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老年人 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民规〔2025〕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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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民政局文件

漳政民规〔2025〕1 号

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老年人

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

现将《漳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民政局

2025 年6 月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漳州市加快推进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促进漳台康养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漳政综规〔2024〕6 号)及《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制定本办法,规范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及相关备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严格保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由评估机构依标准对老年人自理能力、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进行等级评定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行为。

第二章 评估机构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评估场所、设施设备等。

评估机构应至少配置5 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 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第七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得承担与评估结果应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前或开展服务后10 个工作日以内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对评估过程、结果作出承诺。对已办理备案并作出承诺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第三章 评估标准和评估费用

第九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围绕4 个一级指标、26 个二级指标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5 个等级,分别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

第十条  养老机构住养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所需评估费用纳入属地财政预算,已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并在漳居住生活三个月以上的台湾籍老年居民所需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其他老年人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或结果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章 评估流程和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养老机构住养人员、政府购买失能老年人服务,由所属民政部门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直接开展评估。

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台湾籍老年居民,申请养老服务政策待遇需要评估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后,由民政部门通知受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评估机构内实施评估。每次评估应有不少于2 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1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终止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全程录像,并将评估相关资料妥善归档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形成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制定照护服务方案以及政府补贴补助等方面。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

第十六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 个月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即时评估。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的老年人若无状态改变,可不再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组织人员培训,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评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得将评估信息用于履行工作职责或合同义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篡改评估结果等情形的,应退回评估费用,依据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取评估结果的,依法追回政府补贴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建立备案评估机构名录,向社会公示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对出现泄露评估信息、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篡改评估结果等情形的评估机构,移出备案名录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  涉及评估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要求,内部自行开展的老年人入院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机构制定老年人照护服务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承诺书

2.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申请书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回执附件1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已了解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评估场所、设施设备等,已配置 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承诺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严格保密的原则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不承担与评估结果应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相关工作。承诺评估报告客观真实,对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评估信息予以保密。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2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申请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机构所在地):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6.评估场所地址:

7.评估场所权属:

8.业务(经营)范围:

9.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附件:1.……

2.……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附件3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备案回执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机构备案申请书》收悉并已备案。

民政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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