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政办规〔2025〕2 号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屏南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屏南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 年县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7 月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屏南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行为,促进我县民宿产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形势下促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 号)、《福建省旅游条例》、《宁德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促进宁德市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旅产组办〔2022〕2 号)、《宁德市民宿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宁公综〔2022〕358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宿是指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经营者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或租用他人合法房屋、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不包括住宅小区、商品房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及 SOHO),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等,为游客体验当地地域风情、乡村生活和休闲度假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的小型旅游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业的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屏南县辖区范围内(古峰镇除外)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五条 市场监管、公安、卫健等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本办法开办要求的民宿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照。
第六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单幢建筑不超过4 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 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二)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资源生态保护要求;
(三)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要求;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建民宿项目。
第七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建筑要求:
(一)建筑风格应与所在地整体风貌相协调;
(二)建筑物结构安全牢固,布局基本合理,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
(三)建筑须具有合法的产权证明。
第八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消防安全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的有关要求;
(二)根据《福建省消防部门深化改革便民服务八项措施》(闽公消〔2018〕135 号)规定,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和《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规定(试行)》(闽公消〔2018〕32 号)有关规定的民宿,按照“技术指导、行业自律”原则,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九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设置监控设施,保存监控记录30 天以上,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第十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
(二)开展食品经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三)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并上墙公布。
第十一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环保要求:
(一)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民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排污口,确保达标排放,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第十二条 民宿应当符合以下规范经营要求:
(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应当以明码标价方式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投诉电话;
(三)鼓励民宿经营者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民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民宿办需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采集:
(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对辖区内的民宿进行信息采集,并填写《屏南县民宿信息采集表》;
(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开办要求对本辖区新开办的民宿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情况上报县民宿办综合审核;
(三)通过综合审核的民宿由县民宿办授予“屏南民宿”认证标识,并对外公布。同时,县民宿办将通过综合审核的民宿基本信息推送至县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住建等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营业但尚未进行信息采集的民宿,需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采集。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五条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村(居)委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民宿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主动服务全域旅游发展大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创新监管模式,主动服务民宿行业。
第十六条 成立县民宿管理工作专班,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与县文旅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和县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县民宿管理工作专班负责我县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不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民宿领域相关问题。
县民宿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挂靠中共屏南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民宿办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服务保障、日常管理、品牌培育及等级评价等工作;牵头民宿开办的综合审核流程;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形成服务与管理合力;组织开展民宿品牌宣传、市场推广、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管理、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作用。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指导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与监督全县民宿治安管理,指导民宿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游客旅游住宿登记制度。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治安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5 类涉及消防的行政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财政局: 负责民宿发展奖补资金保障等。
县卫健局: 负责指导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加强对民宿日常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落实防疫相关政策,依法查处违反防疫规定等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牵头指导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并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民宿经营者合法经营,查处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县住建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 号)文件精神,提供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负责传统村落的风貌管控。
县工信局: 配合开展民宿住宿服务业的管理促进工作。
县应急局: 负责指导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民宿安全监管职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民宿的防汛安全纳入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并建立民宿防汛防台安全联系人制度;加强服务跟踪,及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消防业务技术指导。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日常消防监管。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民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对民宿消防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指导民宿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机构进行资质核查。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指导民宿的选址必须符合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等农村产业。
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 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旅游民宿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建立属地民宿监管及激励机制,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上级有关民宿政策的贯彻实施,负责辖区内民宿开办的事前指导、信息采集、现场核查工作;负责民宿日常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村(居)委会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志愿消防队;强化闲置宅基地的建设审批,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两违”情况、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落实党政副职分管民宿产业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的;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的;
(三)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销售掺杂、掺假产品的;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食品的;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物品的;
(八)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的;
(九)出现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十)存在重大房屋结构或消防安全隐患的;
(十一)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民宿联检机制。县民宿办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市场监管、住建、卫健、消防等相关单位按照单位职责,不定期对民宿开展事中事后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民宿提出整改意见。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民宿,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支持和引导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和引导县民宿行业协会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学习、协调相关关系,推进区域合作、搭建网络营销平台、为政府献计献策等。
第五章 发展政策扶持促进
第二十条 强化规划引领。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选址,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大对通往民宿集聚区的交通路网提升改造、供水供电、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广播电视覆盖、通信宽带铺设、标识标牌设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培育精品民宿。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及省市指导意见,对已通过综合审核且公布的民宿,由县民宿管理工作专班开展培育扶持、考核奖补工作。通过综合审查的民宿正常营业至少1 年后,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要求,可通过县民宿办向上级申报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对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及第1 号修改单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72 号)文件标准,对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可获得上级部门相对应的旅游民宿专项资金。对已通过综合审核且公布的民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 元;县民宿管理工作专班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标准,每年组织评选5 家“屏南精品民宿”,对被评定为“屏南精品民宿”的予以政策扶持并一次性配套奖励3 万元(已享受过配套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民宿特色贷款,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民宿行业协会协助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权进行流转。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理念,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时出具民宿特色贷款办理所需相关要件。
第二十三条 拓宽经营渠道。鼓励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会务、党建等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鼓励民宿积极参与创建职工疗休养基地。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人才培养。政府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敢于先行先试,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打造民宿聚集地。对在民宿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将其相关表现作为评先评优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鼓励民宿业主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行业服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民宿行业从业人员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管理水平、运营能力、审美素养,培养一批精管理、善服务、懂营销、会宣传的民宿管家和行业英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盘活闲置农房。建立民宿扶持培育、奖励等专项资金,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民宿运营企业入驻。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民宿。鼓励、支持在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建设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特色民宿集群,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促进民宿产业与旅游、文创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完善落实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化解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矛盾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 年,执行期限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屏南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附件:1.屏南县民宿管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2.屏南县民宿信息采集表
3.屏南县民宿信息采集流程图
4.屏南县民宿客房价格备案表附件1
屏南县民宿管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苏 健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宋文杰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周理俊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文旅局局长成 员:叶罗贵 县工信局副局长
何锦洪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陆淑锦 县财政局副局长
林 华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常书 县住建局副局长
钟小红 县卫健局副局长
林世乔 县应急局副局长
陈守健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陆李贵 县政府综合和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张朱铨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维尧 县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副主任
吴建珍 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三级主任科员
吴善露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谢妃妹 屏城乡四级主任科员
吴毓淮 代溪镇党委宣传委员
陈观涛 路下乡四级主任科员
吴泽光 熙岭乡党委统战委员、宣传委员
苏 萱 甘棠乡党委宣传委员
甘 璐 长桥镇党委副书记、宣传委员
郑魏屏 棠口镇党委宣传委员
包思竑 双溪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主任
陈征宇 岭下乡党委统战委员
汤载灼 寿山乡党委宣传委员
县民宿管理工作专班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不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民宿领域相关问题。
专班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朱铨同志兼任。县民宿办负责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服务保障、日常管理、品牌培育及等级评价等工作;牵头民宿开办的综合审核流程;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形成服务与管理合力;组织开展民宿品牌宣传、市场推广、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指导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管理、标准制定、行业交流等作用。
专班成员因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本专班有效期两年。
附件2
屏南县民宿信息采集表附件3
屏南县民宿信息采集流程图
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