,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质保金。
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预算价由采购(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工程预算价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应经审核后按采购(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公布。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作为采购(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采购(招标)人应先行对采购(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投标人)对采购(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可按采购(招标)规定时间登录相关网站向采购(招标)人提出。采购(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间予以答疑并在相关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采购(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其他费用、风险包干费用、采购(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增加费和赶工措施费等,应体现在报价中。供应商(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综合单价内。采购(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采购(招标)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招标)人应将相关评审资料进行封存并归档。采购(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向成交(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采购(招标)人应当自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 日内,将有关成交(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政府指定的采购招投标信息网站或其他权威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按法定时间执行。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采购(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招标)项目名称、成交(中标)人名称及其成交(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供应商(投标人)及原因、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工程项目采购(招标)失败的,需在政府指定的采购招投标信息网站或其他权威信息媒介上公示采购(招标)失败原因,公示期按法定时间执行。
第四章 合同履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招标)人和成交(中标)人应当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和成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招标)人和成交(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办理采购(招标)备案的工程项目,应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成交(中标)资格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招标)人可取消其成交(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采购(招标)。本次采购(招标)和重新采购(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成交(中标)差价等损失由被取消成交(中标)资格的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成交(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采购(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成交(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交竣工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列入年度计划且合同价款100 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落实建设资金,办理征地手续,拆迁基本完成,依法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及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若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针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等行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并定期检查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审核;建设单位还应督促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的核对、确认工作,因监理单位未做好工程竣工图纸与现场实物核对、确认的,致使竣工图比实物超出造价部分,按合同约定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因施工单位原因合同工期延误3 个月及以上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此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出具公函向建设单位递交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交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审批文件、竣工图纸、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交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建设单位催促后14 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五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办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没有办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集体决策研究的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设计变更应当坚持“充分论证、谨慎变更、从严控制”原则,严格审批流程。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小规模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其上级隶属(指导、监督)单位应当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倒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小规模交通工程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第三十六条 需设计变更的应书面进行申请。
(一)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二)建设单位要求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监理单位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设计变更书面申请应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盖章。
(四)设计变更文件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设计人员的执业章、设计单位的工程出图章或设计单位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
第三十七条 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在设计变更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自行将设计变更理由、内容、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政府指定的采购招投标信息网站或其他权威信息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 个工作日,公示无须经过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有异议的,均可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备案、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小规模交通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 万元的,设计变更按下述规定进行管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 万元的零星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得发生施工项目内容(工程量清单内容)变更,因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结算造价累计增加比例不得超过10%,且结算价不得超过10 万元。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造价在2 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累计增加造价在2-10 万元(含)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不以比例控制。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100 万元。
前款小规模交通工程变更类别累计相应超过10 万元或变更后合同价达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合同价比例和金额共同确定,相应的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 号)规定的非小规模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实行分类审批,从严控制。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 实行分散采购管理,采用 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造价在2 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累计增加造价在2-10 万元(含)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实行比例控制,累计增加造价比例不得超过10%。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100 万元。
第三十九条 小规模交通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 万元(含)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应当 实行分散采购管理,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设计变更按下述规定进行管理: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含)以上、400 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变更类别按累计增加造价在4 万元(含)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加强管理;累计增加造价在4-40 万元(含)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实行比例控制,累计增加造价比例不得超过10%。变更后结算总价不得超过400 万元。
第四十条 小规模交通工程施工 实行分散采购管理,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变更类别累计增加造价比例超过10%的工程,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设计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实行监督提醒。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发现项目存在设计变更事项的未办理手续的,应书面提醒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继续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企业以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进行依法处理,对监理单位以未按设计文件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理进行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第四十三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
第六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小规模交通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必须严格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责任到人”的基本方针,坚持“质量责任终身制”的重要理念,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手段,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实现工程的预期功能和社会价值,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是小规模交通工程质量的首要监管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保证工程建设条件具备;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是小规模交通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实填写施工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应在施工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整改和处理到位。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委托合同,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明确监理职责和权限,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规定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施工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工程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文件,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勘察责任。
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和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负责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规模交通工程项目质量的督导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括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质量检验检测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关键节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检测。
第七章 工程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小规模交通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重要理念,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顺利实施。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是小规模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首要监管责任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明确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职到位;应依法依规将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严格依法安全作业;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管理,借助专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是小规模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禁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涉及电气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特殊或特种作业的,应当安排依法取得有效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委托合同,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明确监理职责和权限,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其中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方案等进行审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规定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重点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小规模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及管委会(简称属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规模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规模工程安全生产全覆盖纳管和常态化监管;完善辖区小规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建立辖区村(居)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充实村(居)专职安全监管员力量,可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依法查处施工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属于职权范围以外的,及时抄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小规模交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督导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撤出作业人员;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优化交、竣工验收流程。根据《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闽交〔2022〕12 号)的有关规定,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可采用交、竣工合并验收,交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交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第五十八条 规范质保验收、有效保障工程质量。质量缺陷期一般从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质量缺陷期通常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质量缺陷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小组对质保期范围内所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全面核实,若有质量缺陷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若无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已全部整改完毕,验收小组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署确认意见,明确缺陷责任期终止。
第五十九条 通过验收检测,确保质量达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验收检测,若交竣工检测不合格,建设单位将暂停支付剩余工程款,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修复,直到交竣工检测合格,否则将不予交竣工验收。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交竣工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检验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加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采购招标、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隐蔽签证、交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鼓励实行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双归档。
第六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项目交竣工验收活动的督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督查,对发现不符合交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交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交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整改。对无故拖延交竣工验收、未按合同约定验收、验收把关不严、验收内业资料不齐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通过“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小规模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