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水规范〔 2025 〕 1 号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
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主管部门、财政局,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为加强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 2018 〕 13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 2017 〕 7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印发《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5 年 6 月 17 日
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 2018 〕 137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 2017 〕 7 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所称市级水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及统筹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生态文明、农村水利发展、水灾害防御、水利工程管理、水利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水利专项资金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建立健全水安全保障体系、水资源配置与利用体系、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体系。
(二)规范管理,正向激励。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推进信息公开,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
四、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水利局提出重点支出方向的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水利局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结果应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市水利局作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研究提出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指导县级水利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行业专项规划、项目库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县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审查筛选,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五、专项资金包括水生态文明、水灾害防御、农村水利发展、水利工程管理、水利重大项目建设等五项(具体补助对象、范围、标准详见附件),重点支出方向如下:
(一)水生态文明:推进河湖长制、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精品工程建设、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清新流域建设等。
(二)农村水利发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含巩固提升工程及城乡供水一体化)、水利设施水毁修复、农村水电站绿色发展补助、公益性小型水库(堤防、水闸、山塘)管护购买服务补助、大中型灌区维养管理等。
(三)水灾害防御:水利防灾补助、河道堤防维护、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保险服务等。
(四)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规划前期、晋江和洛阳江重点河段水面保洁、水利安全生产、水利科技研究支出、创新平台建设及运维保障等。
(五)水利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引调水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骨干河道治理、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及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事项。
六、专项资金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循 “ 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 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先安排实行市场化运行维护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支持公益性水库、山塘、堤防、水闸等工程管护通过向社会市场主体集中购买服务,鼓励实行 “ 工程包 ” 管理。
七、专项资金分为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和市本级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 60 日内,市水利局应细化专项资金的二级明细、绩效目标和分配方式,送市财政局备案,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八、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
(一)项目法分配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由县级水利部门根据辖区内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县级项目库择优推荐,每年 3 月底前上报市水利局(水利设施水毁修复、水利防灾补助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水利局接到申报文件 60 日内,按照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和补助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后,下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并明确项目建设期限。
(二)因素法分配
除定额补助项目以外,其余项目均采用以下因素权重测算分配补助。
1. 工作任务(权重 60% ),以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县(市、区)任务量(或投资额)等情况,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2. 绩效因素(权重 30% ),以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监督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3. 政策倾斜(权重 10% ),以县(市、区)经济发展状况、水利工程规模、耕地面积、人口数量、水旱灾害、财力水平等为依据,适当向困难地区倾斜,选择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水利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明确完成时限。项目审批权限相应下放到县级,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 30 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
九、市本级资金
市本级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和补助金额,支持所承担的任务。
十、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建立完善水利项目库,做好项目论证和储备,实施动态管理。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实施单位、绩效目标等。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水利项目,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非原因特殊,一般不予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一、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水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 3 个及以上单数。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三、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抓紧执行,加快支出进度,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当年度已到位的专项资金。对支出进度滞后、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减少或不再安排新增资金。
十四、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加强重点风险环节监控和监督检查,注重支出管理,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十五、奖补类财政补助资金限用于近两年内开工或获得荣誉的事项,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奖补,资金使用应符合本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支出范围。
十六、市本级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十七、市水利局应及时分解下达财政资金,上半年下达率不低于 70% ,原则上前三季度全部下达。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已分配乡(镇)的资金原则上应在 30 日内下达。需检查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
十八、市水利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扶持政策、资金分配结果等情况。县级水利部门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十九、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市水利局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目标评价考核,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十、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同时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确保水利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一、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十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修建楼堂馆所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支出。
二十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申报单位或个人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 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四、本规定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 12 月 31 日,《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 泉州市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 的通知》(泉财规〔 2022 〕 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