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建规〔2025〕7 号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 部门
关于印发泉州市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开展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发改、财政、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经研究,现将《泉州市 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开展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6 月30 日(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开展住宅老旧
电梯更新的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2024〕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主自愿、政府支持、科学评估、分类淘汰、有序提升、保障安全”的原则,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对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老旧电梯进行更新,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电梯安全问题,有效化解住宅老旧电梯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步骤
以下实施步骤适用于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的电梯更新项目。未纳入支持范围的电梯更新项目,除资金拨付环节以外,可参照执行。
(一)确定主体。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以小区为单位,由社区(村)、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和申报项目的县级国企(若有)等组成电梯更新工作小组,负责本小区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统筹协调,包括现场踏勘、科学评估、意见征询等。
(二)制定方案。 电梯更新工作小组商请具备资质的电梯制造、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制定电梯更新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电梯更新的技术方案、选型、投资及资金筹措方式(含超长期特别国债补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筹资金等),形成电梯更新方案。若电梯井道结构改变,还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改造加固方案并参与验收。
(三)公告公示。 电梯更新工作小组应当将旧电梯信息、拟更新电梯信息等内容填入《泉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方案公示表》(详见附件1),连同更新政策、更新方案等一并在拟实施电梯更新单元的电梯轿厢内或主要楼道出入口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日。同时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微信通知等方式,提高群众对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知晓度。
(四)意见征询。 公示期间,若有业主提出反对意见,由电梯更新工作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业主意见征询,意见征询可参考《业主征求意见签名表》(详见附件2)。表决达到法定比例后,电梯更新工作小组应在拟实施电梯更新单元的电梯轿厢内或楼道主要出入口将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日,公示的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五)签订合同。 公示完成后,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代表、申报项目的国企(若有)和实施主体正式签署电梯更新合同,合同应明确实施主体是否垫付国债补助资金、业主出资部分的筹集和支付时间等权利义务。
(六)项目施工。
1.停用注销。 实施主体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单位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旧电梯停用、注销等手续。
2.办理告知。 实施主体应向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并邀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
3.施工准备。 实施主体应清理施工现场,搭建施工围挡,确保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要求。
4.安装调试。 实施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旧电梯拆除和新电梯安装调试,确保新电梯的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同一单元涉及多台电梯需要更新的,应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方便居民出行,减少施工影响。
5.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告示牌,载明项目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联系方式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落实专人协助实施主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七)竣工验收。 新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后,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实施主体应依法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八)交付使用。 新电梯通过监督检验后,实施主体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交付使用。
(九)资金拨付。 对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电梯单台投资必须大于15 万元(后续若有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电梯更新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可持《泉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业主征求意见签名表》《公示证明》(详见附件3)、签订的电梯更新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原电梯注销手续文件、新电梯使用登记证等证明材料至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初审,由县级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复核后,由县级住建部门向实施主体兑现补助资金。
三、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全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制定全市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汇总筛选具备条件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住宅电梯更新项目的申报、复核和兑现补助。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老旧电梯更新项目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和监督检验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电梯使用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申报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住建部门。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组建县级电梯更新工作专班,同级市场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区物业服务管理提升工作三年行动的工作部署,由县级电梯更新工作专班报请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实施本辖区范围内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监督,确保资金按时支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政策宣传、组织业主表决、资金筹集、补助资金申报的初核;协调处理业主意见建议;调解电梯更新实施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社区(村)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辅助配合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 纳入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清单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更新的,应经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市住建局提交更换申请,并在属地范围内已申报但暂未纳入国家支持清单的项目中递补。每年度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的电梯更新项目清单及补助标准,由市住建局另行公布。
(二) 各县(市、区)电梯更新工作专班要推动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的电梯更新项目逐个倒排工期,按照每月新启动一批项目、每月新完工一批项目、年底前全部完工的要求,督促项目加快建设。县级工作专班要在每年纳入国家支持计划的项目清单印发后1 个月内向市住建局报送项目倒排工期计划,项目严重滞后推进计划或在当年度12 月底未完工的,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将通过提醒、约谈、提请调配补助指标等措施,督促加快更新进度。若因项目推进滞后影响后续年份我市项目申报的,将对应核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补贴分配名额。
(三) 各县(市、区)电梯更新工作专班在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时,要引导电梯制造(安装)企业让利群众,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障。要建立优质电梯供应商、优价产品库、可靠维保服务企业名录供业主选择,引导电梯企业制定集中采购、更新维保一体化等多种方案供业主选择。
(四) 交付电梯的技术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电梯检验的相关要求执行,详见附件5 的《泉州市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技术要求》。
(五) 纳入我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的,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 本方案自2025 年7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 年12月31 日。若后续国家调整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政策,以国家发布信息为准。
附件:1.泉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方案公示表(参考模板)
2.业主征求意见签名表(参考模板)
3.公示证明(参考模板)
4.泉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考模板)
5.泉州市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
项目技术要求附件1
泉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方案公示表(参考模板)附件2
业主征求意见签名表(参考模板)附件3
公示证明(参考模板)
小区 号楼第 单元业主同意关于更新电梯的方案,根据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小区内公示栏及楼梯间显著位置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未见异议。
特此证明XX 社区(盖章)
XX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泉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考模板)附件5
泉州市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 更新项目技术要求
1.机房配备空调;
2.五方通话装置采用无线对讲;
3.轿厢和对重导轨均采用实心导轨,且符合GB/T22562-2008《电梯T 型导轨》的规定;其中对于额定载重量大于630kg 的电梯,其轿厢侧导轨宽度b1 应当不小于89mm;
4.层门和门机有关电气装置的防护等级至少达到IPX3(防淋水),设置在底坑的电气安全装置防护等级至少为IPX7(防浸水);
5.门机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500 万次;
6.门锁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300 万次;
7.层门、轿门和轿厢
(1)层门和轿门的地坎、轿厢护脚板应当采用金属材料;
(2)更新的金属层门、轿门和轿壁的面板材料至少由一层公称厚度不小于1.5mm 的单一金属板材构成;保留的金属层门,其金属材质面板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保留层门的下部保持装置啮合深度不小于15mm。
8.对重块和轿厢配重不得使用非金属材质;
9.复绕轮、导向轮和反绳轮使用金属材质;
10.不使用非金属材质非线性缓冲器;
11.在建筑允许的情况下,额定速度不小于:
(1)提升高度不大于20m 时,1.0m/s;
(2)提升高度大于20m 且不大于50m 时,1.75m/s;
(3)提升高度大于50m 且不大于80m 时,2.0m/s;
(4)提升高度大于80m 时,2.5m/s。
12.电梯控制柜、限速器、曳引机、门机应当与整梯品牌一致并为原厂原品牌。
13.制造厂终身免费提供与政府物联网平台对接的远程监控流量服务。
14. 悬挂系统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悬挂钢丝绳使用年限不少于10 年或者对应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不少于200 万次;包覆带使用年限不少于20 年或者对应电梯驱动主机启动次数不少于400 万次;
(2)采用包覆带作为悬挂装置的,应当在控制柜内永久性张贴包括防止水、砂尘和润滑油等介质影响包覆带曳引能力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要求的标识;
(3)对于采用非1:1 悬挂比的电梯,当悬挂装置通过反绳轮与轿厢或者对重连接时,反绳轮及其固定部分应当设置防止轿厢或者对重与悬挂装置脱离或者反绳轮坠落的防护装置(需在相应位置设置指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