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规〔 2025 〕 4 号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学发展
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水产养殖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推动全县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等 10 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 2019 〕 1 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4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渔养函〔 2024 〕 20 号)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关于做好 2024 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渔技〔 2024 〕 2 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认识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业的重要性
水产养殖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业产业之一,是我国农业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是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县水产养殖业发展平稳向好、产业结构稳步调整,要深刻认识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业是破解“发展与保护”矛盾的重要抓手,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构建生产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的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新格局,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和水域生态环境安全。力争到 2030 年,全县淡水养殖水域面积稳定在1.7 万亩,水产品产量达到 1.6 万吨。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城管执法局,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全面依法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
(一)坚持“三不”原则,优化生产布局。 水产养殖要严格执行《龙岩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连城县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8-2030 年)》和《连城县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 2023-2035 年)》的相关规定,坚持“属地流域水体污染不加重、水质类别不降低、出境断面和汇入上一级河流断面的污染物浓度不增加”的“三不”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和控制水产养殖业发展规模、结构和布局。不得在禁养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河道管理范围内等区域违规建设水产养殖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城管执法局,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科学划定“三区”,坚持分类管理。 根据县域水域功能区不同,全面落实《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2018-2030 年)的通知》(连政办〔 2018 〕142 号)。禁止养殖区内,严格实施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全面退出养殖,严禁新(改、扩)建水产养殖项目,对规划前已建成投产的水产养殖场,各乡(镇)要联合县直有关单位依法督促生产主体逐步退出。限制养殖区内,优化养殖结构,新(改、扩)建水产养殖项目要严格控制养殖范围、密度、规模、总量等,降低水产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养殖区内,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以水定产”,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容量,积极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对新(改、扩)建的水产养殖项目,必须依法依规获得用地、用林、用水、养殖等许可审批,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水产养殖场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拆除。加强对水产养殖场(户)的指导帮扶,规范水产养殖行为。各乡(镇)要进一步做好辖区内水产养殖情况(包括养殖场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水域使用情况等)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定期核查机制,确保水产养殖情况及时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城管执法局,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广“三种”模式,拓展养殖空间。 多营养层次综合养殖:在池塘推广“鱼 - 菜(水生植物) - 禽”立体养殖,充分利用养殖生态位互补的特点,实现稳定水质、循环利用营养物质、减少废弃物排放;稻渔综合种养: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广“稻鱼、稻虾、稻螺”等种养模式,实现“一田双收、一水多用、种养互补、稳粮增效”;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智能化、封闭式循环水养殖车间,配套水处理、尾水净化设施,实现养殖用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全面提升水产养殖规范化水平
(一)强化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水产养殖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投入品的违法行为。鼓励规模养殖场(户)安装全自动投饵机、使用优质高效环保型配合饲料或使用水产浮性饲料替代沉性饲料,减少残饵沉积和氮磷排放,从源头上减少水体污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加强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技术指导,严格落实投入品使用和休药期制度,防止药物残留超标。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力度,加强重点时期重点品种的检测监管,健全完善养殖水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切实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过程管理。 深入开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积极推广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多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大力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合理投放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加水生生物多样性,实现水产品增殖增效和以渔控草、以渔控藻、以渔净水,有效提升渔业在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作用。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和推广,引导水产养殖场(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完善提升基础设施,鼓励水产养殖场(户)应用渔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建设标准化示范养殖场。健全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提高水产重大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推动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推进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加强水产养殖用疫苗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末端治理。 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鼓励支持养殖场(户)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植物等技术措施开展养殖尾水处理,积极推广“三池两坝”尾水治理模式,推动养殖尾水生态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养殖尾水严格执行不低于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35/2160-2023 )。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保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指导养殖场(户)规范干塘清淤、底泥堆肥腐熟后还田利用,实现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严禁利用排放尾水之机向流域水体排放养殖污泥。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全面依法保障水产养殖绿色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树牢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安全底线,成立工作专班,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监管力度,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
(二)加强部门联动。 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办理证照,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水产养殖污染问题,督促业主立行立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其中,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手续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加强对规模水产养殖场(户)的监督监测和执法监管,组织相关部门定期联合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适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35/2160-2023 )管理范围内养殖场的超标排放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和修订水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对水域滩涂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等进行审批,指导水产养殖场(户)科学规范养殖管理,做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加强投入品使用管理和执法监管 ,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入库用地审核,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乡(镇)备案上报设施农业用地的信息上图入库、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工作,对抽查发现涉及用地违法行为的督促乡(镇)做好整改。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养殖场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对养殖场所涉河规划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加强水产养殖场取用水监管,核查养殖场所是否处于河道岸线、蓝线范围之内、是否侵占河滩河道,对违法占用河岸线、违法取水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制止并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县林业局负责水产养殖场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对违法占用林地的依法予以制止并移送执法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用水等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通过加强巡查、检查等方式,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制止非法行为。县公安局负责对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移送的行政拘留或经鉴定涉嫌犯罪的案件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水产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对可养区内水产养殖废水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和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户),上报县直有关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三)完善政策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策划项目,争取上级补助,加大对环境友好型养殖模式推广、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池塘标准化改造、良种繁育、科技研发等的支持力度。做好规划衔接,依法保障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尾水、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用地需求。
(四)加强监管惩戒。 将水产养殖场(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将违法水产养殖场(户)列入执法“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放养殖尾水、使用违禁药物、无证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公开养殖场违法处罚情况,并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友好型养殖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普及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最新政策要求,引导养殖户转变观念。鼓励全社会对水产养殖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形成同参与、齐监管、共治理的良好局面,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督促指导。 将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业作为重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问题突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通知实施后,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