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综规〔2025〕2 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云霄县旅游民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云霄县旅游民宿暂行管理办法》 已经 2025 年云霄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5 年 7 月 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霄县旅游民宿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等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设立、经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其中,云陵镇、莆美镇辖区内的民宿设立采用“一事一议”向县民宿办直接提出申请;其他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三条 旅游民宿定义。 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旅游民宿的经营与监管,应当遵循“政 府规范、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 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协调机构。 建立云霄县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 “县民宿办”)设在县文体旅局(详见附件 1)。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基本要求。 设立旅游民宿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旅游民宿规模要求:单幢建筑不超过 4 层、客房数量不超过 14 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
( 二)旅游民宿建筑要求:经营场所应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必须做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无乱搭乱建设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隐患,使用宅基地发展乡村民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登记。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文保单位、地质灾害点、采空区、海岸建筑退缩线(海岸建筑后退线)、河道管理范围、行洪区、滞洪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化工园区等区域范围内违规经营民宿。
( 三)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农家乐( 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及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鉴定表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 四)旅游民宿治安要求: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 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二代身份证读卡器,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相关要求。
( 五)旅游民宿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各类用品用具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和卫健部门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
(六)旅游民宿环保要求: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必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备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实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七条 证照要求。 从事旅游民宿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有提供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还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办理《健康证》。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八条 流程。 旅游民宿经营者需按程序申请备案登记,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指导开展证照办理、现场核验等工作。
( 一)申请材料:
《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经营者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公共卫生许可证》、房屋安全证明等材料(详见附件 2)。
( 二)具体流程:
1.提前报备:旅游民宿建设或装修前,经营者应向旅游民宿所在乡镇(开发区)提前报备,所在乡镇(开发区)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必要时由县民宿办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前期指导和审查。
2.办理证照: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等。
3.提交材料:经营者填报《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并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旅游民宿所在乡镇(开发区)进行初审(在接件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现场核验:旅游民宿所在乡镇(开发区)在材料初审通过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组织“两违”办、自然资源所、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办、市场监管所、卫健办和属地村(社区)等,针对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房屋是否违建、消防设施是否配置到位、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进行核验。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各乡镇(开发区)统一提交县民宿办;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现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营者限期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县民宿办对各乡镇(开发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制作旅游民宿备案证。
5.安装系统:经营者领取备案证后 3 个工作日内,与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前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网安大队办理安装福建省旅馆业( 民宿)信息管理系统和上网安全管控系统,完成安装后方可经营。
县民宿办定期对外公布旅游民宿备案登记结果,并将备案登记结果推送至各乡镇(开发区)和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卫健、税务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一事一议制度
第九条 一事一议适用范围。 连片开发、整村开发、景区( 点)及周边特色民宿的开办等均适用于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由县民宿办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受理。
第十条 连片开发定义。 指经投资项目备案,由同一投资主体编制连片开发设计方案,在同一区域内投资规模达到 5 栋及以上且相邻栋距相对密集,建筑总面积达 1000 平方米及以上,投资额达 500 万元及以上的旅游民宿开发行为。
第十一条 品质提升。 鼓励在我县景区( 点)及周边开办特色民宿或连片开发旅游民宿,实现 “公司化、集团化、产业化”发展,创新招商模式,积极引入高端开发运营主体,推进旅游民宿发展提档升级。
第十二条 整村开发。 鼓励村集体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整合实施整村推进、整村运营旅游民宿开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集聚发展。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自主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参与连片开发(包括物业卫生、布草清洗等其他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用地规划。 连片开发的旅游民宿,可根据连片开发设计方案,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旅游民宿建设,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发展乡村旅游等必须在村庄建设边界外进行的少量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支持连片开发旅游民宿探索点状供地、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模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创新用地政策。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经营要求。 旅游民宿经营者需对下列事项进 行诚信经营服务承诺: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及其他应告知旅游者的事项说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 二)实行旅游民宿客房价格承诺制,在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短斤缺两等商业欺诈行为,能有效处理消费者各类投诉。
( 三)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接受政府的数字化监管,如实填 报相关信息,及时做好数据更新。( 四)旅游民宿经营者应使用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相一 致的银行账户和收款码开展经营。
(五)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费。主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
(六)旅游民宿经营者除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住宿数据外,对登记入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严禁非法采集个人隐私数据。
(七)鼓励旅游民宿注册为法人企业,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营业收入达到限额标准的做好升限纳统工作。
( 八)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购买保险,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五条 年检要求。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于每年 1 月 15日前,向所在乡镇(开发区)报送上一年度年审审批表,直至旅游民宿终止营业。当年通过现场核验的旅游民宿,自下一年度起报送。连续 2 年未年检的,由县民宿办取消相关旅游民宿的备案资格,县公安局关闭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不得经营。
第十六条 变更要求。 旅游民宿经营者在产权、经营权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乡镇(开发区)备案。决定终止营业的,应提前向所在乡镇(开发区)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恢复原貌的恢复原貌,配套的临时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要求。 在住宅小区中的旅游民宿经营者,应遵从小区的管理规约,服从所属小区物业的管理,签订安全生产、卫生、建设装修、物管等相关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责任。 旅游民宿经营者是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旅游民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旅游民宿所在乡镇(开发区)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旅游民宿所在村(社区)配合乡镇(开发区)政府做好日常管理,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联检机制。 探索创新旅游民宿管理模式,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全过程监管,建立旅游民宿多部门协调联动检查机制,由县民宿办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旅游民宿开展联动检查。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负责日常巡查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办报请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合查处。
第二十条 “红黑榜”制度。 建立旅游民宿“红黑榜”制度,重点对违法经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管,实行季度通报;列入“黑榜”的旅游民宿视情况抄告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并在县级主流媒体及各景区景点宣传栏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属地乡镇(开发区)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罚。
( 一)未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 须”;
(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 八)其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退出机制。 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各乡镇(开发区)提出申请,县民宿办核实后,将其列入黑名单,退出备案。 已评定等级的旅游民宿,同时取消等级称号并收回其等级旅游民宿认定标识。
(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 二)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
(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 五)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退出备案的。
第七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 培育精品民宿。 鼓励旅游民宿进行品牌创建,做优做精,积极申请省级甲乙丙等民宿评定和“漳州市十佳民宿”等荣誉。
第二十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规〔2024〕3 号)文件精神,成功获评福建省等级民宿的业主,可关注市文旅局组织的等级民宿专项奖补政策,及时申请奖补。
第二十五条 贷款优惠政策。 加强扶持性金融产品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旅游民宿特色贷款等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旅游民宿经营者给予贷款倾斜。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深化 “放管服”改革理念,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及时出具旅游民宿特色贷款办理所需相关要件。
第二十六条 拓宽经营渠道。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培训、会务、党建等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休养活动,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提供服务。鼓励旅游民宿积极参与创建职工疗休养基地。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人才培养。 常态性开设旅游民宿管家培训等技能培训班,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管理水平、运营能力、审美素养,培养一批精管理、善服务、懂营销、会宣传的旅游民宿管家和行业英才队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按《云霄县民宿暂行管理办法》(云政综规〔2023〕5 号)规定纳入各乡镇(开发区)备案管理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按新办法进行整改;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经营主体,由各乡镇(开发区)将名单报送给县民宿办,县民宿办推送给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督导经营主体办理主体名称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云 霄县民宿暂行管理办法》(云政综规〔2023〕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霄县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机制
2.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3.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流程图
4.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云霄县旅游民宿发展联席会议机制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 王玉潇 副县长
副召集人: 胡晓琳 县文体旅局局长
成 员: 方颖毅 县公安局副局长
何金洲 县卫健局副局长
方月赏 县财政局副局长
许瀚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超祺 县住建局八级职员
方明坤 县国土空间规划编研中心主任
孙小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陈建磊 县应急局二级主任科员
吴 斌 云霄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丰富 县城管执法局四级主任科员
朱万兴 云霄税务局副局长
林海滨 县统计局副局长
张智红 县工信局副局长
林坤斌 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何玉武 云陵镇党委宣传委员
纪锦煌 莆美镇副镇长
吴毅清 火田镇党委宣传委员
郭毓奎 陈岱镇党委宣传委员
陈政通 东厦镇党委宣传委员
郑 蓉 列屿镇副镇长
周秀云 马铺乡党委宣传委员
钟凯曦 下河乡副乡长
吴鑫瑞 和平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周和国 云霄经济开发区七级职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文体旅局。该项工作任务完成后,联席会议自行撤销。
办公室主任: 林坤斌(兼)
副 主 任: 方明坤 县国土空间规划编研中心主任
张超祺(兼)
曾晓文 县卫健局法监股股长
孙小东(兼)
张幸龙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股长
何加祥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警务队长
办公室具体成员由县公安局、住建局、文体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开发区)组成。联席会议成员若遇人事调整, 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及办公室: 负责指导我县民宿产业发展,研究解决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不定期研究旅游民宿等领域项目审批、建设有关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属地乡镇(开发区): 负责设立旅游民宿办理窗 口,指导辖区内旅游民宿开办初审工作;负责上级旅游民宿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建立属地旅游民宿监管及激励机制,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旅游民宿日常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常态化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村(社区)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成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两违”情况、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负责处理旅游民宿涉及未明码标价等问题的处理;负责做好旅游民宿投诉的处理。
县公安局: 负责全县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对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未取得合法证照而擅自经营民宿等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县文体旅局: 负责指导乡镇业务人员开展旅游民宿备案登记工作,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品牌培育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对农村旅游民宿建筑风貌管控;负责提供在漳州市住建局备案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负责抽查旅游民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导旅游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者市场经营行为;对有开展食品经营的,指导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旅游民宿涉及价格欺诈等投诉问题的处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民宿场所“双随机”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县卫健局: 负责对旅游民宿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审批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办理;加强对旅游民宿日常卫生监督等工作,督促旅游民宿经营者落实各项卫生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旅游民宿涉及住宿卫生问题投诉的处理。
县应急局: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及事故责任认定,督促相关单位修订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
云霄生态环境局: 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旅游民宿土地权属合法性确认;配合村、社区指导旅游民宿聚落地区建设过程中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负责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旅游民宿建设;负责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负责审查连片开发旅游民宿的外立面改造方案;配合做好旅游民宿发展相关规划,并纳入“多规合一”平台;配合审查属乡镇(开发区)上报的村庄规划。
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督促燃气企业加强民宿入户安检工作。
云霄税务局: 负责办理旅游民宿行业相关纳税业务,指导旅游民宿行业规范使用发票,引导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法诚信纳税。
县统计局: 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发区)做好旅游民宿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旅游民宿专项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筹措与监管,及时下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
县工信局(商务局): 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升限纳统工作。
附件 2
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附件 3
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流程图
附件4
编号: 乡镇(开发区) 号
云霄县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受 理 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旅游民宿联合核查表
第三部分 旅游民宿消防安全鉴定表
第四部分 现场照片
需要提供旅游民宿现场照片清单 备注1.消防设备照片、各楼层消防逃生示意图
2.监控设备监控区域(含大门、前台、楼道)照片
3.民宿外景照片,含建筑外观全景图、公共休闲区 图、不同客房房型图、布草间功能区域或现场图片
第五部分 云霄县旅游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六部分 其他表格
表 1 :云霄县旅游民宿经营同意书
出租人( 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甲方将位于漳州市云霄县
楼房出租给乙方,知晓且同意乙方作为民宿用途经营使用。乙方经营期间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行为。
特此确认!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 2: 云霄县旅游民宿年审审批表
表 4 :云霄县旅游民宿整改通知书
表 5 :旅游民宿办证时限登记表时间 事项 是否符合要求 经办人 备注
经营者提交资料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各乡镇(开发区)
材料初审
补齐材料重新提交
□ 符合要求
□ 不符合要求 各乡镇(开发区)
现场核验
整改后重新提交核验
各乡镇(开发区)
提交材料至县民
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