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2025〕8 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宁县规范农村集
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周宁县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18 日(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范和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集体”是指周宁县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乡(镇)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其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水利设施等。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
第三条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四条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四议两公开”等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统一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
第六条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月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活动必须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一般3 至5 人),其中应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1 人以上,负责村务经济活动的监督。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更换其成员资格。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审计,具体工作由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承担。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并在当年三月底前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一) 各村报账员(文书)要按照会计记账原则,将手续完备的原始单据进行分类汇总并附上封面,次月初或按乡(镇)规定的报账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对能取得合法票据而未取得,以白条抵账的,一律退回不得入账;对审核合格后的票据,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及时登账,以便进行账款核对。
(二) 严格规范使用银行账户。各村集体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或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开户行账户印鉴留存村集体公章、村集体负责人(法人)章和村账代理会计印章。村集体公章和村集体负责人(法人)章由村集体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代理会计印章由代理会计保管;银行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村报账员保管。禁止以兴建公益事业为名,另外设立核算单位(如村老人协会等),将村集体资金转移出去。
(三) 因工作需要预支差旅费时,须经村集体负责人审批。预支人必须在公务结束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结清预支款,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十一条 村集体取得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以下简称“村级收款票据”)。
(一) 各村集体应当统一使用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村级收款票据”,不得擅自印制、购买和使用其他收款票据。村级收款票据原则上一个村限领一本,启用的收款票据由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人领购、开具和管理。各村可自行领取村级收款票据使用,但必须指定专人开票和管理。已领用的村级收款票据使用完毕应交由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销后,方可领用新的村级收款票据。
(二) 村级收款票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的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印章。村级收款票据仅供村集体专用,不得外借使用或多单位合用,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核对当月开票收入是否入账,未入账的说明原因。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上级补助、补偿款、投资收益、专项资金、往来资金、单位捐赠等,与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款项应采取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以现金结算或与村干部个人结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款项,不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应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收款二维码扫码入账。特殊情况下收入的现金应由村报账员当天缴存本村集体银行账户,当天确实无法缴存的,应在次工作日缴存。
第十二条 村集体对各级财政或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入账核算。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四条 规范对农民补助、补偿金发放程序。对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林业生态补偿金、土地征收一次性补偿款等专项补助、补偿金,应及时将补助对象、依据、标准、金额等信息经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不少于5 日)后,通过“一折(卡)通”发放,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到人。
第十五条 严格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财务开支单笔金额在3000 元(含)以下的,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证明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委会副主任复核(审查)后,由村集体负责人审批。
(二)财务开支单笔金额在3000 元-30000(含)元的,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证明签字、村“两委”会会议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委会副主任复核(审查)后,由村集体负责人审批。
(三)财务开支单笔金额在30000 元以上的,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证明签字、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委会副主任复核(审查)后,由村集体负责人审批。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的办公费、会务费等零星非生产性开支,统一使用村务卡结算。与独立核算单位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统一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下既无法直接转账给收款人,又无法通过村务卡结算的,按“谁经办、转账结算给谁”的办法执行,具体标准、范围由乡(镇)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涉及村干部报酬补贴、农户补偿款等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转账至收款人个人银行卡。
(五)年初财务计划内和工程建设项目等财务支出,已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时视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若实际支出超过年初财务计划的5%(含)以上,需要重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所有经济往来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法定票据,并详细注明用途。下列两种情况可以使用“登记造册、收款收据或工资发放表”形式,履行审批手续后入账:
一是村干部在明确规定范围内的报酬、村民的零星劳务工资、卫生保洁费和农户补偿款、慰问金、困难补助、优抚金等支出可以登记造册发放;
二是对于购买办公用品、卫生用具等零星支出,不便开具正式票据的,可以使用收款收据,但是单次金额不得超过300 元,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3000 元;
支出凭证手续要完整,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复核人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签名,并注明用途、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内容填写要完整,填制日期与实际发生日期要吻合。合并开支的,要附上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包括时间、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经手人等)。凭证不得涂改、挖补,不得以圆珠笔填写的票据或存根联、货物材料清单等入账。
第十七条 规范误工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村集体应在每年年初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各村集体财力情况讨论决定误工补贴标准及相关事项。
(一) 严格限制村干部误工补贴范围。村“两委”干部因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维稳处突应急值班的,可以按村误工补贴标准领取误工补贴。
(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及村民代表等参加村务活动(包括村公益事业、村集体会议等),可以按村误工补贴标准领取误工补贴。已经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副主任、村文书或财粮、村务和党务工作者,和国家体制内人员不得享受该误工补贴。
(三) 误工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 元,每人每年领取补贴累计不得超过90 天。报账时应附误工记录,记录应详细注明具体时间、地点、工作事项、证明人,并附有关依据材料,经挂村领导审核签字后进行公示。村集体应及时将误工补贴发放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八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执行;工程总投资估算价在50 万元(含)以上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进入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阳光平台;工程总投资估算价在400 万元(含)以上的,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
(一) 村级建设工程,在预算、发包、验收、结算等四个重要环节,必须在村务公开监督平台上全程公开。
(二) 村级建设工程估算价在50 万元(不含)以下由第三方承建的小规模工程,主要流程如下:
1.由村委初步拟出工程预算,形成初步的工程建设方案,报乡(镇)审核,并确定工程发包价。
2.将通过审核的工程建设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三委”会议研究(参会:村“三委”成员、挂村领导、包村干部等),严格按照民主决策制度确定合同价与施工方。
3.进行公示(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再次召开村“三委”会议研究并公示。
4.签定施工合同,施工过程村集体委派监工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5.工程完工,由施工方提交竣工图(10 万元以下小规模工程可提供简易竣工图)、工程结算书。
6.验收结算(验收组成员:挂村领导、包村干部、工程技术人员、村“两委”负责人、施工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
工程报账结算手续:发票、村“三委”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工程预算、施工合同、施工方身份证复印件、工程竣工图、工程结算书或审核定案书、验收材料、工程施工前后照片等材料报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由村集体审批支付,所付款项一律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三) 工程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下(不含)的村级小规模工程,不预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完成工程量核定价一次性结算。
(四) 10 万元(含)以上由第三方承建的小规模工程竣工结算必须由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书。其中50 万元(含)以上需报送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五) 村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将村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给本人或亲属。
第十九条 涉及文化教育、五保及困难补助、慰问金、村民事项奖励、环境卫生开支等,应列入年度财务计划,按计划限额内据实报销。发放对个人的补助款,应编制发放花名册或填写领款单据为支付凭证,经领款人签字并加盖指印后支付。支付凭证应当体现领款人姓名、标准、金额、补助项目、领款时间,并附受补助对象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对个人补助款项发放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领。严禁“以领代支”、“打包统领”。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零招待”制度。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一律不安排用餐;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用餐。其误餐实行定额补贴,每人每天补贴30 元。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的,不得再领取误餐补贴。
抗灾期间,地灾点及危房户等转移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伙食标准按每人每天50 元安排,用于村里买米、菜、油、气等开支,不发现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村集体人员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以通知文件为报销依据。办公益事业、搞基本建设要制定切实可行计划。
(一) 村干部因公出差周宁县外的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费参照《周宁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周财行〔2014〕60 号)及其调整通知执行。
(二) 村干部因公到县城办事需住宿的,住宿费不得超过200 元/间·天,家住县城或在县城有固定住所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村干部因公到周宁县城或周宁其他乡(镇)办事的,伙食补助费用按照每人每天30 元定额包干,凡由对方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县内交通费用按照每人每天30 元定额包干。
村干部出差或县内公务原则上不得报销租车费,对抗台、防灾等应急事件情况特殊的,可经包村领导同意后,酌情核销。
(三) 差旅费报销手续。指村集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出差前必须先填报出差审批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才允许出差。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填制的差旅费报销单,并附出差审批单、文件依据、会议记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未经审批擅自出差或手续不全的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把关,不得列支。
第二十二条 订阅报刊管理。实行村集体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村财年收入10 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2000 元以内;村财年收入10—20 万元(不含20 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3000 元以内;村财年收入20 万—50 万元(不含50 万元)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4000 元以内;村财年收入50 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控制在5000 元以内。村级组织要首先订阅重点党报党刊,严禁用公费订阅消费娱乐生活服务类报刊。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要指定专人对资产资源建立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台账包括资产、资源存量、种类、分布及经营使用情况等,文书档案包括资产资源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村级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每年组织一次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调整账面,做到账实相符。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进行赔偿。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
(一) 处置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 万元以下(含1 万元)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由村“两委”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二) 处置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10 万元(含10万元)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由乡(镇)组织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三) 处置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0 万元以上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四) 上述评估结果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制度。
(一) 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处置要事先按照资产资源评估制度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二) 村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要填制《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方能执行。
(三) 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价值(包括账面价值、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额,下同)在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的由村“两委”会议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填制《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以发包、出租方式处置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届村集体的任期,因经营性质等确需较长时间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原则上在10 年以内。资源流转给本村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农业、林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有规定报批的,还应将处置报告送相关部门审批。
(四) 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价值在5000 元以上的由村“两委”会议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
(五)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结果要填制《资产资源处置备案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及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调账。农业、林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有规定报送备案的,还应将处置结果送相关部门备案;
(六) 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及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七) 设备商品物资采购管理
1、购置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商品等物资估算价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先由相应工作需要的村干部拟定采购清单,报备村办公室或财务人员,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采购。估算价在1 万元(包含)以上5 万元(不含)以下,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后,对不少于3 家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进行简易询价,报价最低的一方确定为供应商,要求附简易的询价报价依据。
2、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购置办公用品、商品、物资等估算价在5 万元(含)以上的,经村“三委”共同研究同意后(邀请乡镇挂村领导参加),向不少于3 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函,在约定时间、地点对报价资料(报价单、单位资质)进行审核,由符合报价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一方确定为供应商,并形成报价确认汇总表(采购方、报价方、监督及其他参与人员签名确认)。如有必要可以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组织采购。
3、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 万元(含)以上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从其规定。
4、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商品等物资采购应由专人负责,做好供货验收确认,形成供货验收清单(接收人员签名确认),并登记造册列入资产归类管理。
5、报账时需提供:会议记录,询价报价资料,税务发票,供货合同,验收清单等。
第四章 报账、审核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发生经济业务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复核人签字,并经审批人审批后,交给报账员办理报销手续;村报账员按其发生时间顺序逐笔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八条 村报账员于每月将发生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交给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符合支出规定的凭证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对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应由报账员退还经办人员,收回支出的款项,同时调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九条 村报账员每月应将经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分类、汇总,报送乡(镇)代理会计,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乡(镇)代理会计对原始凭证逐张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会计审核专用章;对不符合开支规定的予以退回,收回款项,并由报账员同时调整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十一条 乡(镇) 代理会计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并将各类报表和数据按月反馈给村集体,由村集体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乡(镇)代理会计队伍建设。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账代理会计应不少于2 人,乡(镇)代理会计不参与与本职业务无关的工作。村账代理会计可以由乡(镇)现有的事业编制调剂解决。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队伍建设。村级报账员应具备财务知识,其聘用程序和报酬待遇按照县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接受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监督。村级报账员一经聘用,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级换届选举而变动。村主干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第三十四条 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经干部一律不允许再承担代理会计工作,应履行好监督责任,并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日常监管和审计工作。
第六章 财务监督与公开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统一建账,禁止设账外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登记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统一使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账、表、簿、据。不符合财务制度和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归档。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检查监督村集体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协助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集体组织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监事会职责按“周宁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一) 强化村级财务公开。村集体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之前必须将上个季度财务收支内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报账员、代理会计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通过村务公开栏、福建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等公开平台向全体村民公开。
(二) 严格村财审计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财务的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事项由乡(镇)以上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承担。对村集体收入总量较大、经济交往频繁、群众反映问题集中或不按规定及时报账的村集体进行重点审计。村集体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提倡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接受县审计局的指导、监督。
(三) 促进村财规范化管理。组织、审计、农业、财政等部门要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分别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形成村财监管合力,共同促进村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
(四) 严格村财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财务收支明细,上级拨款收支,债权债务明细,年度收益分配,租赁承包等款项使用,土地征用补偿,惠农补贴发放,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扶贫救济收支,公益福利开支,工程建设项目,村干部误工补贴等报酬,以及其他重要财务事项。村级财务公开应在发生报账业务时进行公开公示;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按《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直接向村集体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集体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解答。
对有违反财务制度的,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应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坚决制止新增债务,坚决纠正不规范的财务行为,从源头上遏止新增债务。
(一) 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二) 严禁举债弥补缺口;
(三) 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杂志;
(四) 严禁超标发放各类奖金、补贴;
(五) 严禁随意捐赠村级资产;
(六) 严禁举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对村集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不得在村集体财务中列支或者变相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