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 重大项目管理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2025〕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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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规〔 2025 〕 6 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

重大项目管理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 7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工作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省市重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国债项目等重大项目管理,不断提升全市重大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重大项目管理责任落实机制

1. 强化分级分行业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武夷新区、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属地和本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强化“三化五定”闭环管理,确保重大项目依法依规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强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项目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国资部门负责市管国企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人社、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林业、文旅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相关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投资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二、强化重大项目“事前”监督管理机制

1.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立项审批管理。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启动前,应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南政办〔 2020 〕 30 号)的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明确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实施模式等要素,并按相关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各县(市、区)须结合当地实际,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真实合规可行。审批部门应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加强技术审查,在充分评估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风险性等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2.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管理。 项目单位要严格在项目可研批复的范围内进行初步设计,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事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设审批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发改、交通、水利等审批部门对各单项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要严格审核,确保项目设计科学、概算合理、节约投资。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3.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编制工程预算。市、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建〔 2020 〕 40 号)要求,负责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工程预算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预算资金安排、招标(控制价)、拨付工程款和价款结算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 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向审批、核准部门同步报送项目招标方案。招标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严格履行招标程序。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重点关注招标条件设置是否合理合法,推行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信息公开,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5. 规范项目开工条件。 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依规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办理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所在行业规定要求执行,不予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

三、强化重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

1. 强化重大项目批后监管。 重大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抽查等方式加强批后监管,并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线上平台加强在线动态监管。对发现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等情形的,依法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任单位:各投资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2. 强化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监管。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双随机”等检查制度。对未批先建的项目,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于不符合施工条件的项目,依法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

3.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监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按照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严格预算约束。对未按预算要求执行的项目,相关部门要采取停工整改、暂停资金拨付等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项目主管部门)

4. 强化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监管。 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持续深化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代建、造价咨询单位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进行责任追究,依法及时查处项目参建各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发包承包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5. 强化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等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控与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依法责令项目暂停施工,并依法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6. 强化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结)算监管。 重大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对擅自投入使用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限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并报送财政等部门评审;工程结算审核完成 3 个月内要编制完成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评审。项目单位根据相关部门评审批复作为拨付工程尾款、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超概算或超概算且未按规定审批的,评审部门不予受理决(结)算评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动办)

四、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和协调推进机制

1. 强化市县联动要素保障。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全市统筹,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主动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环保等方面的审批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积极帮助重大项目协调解决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

2. 强化部门联动服务。 市、县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服务指导,主动靠前服务,优化精简审批环节和程序,建立畅通绿色通道,及时高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各审批部门)

3. 强化协调推进。 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问题导向,细化落实分级分行业推进、项目体检、预审联审、一月一服务、一月一协调等有效机制,下沉项目一线,及时破解重大项目堵点难点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武夷新区管委会、南平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长效管控和责任追究机制

1. 强化联合管控、长效管控机制。 市、县负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重大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城管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施工许可审批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市场行为监管等结合的联合管控机制,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切实减轻项目单位负担。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构建防范、打击未批先建、转包和违法分包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2. 严格落实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有关部门在履行重大项目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按管辖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通知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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