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安溪县审计局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安林规〔2025〕2 号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安溪县审计局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溪支局 关于印发《安溪县福林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安溪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1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安溪县审计局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溪监管支局
2025 年8 月13 日(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福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和《福建省林业局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林业碳汇交易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林文〔2024〕2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安溪茶叶、藤铁工艺等支柱产业,深化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及其衍生的各类收益权证等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制发安溪福林票,大力发展名优茶品、藤铁工艺等特色支柱产业,提升林业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安溪县行政区域内福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安溪县福林票,是指为促进安溪县茶叶、藤铁工艺及电商产业等特色支柱产业和林业高质量发展,安溪县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林业+产品”合作经营,并依据合作各方提供的森林资源或出资情况折算成投资份额,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占有股份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
(三) 福林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现兴林富民惠民福民。
(四) 福林票遵循“合股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由合作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出资方式及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运营成本和税收等费用,所取得的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分配。
(五) 安溪县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福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变更、注销等工作。
二、制发
(六)Ⅰ类福林票(茶产业+茶山综合体+森林康养)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茶山(茶庄园)经营收益权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茶叶加工企业合作,通过基础设施配套、优质培育技术引进、茶山多种经营、茶叶加工产业链完善等多种方式,使茶山资源增值,形成“茶产业+综合体+森林康养”合作共赢发展模式。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茶叶加工企业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或由各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茶叶加工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Ⅰ类福林票。
(七)Ⅱ类福林票(藤铁工艺产业+木竹原料+基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木竹原料林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藤铁工艺品加工企业合作建设木竹原料林基地,形成“藤铁工艺+木竹原料林+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藤铁工艺品加工企业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或由各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藤铁工艺品加工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Ⅱ类福林票。
(八) Ⅲ类福林票(电商产业+林产品(含文旅)+基地)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产品基地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林产品加工企业以及电商企业合作发展林产品基地,形成“电商产业+林产品(含文旅)+基地”合作共赢发展模式。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林产品加工企业和电商企业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或由各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林业产加工企业、电商企业等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Ⅲ类福林票。
(九)Ⅳ类福林票(林下经济)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下经济不动产权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基础设施配套、技术引进、专业化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导入等多种方式,形成林下经济不动产权增值。将增值后的林下经济不动产权租赁流转给市场经营主体投资发展林下经济。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不低于51%),或由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下经济基础设施配套的投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Ⅳ类福林票。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持有的股权,应当经安溪县林业局备案同意后,再将其量化制发成Ⅳ类福林票。
(十)Ⅴ类福林票(用材林)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宜林地使用权或现有林所有权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合作造林或合作经营。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不低于51%),或由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合作造林或现有林合作经营后的所有投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或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量化制发成Ⅴ类福林票。
(十一)VI 类福林票(林业碳汇)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森林资源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林业碳汇(包括且不限于CCER、FFCER、安溪福碳票、安溪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林业碳汇开发的所有投入、碳汇产品销售及相关碳金融产品的运营等。碳汇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5528”比例分配。即碳汇交易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开发人占50%;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占50%(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占20%,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占80%)。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持有股权量化制发成Ⅵ类福林票。
林业碳汇(碳票)开发,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方法学要求施行。
(十二)福林票设股权型福林票和股金型福林票两种
股权型福林票 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森林资源委托给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或开展合作经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依法享有对应林地股权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的股权收益凭证。股权型福林票发行面值单位为股,每股价值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股金型福林票 是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根据福林票经营管理或合作经营所需投入资金预算,动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投资者认购份额制发的福林票。股金型福林票对应林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认购权。股金型福林票发行面值分别为5000 元、10000 元或按认购方认购金额定制。
三、交易与质押
(十三) 股权型福林票仅限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
(十四) 股金型福林票允许在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向制发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 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福林票持有人在金融机构受理福林票质押贷款后,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向安溪县林业局备案。
若股金型福林票持有人借款出现逾期,福林票制发人应按票面金额回购借款人持有的福林票。福林票质押贷款期间 未经质权人同意 不得交易和转让。
四、变更与注销
(十六) 福林票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 福林票持有人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福林票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十八) 福林票存续期届满,或者福林票存续期届满前、根据持有人指令已提前依法完成处置,或者福林票虽未到期但其对应的林地被国家征收,且相关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其所对应的福林票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并公示。
(十九) 申请办理福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手续,须向福林票制发人提交下列材料:
1.福林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福林票凭证;
4.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五、管理与监督
(二十) 福林票实行实名登记。福林票遗失的,持票人可以向福林票制发人申请补发。
(二十一) 福林票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福林票所对应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下经济不动产权在业务主管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
(二十二) 福林票制发人对其制发的福林票实行兜底回购保证。若福林票持有人拟退出项目投资,须提前30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制发人按合同约定的退出机制予以兜底回购。
(二十三) 福林票制发人对其制发的第Ⅵ类福林票收益进行兜底保证。备案签发的减排量(主要指CCER、FFCER、VCS、安溪福碳票等)如未能及时交易成功的,则依据合作方的申请,由福林票制发人按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最近15 个交易日同一品种碳汇平均成交价的75%予以兜底收购。
(二十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如约提供福林票对应的森林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并在经营期限内为经营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二十五)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福林票项目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履行相关财务制度,接受林业、自然资源、审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如约足额兑现福林票持有人的收益。
(二十六) 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福林票可以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比例持有。
(二十七) 林下经济经营主体须签署《合理利用林下经济不动产权承诺书》(附件2),做到科学审慎合理利用,防止利用不当或损害生态环境,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
(二十八) 安溪县林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登记福林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福林票提出的公众举报,并依法依规处理。
安溪县林业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二十九) 安溪县林业局对福林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3.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4.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十) 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参与福林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一) 福林票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福林票交易市场。如发生上述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二) 福林票产权交易平台应当保证交易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将福林票交易转让信息和数据、福林票质押信息和数据,同步传送给安溪县林业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十三)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福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福林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三十四) 福林票的式样,由安溪县林业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编号。福林票应当载明其所对应的编号、类型、数量、经营地点、经营面积和持有人、合作人、制发人信息。
(三十五) 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
(三十六) 本办法所称的茶山(茶庄园)经营收益权,是指承包茶山(茶庄园)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的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茶山、茶叶、康养文旅等非木质经营收益,以及获得补偿、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
(三十七)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是指林业碳汇项目未来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权利。
(三十八)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8 月12 日。
(三十九) 本办法由安溪县林业局会同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安溪监管支局负责解释。附件1
安溪县福林票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模板)附件 2
安溪县合理利用林下经济不动产权承诺书
附件3
安溪县福林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