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林业局等9部门关于印《安溪县福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林规〔202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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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安溪县审计局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安林规〔2025〕3 号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安溪县审计局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溪支局 关于印发《安溪县福碳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安溪县福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1 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溪县林业局 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安溪县财政局 安溪县自然资源局

安溪县农业农村局 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安溪县审计局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溪监管支局

2025 年8 月13 日(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福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森林碳库”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促进碳汇资源惠农利农,助力乡村振兴,规范福碳票的开发、交易和注销等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二) 安溪县行政区域内福碳票的申请、制发、登记、交易、流转、抵消、融资、注销、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福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安溪县福碳票方法学(试行)》,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交核算报告等材料,经第三方机构核查、林业局审定、生态环境局备案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融资、抵销等权能,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 2 -e)”计。

已注册登记且尚未注销或拟策划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减排标准(VCS)以及其他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规定重复申请登记制发福碳票。

(三) 福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严谨、公平公正,以及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福碳票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真实性、唯一性,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四) 安溪县境内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制发福碳票。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福碳票交易活动。

(五) 安溪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福碳票的综合协调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福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流转、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福碳票备案签发、抵消和碳中和证书发放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福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件的注册登记办理及审核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福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县直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负责推动福碳票在相关领域的推广运用,创新“福碳票+”模式,开发“福碳票+”产品。

(六) 安溪县指定一家国有单位负责组建福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建设福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接受安溪县林业局、安溪生态环境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受理福碳票项目申请、登记、交易、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

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福碳票项目登记和交易具体业务规则,报安溪县林业局、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福碳票申请制发

(七) 申请人提交福碳票申请时,应当通过福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安溪县福碳票项目减排量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1);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

3.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或林地承包、流转合同;

4.项目方法学要求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材料(详见〈安溪县福碳票方法学附录C〉);

5.项目核算报告;

6.第三方机构(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出具的项目核查报告;

7.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合规性、真实性、唯一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8.申请人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三方机构检测核算所需经费由申请制发碳票的申请人承担。

申请信息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2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提出意见。

(八)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项目核查报告,并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核查结果: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

3.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得当,减排量核算符合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且符合保守性原则;

4.具有合规性、真实性、唯一性、准确性;

5.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

核查报告中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方核查机构不得对其核算减排量的福碳票项目进行核查。

(九) 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根据职责分别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审定、备案、制发福碳票,并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制发福碳票,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十) 福碳票权利人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确保项目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鼓励福碳票权利人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项目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福碳票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10 年。

(十一) 对权属清晰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独立、联合或依托国有、集体经济或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福碳票项目。

委托申请登记福碳票项目的应当提交委托申请登记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并向利益相关方(林权所有者、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

(十二) 申请登记福碳票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登记福碳票项目,但以森林培育为目的的抚育间伐不受此限。

(十三) 福碳票登记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减排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福碳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三、福碳票交易

(十四) 从事福碳票交易的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含微信小程序)开设账户。

(十五) 福碳票交易应当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含微信小程序)进行。

福碳票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十六) 交易主体违反关于福碳票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十七) 福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要及时将福碳票交易资金结算给交易主体。

(十八) 福碳票质押贷款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交易和转让。

四、福碳票变更与注销

(十九) 福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情况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制发福碳票。

(二十) 福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重新制发福碳票。

(二十一) 申请办理福碳票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安溪县福碳票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2);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福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十二) 福碳票减排量可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用于碳中和。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后的福碳票减排量,福碳票权利人应当向福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申请注销登记。

鼓励交易主体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福碳票减排量。

已登记的福碳票项目出现权利人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

福碳票项目注销情况,应当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 申请办理福碳票注销登记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安溪县福碳票项目注销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3);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福碳票原件;

4.注销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五、福碳票应用

(二十四)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创建“零碳机关”“零碳社区”“零碳乡村”“零碳企业”“零碳园区”“零碳学校”“零碳商场”等系列活动,通过节能减排,绿色能源替代,购买福碳票(汇)或营造碳汇林抵消碳排放,实现碳中和。

(二十五) 鼓励各类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的组织方,优先购买福碳票(汇)或通过营造碳汇林的方式抵消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二十六) 鼓励司法部门探索生态司法修复保护引入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机制,通过“福碳票+生态司法”案例的应用,引导被告人以自愿认购福碳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二十七) 鼓励文旅部门探索“福碳票+文旅”模式,倡导游客购买福碳票抵消旅游过程中的碳排放,消除碳足迹,实现低碳旅游。

(二十八) 探索推进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年度购买福碳票,履行法定植树义务。

(二十九) 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福碳票。

(三十) 引导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购买福碳票抵消碳足迹,获取碳积分,并将碳积分与礼品和服务兑换、项目申报、用地保障、绿色信贷、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进行对接,激励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自愿减排,履行社会责任。

六、福碳票融资

(三十一) 鼓励福碳票二级市场与绿色金融有机衔接,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明确将福碳票纳入贷款可质押物和保险标的物范围。

(三十二)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福碳票担保贷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等绿色金融产品。

(三十三)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保险、再保险业务,创新推出福碳票价格保险、碳汇林保险、福碳票抵质押合同保险等业务,支持福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七、福碳票监管

(三十四) 林业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注册登记的福碳票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福碳票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林业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三十五) 有权部门对福碳票权利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3.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4.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十六) 申请人在申请福碳票项目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林业局、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撤销项目登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福碳票项目登记申请。

(三十七) 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福碳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核查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方核查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可能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开发、营销、咨询等活动,不得与委托的申请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为申请人编制项目核算报告。

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福碳票交易市场。

(三十八) 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第三核查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

前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九) 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应当保证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定期向林业局、生态环境局报告福碳票登记、交易相关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对福碳票登记和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四十) 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福碳票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相关信息。

(四十一)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福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福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八、附则

(四十二) 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的福碳票,不代表具备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登记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四十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8月12 日。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安溪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溪监管支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安溪县福碳票项目减排量申请登记表(模板)

减排量: tCO 2 -e (项目信息及减排量计算,详见福碳票减排量核查报告)附件2

安溪县福碳票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模板)

附件3

安溪县福碳票项目注销登记申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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