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宁建规〔 2025 〕 6 号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宁德市配售 型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 (市、区 ) 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加快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和管理,保障城市工薪收入等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国发〔 2023 〕 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 2024 〕 4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侯库的通知》(建保〔 2024 〕 89 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6 部门关于印发 <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 > 的通知》(闽建住〔 2022 〕 13 号)等等有关规定政策文件 , 经市政府同意 , 具体内容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对我市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地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非户籍人员、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城市引进人才、台胞台青等群体。
二、房源筹集
坚持资金平衡,严格按照 “ 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 ” 的原则, “ 一项目一策 ” 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保证房源质量,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合理布局的工作总思路,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房屋,稳慎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
三、申请和准入
(一)申请条件。 属于以下对象之一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 .城市户籍家庭。申请人须取得宁德市居民户籍到申请之日起满 1 年,且在申请时户籍未迁出;同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保险到申请之日起满 1 年,且在申请时社保缴交状态正常。
2 .城市非户籍家庭。申请人须在宁德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申请之日起满 2 年,且在申请时社保缴交状态正常。
3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有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在宁德市工作单位就业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申请之日起满 1 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4 .城市引进人才。宁德市经分类评定的引进人才与宁德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到申请之日起满 6 个月,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5 .台湾青年。在宁就业创业台湾青年申请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户籍、稳定就业条件限制。
(二)准入条件
1 .家庭组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主要以家庭为单位,未婚单身申请人须年满 25 周岁,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资产、收入、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2 .住房条件。( 1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无不动产(含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或自有居住型房屋(含自建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2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 年内在宁德市无不动产交易记录(含低于 15 平方米不动产)。( 3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已租住单位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在确认保障资格后,退出承租公房或保障性住房,超过过渡期未退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至腾退房屋。
3 .收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等于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之后每年公布上一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收入计算。
4 .资产条件。申请家庭资产应低于或等于 36 万元。资产类型包括:( 1 )自有居住型房屋。指居住型房屋、住宅, 5年内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购房合同协议价格为准; 5 年以上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自建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 )车辆。车辆价值以一手车购置发票、或车损险保单金额、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为准。( 3 )其他资产。现金、银行存款、投资(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资产。
(三)申请材料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需要提供材料包括:
1 .申报表。应清晰填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
2 .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材料。
3 .婚姻材料。包括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件、离婚协议(判决含生效书)材料;丧偶的提供结婚证件、丧偶相应证明材料。
4 .户口材料。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 .住房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提供房源所在地不动产查询结果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为异地户口,应提供当地房改部门提供在当地未享受房改政策证明材料。
6 .收入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提供相应年度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材料和个人所得税 APP纳税记录。
7 .资产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房产的,应提供相应不动产证件及不动产价值材料;有车辆的应提供车辆购置发票等价值材料;现金、银行存款、投资(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其他资产材料。
8 .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聘用合同;申请人为市区引进人才的,应提供相应类别及部门的人才认定文件;申请人为在宁就业创业台湾青年的,应提供台湾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四)申请受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采取线上线下双轨制 “ 双渠道 ” 受理方式进行。
1 .线上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方式以线上申报为主,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信息系统,由申请人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拍照提交上述证明材料。住建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数据共享平台反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转入轮侯库;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2 .线下受理。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非户籍申请人向社保缴交属地、市直单位、台湾青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 1 )受理初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经核验齐全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规定时限补正全部材料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2 )部门联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县区住建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县区住建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初审情况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请公安、民政、人社、不动产登记等联审(协查)部门进行信息协查及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婚姻、职业、基本养老保险缴交、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协查),并通过业务系统线上或线下方式反馈审(协查)结果。
( 3 )审核公示。住建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联审(协查)反馈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业务系统或者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资格,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住建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 4 )异议申诉。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可在住建部门(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不通过结果的 15 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诉的 30 日内调查核实作出结论。申请家庭以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在业务系统中予以记载,并自发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轮候和配售
(一)轮候库管理与动态更新
1. 保障对象申请入库实行承诺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
2. 按年度更新和审核轮候库,已配售或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自动退出轮候库管理;新增申请人按规则接入轮候排序。每年可预留部份房源定向供应人才群体,单独排序、优先选房。
(二)选房与签约。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申请人应在选房后 30 日内签订购房合同,逾期视为放弃资格。
五四 、售后管理
(一)有限产权。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时不得擅自互换、转让、赠与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以购买本住房以外用途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居住权;不得改变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二)封闭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六五 、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本通知由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7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7 月 2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