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办规〔2025〕7 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宁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周宁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7 月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宁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促进我县民宿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 )、《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福建省旅游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3〕5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 号)、《宁德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宁德市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旅产组办〔2022〕2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宿是指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不包括禁止建设区域),经营者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或者租用他人合法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等,为游客体验当地地域风情、乡村生活和休闲度假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三条 选址要求
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建筑风貌应当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原则上不在环境敏感区(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新建、扩建民宿项目,若选址涉及环境敏感区则应办理环评报告表审批手续,落实“三同时”制度,尽量减缓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
第四条 民宿经营用房要求
(一)单幢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平方米,客房数量不超过14 个标准间(单间)。单幢建筑规模超出上述标准的住宿设施应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管理。
(二)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无法判断建筑安全性的,由业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出具的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结果须为I 或II 等级。
(三)建筑物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道路通达、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文物建筑改造为民宿的,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
(四)设置公共空间,方便客人休憩交流。提供简单餐饮的,应有与餐饮接待能力相配套的厨房。
(五)建筑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当地村委会、乡镇出具核查意见(意见包括建造人、建造时间、建筑现状、用途、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确认满足有关房屋质量要求。
第五条 消防安全要求
(一)民宿消防安全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有关规定。无法判断消防安全性的,由业主委托具有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鉴定。
(二)民宿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三)在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规定的同时,建筑可设置1 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 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 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 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 平方米的。
(四)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 层及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五)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六)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使用燃气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安装合格的燃气报警装置。
(七)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八)每层应按每25 平方米不少于1 具3 公斤ABC 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 具,并放置在显眼的、方便取用的公共部位。
(九)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张贴疏散示意图、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器系统。
(十)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 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十一)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十二)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44 立方米。
第六条 治安管理要求
(一)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必须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存储时间不少于30 日。
第七条 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卫生管理员。
(二)民宿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各类用品用具需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并按要求办理相关证照。
(三)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蚊蝇防鼠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厨房油烟处理措施,控制厨房油烟污染。食品容器、用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专用的餐具保洁橱(柜),饭菜酒水新鲜无变质。加强消毒工作,餐具、茶具使用前必须清洁消毒,防止食物中毒。
(四)民宿开展食品经营须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第八条 环保要求
(一)民宿经营业主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立民宿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二)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经预处理后排入乡村或城镇市政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禁止直排外环境,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统一清运处理。
第九条 管理服务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并设立投诉电话。
(三)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客房内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识标志。
(四)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
(二)不按规定登记入住住客身份信息。
(三)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四)销售掺杂、掺假产品,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七)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的民宿。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民宿备案登记流程
(一)民宿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填报《周宁县民宿备案告知承诺信息表》,到所在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登记。
(二)乡镇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后,报送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民宿办”),由县民宿办汇总后定期推送至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营业尚未进行备案登记的,按以上程序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名单报送至县民宿办,并由县民宿办推送至市场监管、消防、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督导经营主体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民宿所在村(社区)委会配合乡镇做好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主动服务全域旅游发展大局,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成立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周宁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不定期研究民宿等领域项目审批、建设有关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指导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
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民宿办) :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等级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指导民宿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加强民宿食品安全,做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民宿的选址,确保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乡镇做好房屋安全可靠性鉴定报告备案工作。
周宁生态环境局 :负责指导民宿业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指导民宿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与监督全县民宿治安管理,指导民宿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旅游住宿登记制度。对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民宿,向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函告。乡镇派出所负责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县卫健局 :负责指导民宿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
县应急局 :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及各乡镇履行对民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各乡镇将民宿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并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加强服务跟踪,监督指导森林消防。
县工信局 :负责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达到统计标准的民宿经营主体及时纳入统计体系,确保行业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县财政局 :负责民宿发展奖补资金保障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 :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消防业务技术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民宿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设立民宿备案登记专门窗口,提高服务效能;建立属地民宿监管及激励机制,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民宿开办事前指导;负责民宿日常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村(社区)委会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两违”情况、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培育扶持与星级评定
(一)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 号)、《宁德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宁德市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旅产组办〔2022〕2 号),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开展培育扶持,考核奖补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民宿,给予一次性补助1 万元用于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三)正常开业1 年以上,按照《周宁县民宿星级评定细则》,可自愿申报参评周宁县星级民宿,并授予星级标志,等级按从低到高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分别予以奖补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民宿星级评定有效期2 年,为利于长期管理,每年进行测评,评定奖补资金按首年发放50%,第二年通过评测后发放50%。
(四)同一民宿通过改造,星级评定升级的,按升级后的星级标准扣除升级前已评定的星级奖补金额给予补差奖励。同一民宿不能因经营业主的变更重复申报奖补。
第十六条 星级复核与延期
(一)民宿星级评定2 年期满后进行复核,如因进行大规模装修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而暂停营业的旅游民宿,可以在复核当年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查证属实后,评定机构可予以适当延期。
(二)对复核结果达不到相应星级标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取消等级的处理。整改期限不超过6 个月。整改仍不达标的民宿,将撤销并收回星级标志。
(三)在2 年星级有效期内,民宿业主按程序申请升级改造,提升软硬件设施和管理服务,打造品牌的民宿,通过报备后,适时纳入新一轮晋级考核对象。
第十七条 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应取消星级荣誉,3 年内不得重新报备参评:
(一)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二)出现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四)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者不符合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经相关部门两次书面通知仍未限期整改到位的。
(五)发生私自设置摄像头侵犯游客隐私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等其他事件。
第十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要敢于先行先试,主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打造民宿聚集地。民宿标杆打造成效明显的、工作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将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及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县财政统筹资金用于民宿扶持培育、奖励。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展乡村民宿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 年。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出台政策规定或调整相关规定的,按新规定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原《周宁县扶持旅游民宿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暂行)》(周政办〔2019〕7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针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际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印发起6 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县民宿发展工作专班将在整改期届满后,公示整改合格的民宿信息。未整改合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附件:1.周宁县民宿备案告知承诺信息表
2.民宿客房价格备案
3.周宁县民宿星级评定细则
4.周宁县民宿星级评定意见表附件1
周宁县民宿备案告知承诺信息表
附件2
xx 民宿客房价格备案
附件3
周宁县民宿星级评定细则
附件4
周宁县民宿星级评定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