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应急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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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应急规〔2025〕1 号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及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市级应急救援队伍:

《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2025 年8 月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行动,有序推动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形成和能力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市级队伍),是指满足国家、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关建设标准,由市应急管理局正式命名的在宁各行业、各地方专业队和社会志愿者队伍。

第三条  市级队伍应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以“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宗旨,参照国家对综合性救援力量提出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标准进行建设,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为主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配合做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重点区域的应急服务与保障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与技能竞赛;

(四)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完成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队伍的审核选定、建设管理、指挥调度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共同管理,纳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指挥调用,执行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 队伍选定

第六条  市级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或具备相关应急抢险救援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

(二)救援队员具有相关应急救援专业资格(其中指挥员应拥有2 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救援队员应拥有1 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队伍人数20 人以上、平均年龄50 周岁以下;

(三)按照队伍专业类别,规范配置开展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装备器材,具备专业技能;

(四)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

(五)有满足相关条件的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场地,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和实战演练;

(六)具备抵达灾区后48 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医等基本保障能力,可执行跨区域(宁德市范围)应急救援任务。

第七条   市级队伍按照队伍申报推荐、审核选定、命名公布的程序选定。

(一)申报推荐。符合市级队伍基本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附件1)、队伍(人员)资质、装具配备、应急处置预案及参加(一般以上)灾害事故救援任务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推荐;

(二)审核选定。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报告后,按照好中选优原则,采取资料审核、实地勘查、实兵拉动等方式对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情况、训练演练、装备器材配置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市级队伍。

(三)命名公布。通过审核的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发文正式命名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授牌。

第八条  市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队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执行重大任务不坚决,未把救援目标和确保救援队员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的;

(二)执行任务时不服从调度指挥,情况较为严重或影响行为恶劣的;

(三)对执行任务行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

(四)违反救援现场管理、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虚报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以市级队伍名义开展活动或救援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综合考核评定不达标,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七)队伍注销或解散的;

(八)主动要求退出的;

(九)管理混乱、队伍建设不符合市级队伍基本条件的。

第九条  市级队伍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3 年。各市级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2 个月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续评申请,经综合审核通过后继续保留;逾期未提交续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指挥调动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市级队伍参与较大及以上灾害事故救援和跨县区救援。市级队伍参与非市应急管理局指挥调动的救援任务时,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附件5)。

第十一条  市级队伍同时接受驻地人民政府、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指挥调动,执行相关抢险救援任务。

第十二条  需跨县区抢险救援时,由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附件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动相关市级队伍参加救援(附件3),并向市级队伍下达调动指令(附件4)。

第十三条  市级队伍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灾害事故公告,向省应急管理厅申报参加跨设区市增援行动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请示或商事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经同意批准后,向市级队伍下达前往增援指令(附件4)。

第十四条 调度指令一般由书面指令形式下达,遇到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微信等指挥调度,待救援结束后,补办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调度指令必须存档,存档时间为调度时间起3 年期内。

第四章 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市级队伍下达参与应急救援调动指令;市级队伍接到调动指令后应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并将出动人员、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行进路线等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附件5)。

第十七条  市级队伍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人员管理、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队伍实行事故灾害救援现场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受领任务后,结合本队实际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在确保队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效地实施救援。

应急处置过程遇到突发情况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市级队伍现场指挥员有权临机决断,下达撤离命令,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第十九条 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市级队伍根据现场指挥机构的指令终止救援行动,清点人员、装备物资,组织移交任务,经现场指挥机构或者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有序撤离。队伍归建后做好救援总结,将相关文字、影像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队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在汛期、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或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

第二十一条  市级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负责市级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对市级队伍组织开展业务指导、考核评定、指挥调度、训练演练,建立日常考核及定期综合考核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标准,分类综合评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市级队伍应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所属人员、装备物资管理,定期开展演练培训,积极面向公众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应急管理局的调派,积极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第二十三条   市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仅限于在认定期内执行抢险救援、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应急管理任务时使用,不得将市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用作与上述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级队伍救援实力报备制度,每年12 月底前将人员规模、装备设施、规章制度、队伍训练演练和抢险救援等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市级队伍人员、装备、驻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 条 市级队伍对本队伍首发信息负责,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涉及应急救援任务、实战演练情况等未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根据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级队伍给予适当的资金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级队伍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参加抢险救援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市级队伍应当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人身风险。

第二十九条   市级队伍采取自我保障和协同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抢险救援初期(突发事件发生48小时内),队员的吃、住、医等基本生活需求以市级队伍自我保障为主。事发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级队伍需求和抢险救援实际,协调解决市级队伍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救援物资补给。

第三十条   市级队伍根据调度指令参加抢险救援行动、应急演练和技能比武所耗费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参加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任务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现场指挥机构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级队伍根据市应急管理局调派指令执行跨区域抢险救援行动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规定,协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落实相关应急救援车辆(装备)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级队伍管理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1.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

2.应急救援力量增援请求函

3.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调动审批表

4.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单

5.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报备表附件1

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申报表

附件2

应急救援力量增援请求函

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时, 县(市、区)地点,发生 灾害/事故,目前涉及 人,其中死亡 人、失踪 人、受伤 人。现因应急救援力量短缺,急需 专业、人员、装备等应急救援力量支持。现请求贵局协调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前往增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增援单位:

年 月 日附件3

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调动审批表

接报时间: 接报人:

附件4

任务通知单

救援队(单位):

年 月 日 时, 县(市、区)地点,发生 灾害/事故,目前涉及 人,其中死亡 人、失踪 人、受伤 人。请你队按照灾害事故性质、特点,携带相关装备和2 日份补给,于月 日 时前赶赴 地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队伍到达灾区后的具体任务由 指挥部明确。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宁德市应急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5

宁德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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