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规〔2025〕3 号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
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市直有关部门,泉州发展集团:
为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提高基金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2025 年8 月7 日
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实现基金投资政策目标和资金安全,提高基金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防范运营及财务风险,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8 号),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5〕14 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参投基金进行绩效评价,有效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三)绩效评价分为重点绩效评价、市产业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自评、参投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其中,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市产业投资基金阶段性运行成果或者特定事项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在市财政局、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发展集团”)指导下,每年对市产业投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产业投资基金公司负责每年对参投基金年度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科学公正。 绩效评价应按照规定程序,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基金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统筹兼顾。 绩效评价应围绕基金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明晰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重点。重点绩效评价、市产业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自评、参投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
3.激励约束。 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基金后续调整出资、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与基金管理费等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惩劣。
(五)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基金的设立方案、管理办法、规范性要求、基金相关合同、托管协议等材料;
3.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基金托管报告、项目投资协议和相关资料;
4.为完成绩效评价所需的其他必要资料。
(六)各相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市财政局统筹市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负责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对市产业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自评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核市产业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自评结果运用方案;向各县(市、区)共享参投基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及基金返投进展等重要运作情况;
2.市发展集团履行受托出资人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市产业投资基金重点绩效评价,对市产业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自评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产业投资基金公司配合市财政局、市发展集团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组织落实评价整改意见;负责实施年度绩效自评,拟定年度绩效自评结果运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落实;负责实施参投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发展集团报备绩效评价结果,并做好结果运用;
4.参投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绩效评价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二、绩效评价内容
(七)绩效评价的对象为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参投基金。参投基金设立当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当年度不进行绩效评价。
(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和《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投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设置,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并合理确定分值权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坚持政策和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尊重市场规律。对政策要求高、公益性强、投资风险大、投资期长和盈利能力不强等领域的投资,可在指标设置上体现政策引导和支持。
(九)一级指标应包括政策效果、管理效能和投资效益:
1.政策效果指标。 主要包括基金投向产业领域,财政资金放大情况,返投完成情况,领投作用发挥情况,被投企业社会效益贡献情况等。
2.管理效能指标。 主要包括基金到资、投资、退出情况,管理团队稳定性情况,基金合法合规运营情况,内部流程执行情况,信息报送执行情况等。
3.投资效益指标。 主要包括基金已实现收益情况,投资收益率情况,整体回报情况等。
此外,为充分体现基金在招商引资、产业培育等方面的突出贡献,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设置加分项指标。
(十)一级指标构成基金绩效评价体系的基本框架,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二、三级指标可根据基金的政策目标和具体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并根据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参投基金、同一基金不同实施阶段的运作特点进行差异化设计。
(十一)各项指标的分值和权重根据其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突出反映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参投基金支持泉州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三、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十二)市产业投资基金年度绩效自评及参投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原则上以预算年度为周期,于次年5 月底前组织实施。
(十三)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四个阶段:评价准备阶段、评价方案制定阶段、评价实施阶段和评价结果形成阶段。
1.评价准备阶段。 根据基金的设立、运行情况,绩效评价主体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明确评价的组织实施形式、目的、内容、时间安排等。
2.评价方案制定阶段。 绩效评价主体应制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评价工作方案应包括评价依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价工作重点、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三级指标、指标分值、指标解释、评分规则等,指标解释应明确具体指标的含义、说明、计算公式等,评分规则应明确评分要求、计分方法等。绩效评价应当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基金的客观真实情况进行分析并评分评级,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3.评价实施阶段。 绩效评价主体运用相关评价工作方法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对象的管理机构按要求及时提供评价资料,未提供相关资料和反馈情况的,相应绩效评价指标将不得分。
4.评价结果形成阶段。 绩效评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形成评价结论,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绩效评价报告。
(十四)绩效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委托单位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十五)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百分制)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划分四档:90(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 分为良好、60(含)-8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十六)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改进管理、调整出资、调整管理费、进行后续合作等奖罚措施的重要依据。
(十七)对于基金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绩效评价主体。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可按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处理。
(十八)建立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基金管理费挂钩的机制。市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参投基金管理机构可正常提取来源于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年度管理费基数的80%,剩余20%的年度管理费(“绩效管理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取。
评级为优秀、良好的,可提取全部绩效管理费;评级为合格的,可提取50%的绩效管理费;评级为不合格的,不提取绩效管理费。
参投基金未全额提取来源于市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时,应将扣减的管理费部分计入市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账户,于参投基金存续到期时或退出时统一返还至市产业投资基金。
(十九)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参投基金采取差异化的后续管理措施。
对市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时,应要求管理机构采取整改措施,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基金的出资预算。
对参投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时,应要求管理机构采取整改措施。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在完成整改之前,可暂停市产业投资基金对参投基金的后续出资;对于拒不整改或经两次整改未能落实到位的,可停止市产业投资基金对参投基金的后续出资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择机进行退出。
(二十)参投基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产业投资基金与参投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再次合作的依据:
1.参投基金最近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方可支持其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申请市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其新一期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提高市产业投资基金在新一期基金中的出资比例;
2.参投基金在任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其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新一期基金。
五、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产业投资基金应注重整体绩效实现情况,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绩效评价结果不影响基金实施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不单纯以单个项目或单支参投基金亏损作为追责、问责、处罚的依据。
根据基金投资类型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容亏率。即天使基金、创业基金和产业基金分别设置50%、40%、30%的容亏率;天使直投单项目设置80%的容亏率。
(二十二)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二十三)参与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
(二十四)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参投基金,应按照本办法在参投基金合同等法律文本中约定绩效激励约束条款。存量参投基金应参考本办法,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基金后续运作相挂钩。
(二十七)各县(市、区)产业投资基金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 年12月31 日。
附件:1.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2. 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投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1
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注:在评价过程中,如不涉及政策效果、管理效能、投资效益的某一具体指标,按不适用处理,最后得分折算成百分制。
附件2
泉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参投基金绩效评价指标表注:在评价过程中,如不涉及政策效果、管理效能、投资效益的某一具体指标,按不适用处理,最后得分折算成百分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