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进一步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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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 《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财政局、台港澳办、农业农村局、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台工部、农业农村局、妇联:

现将《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妇女联合会

2022 年11 月11 日

福建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深化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助力我省乡村振兴,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国有企业等(以下统称 “ 项目业主 ” )引进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以下简称 “ 台湾团队 ” ),开展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适用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称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是指借鉴台湾社区营造经验,鼓励引导台湾团队根据乡村环境整治、产业培育、文化创意和活化运营等各类乡村振兴项目需求,提供专业服务,并实施驻村“陪护式”服务。

本管理规定所称台湾团队,是指具有台湾社区营造经验的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大陆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或股权占比不低于 30% 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具备乡村建设、乡村文创、活化运营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

第三条 台湾团队按照 “ 社区总体营造九步法 ” 等社区营造经验做法开展驻村“陪护式”服务,充分发挥经验优势、专业特长和特色服务,打造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品牌。不得出借团队名义接受挂靠。

前款所指社区总体营造九步法包括:开展田野调查、培育核心骨干、编制三年规划、挖掘社会资源、搭建支持平台、成立自治组织、推进自治升级、合力营造社区、培育生产生活共同体。

第四条 开展两岸建筑师联合驻村行动,支持台湾团队与大陆建筑师团队组成联合体承接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台湾团队在驻村“陪护式”服务中应承担主导作用,且任务分工和服务费用占比均不得低于 60% 。

鼓励两岸团队联合驻村、分工协作、经验共享、专业互鉴,提升项目实施效率,总结更新乡建乡创理念、做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完善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扶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落实;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设置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负责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省级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下达资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省台港澳办负责整合对台工作资源,牵头协调创业融资、子女就学、社保医疗、基层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政策,对涉台政策措施、宣传报道及相关活动开展提出指导意见。

省农业农村厅支持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包含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建设。

省妇联负责发挥本部门闽台交流联谊优势,通过支持创建闽台姐妹合家园、省级巾帼示范基地和资金奖补等方式,关心关爱参与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的台湾女性人才。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本辖区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工作,拟定配套政策措施、收集属地项目需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帮助协调困难问题、开展合作成效评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省级闽台乡建乡创合作补助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同级住建部门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

设区市、县(市、区)台港澳部门负责整合本辖区对台工作资源,完善创业融资、子女就学、社保医疗等配套措施,支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支持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建设。

设区市、县(市、区)妇联组织负责发挥本辖区闽台交流联谊优势,关心关爱参与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的台湾女性人才。

第七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策划、跟踪服务本辖区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合作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拨付服务费用,帮助协调解决台湾团队驻村服务的困难和问题,配合开展台湾团队服务成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省级每年支持 100 个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创建若干个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村和样板县,发挥样板示范作用,形成乡建乡创集聚效应。

第九条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项目业主根据辖区单个村庄或集镇策划规划、环境整治、农房建筑风貌提升、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产业培育、文化创意等各类乡村振兴项目需求,委托台湾团队开展乡建乡创“陪护式”服务,助力乡村振兴。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补助 50 万元。

已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在台湾团队完成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并取得明显成效前提下,可在合同届满后继续委托台湾团队开展深化服务,并再申报一次省级财政补助。

政府购买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合同金额 100 万(指台湾团队服务费用)以下的,可采取竞争性磋商等合适方式优选有经验的台湾团队。

第十条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村:九市一区每年从当地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中择优选取若干项目,统筹各级相关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实施人居环境整治、公共空间打造、乡土文化挖掘、产业培育发展等,用 2 年时间完成样板村创建,整体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十一条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县:全省每年择优选取若干个县(市、区)结合辖区村庄或集镇环境整治、农房建筑风貌提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实施统一谋划、统筹推进,串点连线成片策划生成 3 个及以上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引进若干支台湾团队驻村“陪护式”服务,用 2 年时间培育农业、文创、旅游等产业链、景观带、示范片,助力乡村振兴,深化闽台融合,形成乡建乡创集聚效应。

列入样板县的县(市、区)可以再申请一次创建,在首次创建期间取得明显成效的,同等情况下优先列入。

样板县的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按程序申报省级财政补助。样板县与样板村的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不得重复。

第十二条 委托台湾团队“陪护式”服务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优先列入年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整治和改善提升项目,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的,应将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内容作为评比加分项。

第十三条 委托台湾团队“陪护式”服务的集镇环境整治项目可优先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行动样板工程,统筹安排建设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委托台湾团队“陪护式”服务的乡村可优先纳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村和实绩突出村等,统筹安排建设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积极筹措财政和社会各方资金,推动一批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引入更多的台湾团队入闽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持续落实台胞购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政策。

持续扩大建筑领域台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采认范围,拓展两岸建设行业标准互通,更大力度打破体制机制障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实行申报承诺制,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于补助年度前一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各地申报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含意向项目),市、县(市、区)的住建、财政部门负责审查,省级委托负责辅导服务的第三方结合项目对接服务实地察看,邀请专家评审确定补助名单,并于补助年度第一季度下达补助资金。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宜选择农旅文化资源优势突出、建设资金有保障、基层干部积极性高的乡村,列入各级试点示范或当地重点发展的乡村优先;

(二)项目已与台湾团队签订服务合同的,合同金额须 50万元以上,合同约定的“陪护式”服务期限不少于 1 年、每月指导服务不少于 10 天或每年累计不少于 100 天(含线上线下服务方式);

应对疫情影响,台湾团队可灵活通过电话、微信、视频连线等线上服务方式替代驻村“陪护式”服务,线上服务时间计入“陪护式”服务总时长,但不得超过总时长的 50% ;

(三)项目尚未签订服务合同的,意向项目业主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在申报之日起 2 个月内与台湾团队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台湾团队开展“陪护式”服务;

(四)再申报一次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提供体现建设成效和深化服务的佐证材料;属意向项目的,项目业主还须出具承诺书;

(五)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查项目的申报条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应出具承诺书,负责督促意向项目业主在规定时限内与台湾团队签订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未按进度拨付补助资金的,由省级财政收回补助资金,给予通报,并相应扣减次年补助名额。

第十八条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村由九市一区住建部门于前一年度年底组织推荐,按照规定程序比选后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行动的省级样板工程推动实施。

第十九条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样板县实行申报比选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申报比选下一年度样板县,由县(市、区)提出申请,九市一区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查、择优推荐,省级采取比选方式确定。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片区)已统筹相关建设资金 1500 万以上;

(二)县(市、区、片区)已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并建立“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位牵头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套服务机制、一批台湾团队、一个服务网点;

(三)县(市、区、片区)承诺创建年第一季度内推动 3 个及以上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签约落地;

(四)县(市、区、片区)有切实可行的项目策划方案。

列入样板县的县(市、区)再申请一次创建的,应在创建第二年的第四季度申报。

第五章 服务机制

第二十条 省住建厅每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服务单位”),成立工作专班全程辅导服务台湾团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台湾团队提供全程辅导服务。

辅导服务单位应将开展辅导服务情况、台湾团队信息及项目实施成效等及时报告省市县住建部门。

第二十一条 辅导服务单位的辅导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协助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法律政策咨询、技术规范解读、项目对接服务、跟踪实施进展、收集协调问题、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台湾团队服务成效评价等,实施闽台乡建乡创合作“政策有辅导、项目有信息、合作有对接、落地有跟踪、问题有协调”的全过程闭合服务机制。

辅导服务单位应健全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库、人才库、企业库,拓展 “ 海峡建筑师家园 ” 服务网点覆盖范围,构建“线上平台 + 线下网点”覆盖闽台的乡建乡创服务网络,常态化开展项目征集对接服务,举办分享交流活动,宣传推介优秀案例,实施 “ 以台引台 ”“ 以台宣台 ” ,持续推进 “ 两岸建筑师联合驻村行动 ” ,引导两岸优质团队联合互补,拓展省内外市场,提升闽台合作成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台港澳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等部门应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推动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工作。市、县(市、区)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资金等要素保障,及时收集、帮助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省市县住建系统三级服务对接机制,省住建厅定期征集意向项目,市县住建部门指导县乡村每季度策划生成一批意向项目,及时向辅导服务单位报送项目信息,逐级组织项目对接活动,加快项目签约、落地。

第二十三条 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程序及时下达、及时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存在补助资金滞留且未整改到位的县乡,不得申报新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县乡村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不得随意限制采购人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也不得随意否认采购结果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影响项目实施效率。项目业主应加强履约意识,严禁要求台胞垫资、拖延款项等,持续营造有利于闽台乡建乡创合作,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3 部门关于鼓励台湾建筑师来闽参与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建村〔 2018 〕 11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 部门关于深化闽台乡建乡创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村〔 2021 〕 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4 部门关于深化闽台乡建乡创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闽建村〔 2022 〕 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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